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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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备案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 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融资人应向债权融资计划合格投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第三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文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备案相关部门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第四条 债权融资计划

2、备案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北金所指定的系统对指定投资人披露,接受指定投资人监督。第二章 备 案第五条 备案相关部门收到融资人备案文件后,对备案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予以受理并对备案文件及拟披露信息进行核对;要件不齐备的,备案相关部门可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备案文件。第六条 备案相关部门在核对工作中可以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备案文件;可以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它有关资料;可以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第七条 备案相关部门认为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向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

3、出具关于建议补充信息的复评意见。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应于收到复评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相关部门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仍不完备,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申请。未出具申请,或在备案核对阶段累计或延迟反馈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的,北金所将建议融资人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备案文件。如备案相关部门认为补充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北金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接受备案手续,并向融资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第八条 自接受备案之日起,融资人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

4、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在预挂牌工作中书面告知备案相关部门,经备案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指定系统披露相关文件。已披露挂牌文件,但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的,应暂停挂牌。第九条 主承销商在融资人备案过程中及备案有效期内,应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融资人做好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工作。第十条 融资人可在备案有效期内自主挂牌债权融资计划。如融资人预计在接受备案后6个月内(含)不能完成首期挂牌的,需在接受备案后6个月内向北金所提交延期申请。第三章 中介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

5、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执业规范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等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按规定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第十二条 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债权融资计划中介服务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设置,配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相关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对

6、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第十四条 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过程中,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人。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遵照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融资人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确保融资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严格做好备案各环节中介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加强对本所会计师从事债权融资计划相关审计服务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会计师

7、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及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审计报告。融资人应委托执业时间长、执业经验丰富、市场认可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从事债权融资计划相关中介法律服务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债权融资计划相关规则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八条 为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提供中介服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北金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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