保险学课程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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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复习提纲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掌握风险的概念、特征和性质1.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2.风险的特征和性质:(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4)可预测性:就风险总体而言,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统计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 化不确定为确定。(5)发展性:人类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1)风险因素概念:也

2、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分类: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 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人的恶意行为) 心理风险因素(侧重人的疏忽行为)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后两者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 概念: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有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绝对。判断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3)损失概念: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分类: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

3、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二、理解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的意义1. 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 (自然力)动态风险静态(社会政治因素)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a损失与否不同;b影响范围不同;c发生特点不同;d性质含量不同。(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其区别在于:a有无规律性;b损失影响范围不同;c损失导致后果不同(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 责任风险 信用风险 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 社会风险 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2.意义: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们发生的条件、形成的过程和对人类造成的损害是大不

4、相同的。为了便于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保险的经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 风险估测 风险评价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三、掌握风险处理方式,并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1. 风险处理方式: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1)避免: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高时,或处理风险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2)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

5、风险所致损失程度和频率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3)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4)抑制:通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5)转嫁: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分为:出让转嫁、合同转嫁)。四、掌握可保风险的条件1.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2.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

6、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和功能3.功能(1)保险功能说评介:单一功能论 基本功能论 二元功能论 多元功能论(2)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险功能 补偿损失功能(3)保险的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功能 监督危险功能第三章 保险合同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2.特性:(1)双务性。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 但又有不同: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2)射幸性。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而从全部承保的合

7、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3)补偿性。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由此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5)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也并不绝对。(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

8、金赔付的目的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陈静本科教学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保单所有人 受益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四、掌握投保人和

9、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基本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责任。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附加在基本责任上。 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使责任范围更明确。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a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b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c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定损所支付的检验、估

10、价、出售的合理费用。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五、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 (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 (4)合同的终止六、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通常有以下几种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基本原则1.

11、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

12、)主要内容: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

13、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 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3.近因原则(1)基本含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2)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

14、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 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情形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4.损失补偿原则(1)基本含义: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a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是无

15、法估价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b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2)基本内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以实际损失为限b以保险金额为限c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赔偿方式a第一损失赔偿方式b比例计算赔偿方式陈静本科教学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物上代位: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6、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二、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应用上有何不同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表现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

17、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1)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仍有效。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18、2)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陈静本科教学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五、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个人认为极有可能在附加题中出)1.三者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代位追偿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

19、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2.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方面:(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综合上诉,可以看出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追偿权制度的基础。所以说,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3.保险人按合同

20、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七、掌握重复保险的不同分摊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2.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赔偿责任。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一、以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分类1.保险经营(1)保险经营主体私营保险a个人保险(劳合社)b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c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公营保险a政府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 b国有保险公司保险(2) 保险经营性质营利保险a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 b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非营利保险a社会保险 b政策保险 c相互保险

21、 d交互保险 f合作保险2.保险技术(1)计算技术:一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的应用程度为标准,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2)风险转接方式: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3)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4)给付方式:足额保险与损失保险、足额保险与利益保险、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3.保险政策(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3)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4.立法形式(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2)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3)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4)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5.经济因素(1)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2)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3)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

22、用保险二、了解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保险(1)火灾保险 (2)海上保险 (3)汽车保险 (4)航空保险 (5)工程保险(6)利润损失保险 (7)农业保险2.人身保险(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险 (3)健康保险3.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险三、掌握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异同相同:数理基础:经营原理:建立前提:不同:举办主体:商业保险可以是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非营利性机构举办;政策性保险则是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经营目标:商业

23、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承保机制:投保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自由选择品种多样的商业保险产品;而政策性保险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还要求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投保;而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四、掌握财产损失保险的特点和分类1.概念(1)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人身(寿)保险业务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2)狭义的财产保险亦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短期健康保险不属于此列。2.特点(1)保险

24、标的是有形财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保险标的种类繁多,需要保险人分门别类地做好风险调研、评估和费率测算等工作,涉及技术门类和需要运用的知识多。(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不仅需要承保前控制风险,尤其需要重视保险期间对风险的控制,甚至需要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防灾防损机构。3.分类通常根据保险标的来划分,按照属性相同或相近分成几大业务种类,每一业务种类又由若干具体的保险险种构成。(1)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2)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3)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25、(4)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五、掌握人身保险的分类和人寿保险的特征1.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2.分类:(1)人寿保险(2)健康保险(3)意外伤害险3.人寿保险的特征:(1)生命风险的特殊性(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六、掌握责任保险的特征和分类1.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

26、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2.特征:(1)首先,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2)其次,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3)再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3.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 (5)第三者责任保险七、比较再保险和原保险1.联系: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因此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2

27、.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或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2)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有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有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有责任和信用之类别的区分;而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的损失赔付属补偿性质,而对各种人身保险的赔付属给付性质;再保险人的摊赔则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属于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 八、掌握再保险的分类1. 按责任限制分类(1)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和溢

28、额混合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2.按分保方式分类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第十章 保险经营导论一、保险经营的特征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表现在保险企业的产品质量上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来源于保费收入,而这些保费正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企业的利润=保费收入赔款费用税金各项准备金4.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经营的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合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二、如何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商业

29、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自有资本的比重比较大,这是因为它们的 经营受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经营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尤其是在开业初需要一定的设备资本和经营资本。但是,保险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自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所缴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具体表现为从保险费中所提取的的各种准备金。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是籍所聚集的基本金以及各种准备金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来实现其组织风险分散、进行经济补偿的职能。由此可见,保险企业的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是来源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责。二、了解保险经营的原则和特殊原则1.原则(1)经

