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源热泵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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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索引:吉林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草案)提出,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凡符合我市城市供热规划和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耗能大的单位,都应当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按优惠电价收取,并免收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浪费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地源热泵系统抽水

2、、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违者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特建立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行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市地

3、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源热泵办)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开发区)、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第五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按优惠电价收取,并免收水资源费。第七条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4、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制定沈阳市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凡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耗能大的单位,应当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第十一条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程序:(一)建设单位履行立项核准手续后到市(各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市地源热泵办

5、根据市规划、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扩初设计审定、地下水资源论证、井位布置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经综合论证后出具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三)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热源井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四)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第十二条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

6、一含水层,不得浪费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第十四条安装使用地源热泵设备的单位必须使用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地源热泵设备。第十五条地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第十六条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应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市地源热泵办应当组织专家做好技术论证工作。第十八条对从事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地源热泵系统验收备

7、案和有关文件到市(开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手续。第二十条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对地面和建筑物沉降情况进行监测;市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地下水资源普查和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组织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供热单位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地源热泵供热资产或经营权变更时,应当向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监测。第二十二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8、系统整体调试后编制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时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第二十三条地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第二十四条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的收费,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建设、房产、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热源井的施工造成回灌困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对建设单位按照未能回灌的水量处以3-5倍水资源费的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款。排水管道连接,责令责任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抽水井和回灌井未安装计量水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安装计量水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对破坏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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