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墙制度工作要点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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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辖区证券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指导意见一、为推进深圳辖区证券企业(如下简称“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指导、证券企业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控制或者隔离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企业内部流动,防备企业与客户之间、不一样客户之间利益冲突而建立信息隔离机制。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波及上市企业经营、财务或者对该企业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信息;(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征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2、理等业务有关,也许对企业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信息。四、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组织构造、内部控制等方面实际状况,建立、完善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企业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履职所需有关信息也许。企业应当切实防备企业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利益冲突。当企业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客户合法权益;当企业不一样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照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防止利益冲突,企业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五、企业应当深入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

3、,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基础性规定。(一) 业务隔离企业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其他业务活动。企业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重要业务部门应当互相独立。(二) 物理隔离企业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一样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彼此之间应当采用有效物理隔离措施,以保证办公区间独立和封闭。企业应当对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以强化不一样业务部门之间物理隔离。企业有利益冲突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彼此办公场所。确有必要进入,应当经企业有关部门同意。(三) 人员隔离企业高级管

4、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则上不得同步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情形,企业应当完善内控制度,防备利益冲突行为。企业不一样部门人员应当互相独立,不得同步履行也许导致利益冲突职责。企业有关详细业务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与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实行合适人员回避。(四) 信息系统隔离企业信息系统应当保证重要业务信息互相隔离。有利益冲突业务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备信息外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顾客权限设置应当遵照最小化原则。企业信

5、息系统权限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使用、修改应有严格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记录。(五) 资金与账户隔离企业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及信用交易资金应当严格分开;自营、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账户应当互相分开。六、信息隔离墙基本制度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保密制度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员工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对工作中获知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运用其为任何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妥利益。(二)跨墙管理制度本指导意见所称“跨墙”,是指某一信息隔离墙外企业人员,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有关信息,从而临时跨越该信息隔离墙行为。1、跨墙管理基本规定企业应当明确跨墙管理审批程序,告知跨墙人员应

6、当履行保密和执业回避等规定,以及违反跨墙管理制度责任追究措施。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业务信息隔离墙跨墙人员、业务有完整记录,重点监控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状况;除其有合理业务需求必须知悉信息外,应严禁其获取其他墙内信息。跨墙人员不得运用跨墙期间知悉信息从事任何墙外业务活动,直至所接触到信息已经公开,或因时间等原因致使有关信息不再对某一发行人或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或不再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发生。企业员工业务调动、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发生变化,也许导致利益冲突行为,应当比照跨墙人员进行管理。2、墙上人员管理基本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墙上人员”,是指由于其所负有管理职责对获取不一样信息隔离

7、墙内有关信息有持续且合法业务需求人员。企业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属墙上人员。墙上人员不得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内有关信息。证券企业应当对于墙上人员获取信息过程予以留痕。墙上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详细业务决策,如详细交易证券名称、数量和价格等。(三)限制清单和观测清单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开展实际需要,以防备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为重要目,制定限制清单及观测清单制度。企业建立了与某种证券有关某种也许知悉内幕信息业务联络(如签订并购重组、承销保荐协议等),应当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企业不得再向客户推荐或自己买卖该证券,也不得向未经授权人员泄露与该证券有关信息。企业获得与某种

8、证券有关内幕信息,但尚不需要将其列入限制清单时,应将其列入观测清单,仅供少数人员掌握。一旦导致某种证券被列入观测清单事件被公开或有关信息发生泄露,该证券应当被列入限制清单。证券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内控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状况,对观测清单予以有效管理。企业可不对列入观测清单证券实行限制,但应当严格监控,防止或制止内幕交易及其他也许产生利益冲突行为发生。为防备利益冲突,对于企业自营、资产管理、融券业务发生重大交易证券,证券企业可列入观测清单;当该证券有关信息被公开披露时,应当列入限制清单。对于重大交易界定、实行限制时限等,由企业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决定。(四)静默期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征询业务

9、静默期制度。对于列入限制清单证券,投资征询有关业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刊登研究汇报和评论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企业应审慎确定静默期期限。七、企业应当设置中央控制室,借助信息技术对企业内部流转有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管理。中央控制室重要承担如下职责:(一)接受并管理投资银行(含并购重组,下同)项目进展状况;(二)设置限制清单和观测清单,对投资征询、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必要限制或监控;(三)对跨墙人员进行审批、管理。八、投资银行业务信息隔离管理(一)企业投资银行业务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运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企业、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合法利益。(二)投资银行业务

10、部门应当实行项目代号或代码制度,在有关项目书面和口头交流中尽量不提及有关企业名称和有关项目性质。(三)投资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及时申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有关企业股权状况及在有关企业任职状况。波及上市企业,经办人员还应申报其直系亲属买卖有关企业股票及有关证券状况。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合规审核规定,及时将企业自营状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及持股状况以及有关员工个人信息纳入信息隔离管理。(四)企业担任主承销或保荐人上市企业再融资项目,担任财务顾问上市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自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或自该项目在企业内部立项审批通过之日,有关上市企业应被列入限制清单,直至企业掌握有关信息

11、已公开或项目终止。九、投资征询业务信息隔离管理(一)企业投资征询人员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未公开信息及客户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根据未公开信息刊登研究汇报,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提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二)企业应当保障投资征询人员独立性。企业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投资征询人员按其利益出具征询意见或研究汇报。(三)投资征询人员在碰到客户利益、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积极向客户或企业申明,必要时应当执业回避。(四)企业在向客户提供或公开公布研究汇报前,应对研究汇报有关内容予以保密。除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提前接触研究汇报。(五)研究汇报发送应当遵照公平原

12、则。企业向客户提供或公开公布研究汇报,应保证发送时间同一性,不得向特定客户或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先行提供研究汇报或传递有关信息。企业仅供内部使用研究汇报及有关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六)投资征询人员跨墙为其他部门服务,应当办理跨墙审批手续,遵守跨墙管理制度,不得运用跨墙期间接触到信息为原从事业务服务。(七)从事自营、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及投资银行等业务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征询业务。(八)投资征询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公布对客户有利研究汇报、投资征询提议,以此与客户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或谋取其他不妥利益。(九)投资征询人员应当妥善保留独立开展研

13、究活动有关记录,如调研活动中搜集有关资料与信息、与上市企业高管进行访谈记录、研究汇报根据资料与信息、有关讨论记录以及其他类型工作底稿等。十、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业务信息隔离管理(一)企业自营、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交易信息管理,控制有关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妥善保管投资决策有关文献,如投资研究、决策、交易以及衍生品设计与发行等文献、会议记录、信息传递记录等。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发现自己在实际上已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应当立即向证券企业有关部门汇报,并根据安排在投资中予以回避。(二)企业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应在账户、资金、席位、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予以隔离,防备企业与客户之间也许产生利益冲突

14、。(三)企业自营、资产管理或其他业务部门之间不得开展跨部门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交叉调研等活动。各业务部门研究成果仅限于该部门内部使用,严禁向其他部门泄露。十一、证券经纪业务信息隔离管理(一)企业经纪业务部门不得配合企业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业务部门向客户公布有关信息。(二)企业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也不得侵害客户利益,运用客户信息为企业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征询、财务顾问等业务部门牟利。十二、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监控,指定部门对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明确对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行为责任追究措施,保证各项规定得以贯彻。十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献对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本指导意见细化并丰富信息隔离墙规定。十四、本指导意见由深圳证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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