30、济核算原则(2)随行就市原则(3)薄利多销原则2.特殊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2)风险选择原则(3)风险分散原则三、了解保险经营的几个环节1.投保2.承保3.防灾4.理赔四、掌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异同1.联系:(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2)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所以说,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保险的中介人。2.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

31、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第十三章 保险基金及其运用一、保险基金的概念1.概念: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

32、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2.本质:(1)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2)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3.特性:(1)专门性(2)契约性(3)互助性(4)性科学性(5)金融性二、理解建立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并比较不同类型的后备基金1.必要性:2.比较不同类型后备基金三、掌握保险基金的构成构成:(1)自有资金(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金四、了解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形式和意义1.过程:P3172.形式:(1)购买债券(2)投资股票(3)投资不动产(

33、4)贷款(5)存款3.意义:(1)促使保险业务既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2)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3)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第十五章 保险市场结构与运作一、保险市场1.概念: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2.构成要素:(1)保险市场的主体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保险商品供给方 保险商品需求方 保险市场中介(2)保险市场的客体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二、了解保险市场的几种模式1. 完全竞争模式 2.完全垄断模式 3.垄断竞争模式 4.寡头垄断模式三、掌握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2)保险市

34、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灾难期货三、分析比较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1.一般组织形式(1)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 (3)合营保险组织(4)合作保险组织 (5)行业自保组织 (6)个人保险组织2.几种典型的市场组织形式(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相互保险公司(3)相互保险社(4)保险合作社(5)劳合社四、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主要因素影响供给的主要因素:1. 保险费率2.偿付能力 3.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 4.保险技术 5.市场的规范程序 6。政府的监管 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1.风险因素 2.保险费率 3.消费者收入水平 4互补品和替代品价格

35、5文化传统 6.经济制度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 保险监管二、掌握保险监管的目标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1)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3)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4)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三、了解保险监管机制的几个层次、方式、处罚措施1.层次(1)立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一个层次(2)司法机构是第二个层次(3)行政机构是第三个层次(4)一些国家的保险监管还从评议机构那里获得支持2.监管方式(1)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2)现场检查3.纠正与处罚措施(1)采取非正式的纠

36、正措施(2)采取正式的纠正措施(3)对公司进行整顿(4)依法清算四、了解保险监管的内容1.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3.资产与负债监管4.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5.交易行为与网络保险监管6.再保险监管7.衍生工具监管8.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五、如何理解保险监管的国际化1.背景(1)保险业务国际化(2)保险机构国际化(3)保险风险国际化2.含义(1)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的利益;(2)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3)国际化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第二部分:计算题(这几个计算是课堂有讲过的)1、某财产以不定值保险方式投保标,保险金额为50

37、00元,损失发生时的合理市价为为6000元,受损后财产的残值为200元,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1、 按比例赔偿方式2、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解:1、赔偿金额=(6000-200)*5000/6000=4833.33(元)2、由于实际损失(6000-200)保险金额5000赔偿金额应该为5000元。2、刘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刘某家中失火,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1、在遭受全损和部分损失20万元的情况下,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

38、解:1、在遭受全损的情况下: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万元)在遭受部分损失20万元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20(万元)2、在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的情况下:损失率=3100=3%由于此时损失率小于免赔率,故保险公司不赔。在实际遭受损失20万元的情况下:损失率=20100=20%赔偿金额=100(20%5%)=15(万元) 公式: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赔偿金额=min(损失金额,保险金额)3、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7万元,甲公司保险金额为6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8万元,已超额投保,请按重复保险不同的分摊方式,分别计算甲、乙公司各应赔多少?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

39、、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解:1、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7*6/(6+8)=3(万元)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7*8/(6+8)=4(万元)2、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保险公司应承担6万元的赔偿责任,而乙保险公司应承担7万元的赔偿责任,所以甲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7*6/(6+7)=3.23(万元)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7*7/(6+7)=3.76(万元)公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

40、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第三部分:案例分析(这几个案例是课堂有讲过的)1、200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复杂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打捞回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张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保险公司知晓后应如何处理?答: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残车是违法的。1、 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41、,故视为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2、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后又通过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得总收入已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取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获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2、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五种保险,在保险期内,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

42、发生碰撞,造成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肇事地交通警察部门处理,认定金杯小客车的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女士某好友声称该金杯车主为其好友,恳求吴女士不要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假如吴女士同意其建议,她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么?答:假如吴女士同意其建议,那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43、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3、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1月,到达目的

44、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问:1、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2、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3、如何处理多种原因?答: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 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3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诸多原因是连续发生的。一般是以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在如下情况

45、下,以前因为近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本案中,盗窃是前因,棉被破损是后因,又是天气寒冷的前因,天气寒冷是后因。天气寒冷冻坏货物是盗窃的必然的结果,合理的连续,自然延续的结果。4、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

46、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答:在本案中,争议的重点是:被保险人是意外跌到引起脑溢血死亡,还是脑溢血引起死亡。如果认定被保险人由于疾病跌倒,加速脑溢血,最后死亡,被保险人就不是死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认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了疾病,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就是由于意外事故所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假如夏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明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伤害的证据,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5、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

47、,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答:由于范小姐之原因,年迈父亲将失去一半的保险金。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法定受益人之概念。如果投保人在受益人栏目下填写“法定”,法律后果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所以,当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这时,如果法律规定要缴纳遗产税,受益人就必须缴纳。此外,还要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分配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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