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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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联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信用社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

2、,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按联社内控制度要求,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对各岗位实施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

3、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要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 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实贷实付制度,信用社应指定专门柜员在贷款发放前对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审核,加强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支付管理。对实行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如非一次性全额使用,应与客户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客户经理、信贷员

4、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二章 基本程序第九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发放前审核提供信用款项支付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风险评价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第十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流程:客户申请 客户经理、信贷员 信贷主管 信用社权限内发放 超权限贷款 联社业务发展部 联社风险管理部 贷审会 联社主任 联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部门 省联社备

5、案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一) 受理、调查、审查、会办与审批。1、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用社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业务由客户经理、信贷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进行调查。2、审查:审查岗(或风险监控岗)对信贷人员送审的调查报告和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签署退回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3、会办与审批:基层信用社贷款会办小组对需会办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核、审议,信用社主任根据会办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4、属于基层信用社权限范围的贷款由基层信用社信贷主管根据审贷小组和主任的审批意见办理贷款发放。5、超过基层信用社权限范围的贷款将调查报

6、告、审查报告、贷款会办书、贷款清收责任书和客户申贷等资料报送联社业务发展部调查岗调查、审查岗审查。属于业务发展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超过业务发展部权限范围的贷款,提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岗对业务发展部提交的调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批。6、属联社主任室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贷审会集体审议后,由贷审会主任委员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超过联社主任室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由贷审会集体审议后提交联社主任审批;超过理事会对主任室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由贷审会办公室主任提交理事会授权机关决策审批;需报省联社的上报省联社备案。(二) 信贷业务管理。信贷业务经县联社有权审

7、批人审批后,通过信贷管理部门批复至基层信用社,由信贷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三)贷款的发放与支付。流动资金贷款要通过专门的账户进行发放与支付,实行“T+0”制度,即对实行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用户提出用款申请后,款项的支付与发放在同一日进行,所放款项不得在客户账户上停留,对当日不能划款的,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并要书面说明原因。客户提出用款申请,指定柜员审核并在提款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如是受托支付)上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贷款的发放业务,对受托支付的由指定柜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客户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书即时办理款项的支付业务。第三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

8、利率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种类(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至1年(含),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至3年(含),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分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合同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在最高额度内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

9、方式分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一次提取,到期一次偿还。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一次提取,分次偿还。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

10、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六)符合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如下条件:1、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3、落实信用社认可的担保。(七)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经工商管理机关签章后的公司章程、特许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

11、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当年度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明细、各类税费、电费及工资发放资料等。(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股东会或董事会借款决议、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各类授权文件、担保人基本情况资料及财务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等。(四)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信贷人员必须对借款人提供的上述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在签订合同时给予明确载明。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信贷人员在

12、收到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业务及时将所有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第五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第十七条 贷款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的程序贷款尽职调查是指信贷人员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1、确定至少2名信贷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作为贷款调查人;2、制订调查工作计划;3、调查、收集整理材料;4、对资料进行分析、审查,与借款人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交谈,现场、实地

13、检查,做出预测与评价;5、编写调查评估报告。(二)尽职调查的方法贷款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形成书面报告,调查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适当进行外延走访;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6、测算流动资金贷款

14、的风险程度。(三) 尽职调查要点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关注人、财、物、产、供、销部门是否齐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注财务制度、产供销制度是否健全)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素质等情况;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3、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5、根据借款人流动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6、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7、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8、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

15、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9、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10、其他需要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调查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六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由审查岗(或风险监控岗)从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满足程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还款来源可靠性、

16、担保、保险等角度,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并形成全面的审查评价报告。(一)基本条件审查要点1、调查岗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2、借款单位、担保单位是否符合信用社规定的条件;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4、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6、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7、借款人信用总量及各分项信用余额是否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分项授信额度内;8、借款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9、调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10、其它需要审查的

17、内容。(二)合规风险审查要点1、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2、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3、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4 、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信用社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级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第七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合同签订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之前,由原调查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进行再确认,即按照调查报告、审批意见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信誉状况、财务状况及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核,发现借款人情况有较

18、大变化,有可能加大贷款风险时,须及时将变化情况及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原审批人,待原审批人二次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合同的商谈。第二十二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主调查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合同商谈,信用社参与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为2人。第二十三条 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有(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二)具体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三)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2、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3、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

19、为;4、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四)与借款人约定的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需接受信用社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五)与借款人约定设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对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六)要求借款人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做出承诺,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承诺事项应包括:1、及时向信用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2、一定比例的销售回笼资金存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3、配合信用社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4、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信用社;5、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必须征得信用社书面

20、同意;6、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7、其它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诺的事项(应收账款账龄限制、库存产品限额等)。(七)告知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信用社可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和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措施: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 合同商谈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同商谈的结果,主调查人就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经信贷主管审查合规后,借款人、担保

21、人当面签章,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由主调查人持相关合同、抵押清单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信用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当事人变更、贷款额度调整、合同展期等。合同当事人向信用社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的,由调查岗重新履行尽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审查岗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报有权人审批后办理具体变更事项。第八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主调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在信用

22、社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第二十八条 信贷主管对贷款手续、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账户等要素进行最终审核,主要审核贷款手续是否齐全、抵押登记是否合规、贷款发放账户是否开立等。第二十九条 指定柜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使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用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结算凭证、相关商务合同,指

23、定柜员要首先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所列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用途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指定柜员在支付委托书和用款申请书签字确认并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款项的出账、发放及支付业务,指定柜员通过借款人账户将受托支付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凭证附件装订保管,结算凭证需加盖借款单位预留印鉴并由借款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用款申请书交信贷主管存入客户信贷档案保管。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指定柜员应审核客户用款申请金额是否超出自主支付的金额、款项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相一致,指定柜员审核同意在借款人用款申

24、请书签字确认并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款项的出账、发放及支付业务,支付完毕后用款申请书交信贷主管存入客户信贷档案保管。第三十条 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借款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实行循环放款的,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应根据核定额度及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批复上予以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B(不含)以下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

25、0万元的;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其等级视同BBB(不含)以下;2、上述对象之外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800万元的;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调查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在用款后15日内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同时提供采购发票、入库单等相关证据(查验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存入信贷档案。第三十二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的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的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1、信用状

26、况下降;2、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3、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4、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信用社受托支付的。第九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第三十三条 原调查人应于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现场检查,了解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此后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贷后检查的重点内容有:(一)检查借款、担保手续是否合规,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

27、意见和建议。(二)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按月正常付息,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三)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家庭、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贷款安全。(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五)检查借款人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正当,是否对信用社的贷款资金构成威胁。(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原调查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应根据

28、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信用社应定期分析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

29、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信用社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信用社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第四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信用社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办理流动

30、资金贷款业务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罚:1、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2、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5、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6、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7、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8、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9、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

31、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信贷管理流动资金贷款 通知 内部发送: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各副主任 联系人:范月考 联系电话:87779602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根

32、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总量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总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总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总量可参考如下公式:流动资金需求总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其中:流动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

33、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将估算出的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流动资金需求总量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股东投资中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部分)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未分配利润中可用于营运资金周转的部分+当年净利润+当年折旧-计划分红-近期计划归还的贷款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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