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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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讲稿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和敏东矿领导组织这次职业病防治宣传 培训,和大家共同讨论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敏 东矿即将投入正式生产的情况下,组织这次培训更显示出具有特 别的意义,也显示出公司和敏东矿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 以及对职工健康的关心。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场持久战。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于上个世纪 60年代初下发了关于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摘要)(63国经周字 100号), 80 年代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到本世纪 2002 年 5月1 日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使职业病 防治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作为煤炭

2、生产企业,我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始终给予高度 重视和支持。1993 年公司颁发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暂行 管理办法;2002 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后,为积极贯彻落 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于 2003 年公司颁发了职业病防治监察管理办法, 并于 2003年 11 月组织了历时一个月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大 型活动,下发职业病宣传教育手册 600 余册、宣传单2000余份。使公司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但是从 近几年我们从事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健康体检)了解到体 检率下降,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从这一侧面反映出大 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3、淡漠和不重视。也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比如公司为职工做的健康检查,大家积极参与,体检率几乎 100%,可是公司为大家做的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已 经为大家提供了体检的条件,但是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体 检率只在60 - 70%。可是往往因为这样,因为你没有一个连续 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在你发生职业病的时候而延误诊断的时 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所以今天利用这次机会和大家共 同学习一下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些内容,以及谈一谈如何预防 尘肺。一、首先和大家共同重点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到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于

4、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了,其中重点强调了用 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如何履行义务和责任以及劳动者的 权利和义务。下面就以上两点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 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 环境和条件。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 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

5、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结果。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 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治职 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 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7、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 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 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 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

6、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落实职业病或者可疑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 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 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 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 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危害的劳动者。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7、故 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和控制措施。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妇女从事对 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做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 义务。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二)、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履行职业卫生保 护的义务1、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9 项)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8、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2、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八项)履行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教育培训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用好防护用品二、谈一谈尘肺病的预防。1、尘肺病的预防什么是尘肺病,是如何分类的,我国法定尘肺病有哪些?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 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间质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 肺病有 13 种:矽肺、

9、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 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 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 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 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 的 90%左右。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 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 状。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 明显加重。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 嗽可非常严重。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煤工 尘肺

10、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的看到有煤尘颗粒。如合 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 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 石棉肺病人更多见。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疼痛 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呼吸困难是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相关。肺部合并症的发生 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并可累及心脏,发 生肺源性心脏病。棉纱口罩是否能起到防尘作用?国家经贸委2000 年印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 行)中明确要求,“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因 为,一般的棉纱口罩只能挡住部分粉尘,其阻尘原理是机械 式过滤,也就是当

11、粉尘冲撞到纱布时,经过层层的阻隔, 将一些大颗粒粉尘阻隔在沙布中。但是,对一些微细粉尘, 尤其是小于 5微米的粉尘,就会从纱布的网眼中穿过去,进 入呼吸系统,而5 微米以下粉尘能直接入肺泡,对人体健康 造成的影响最大,多戴几层也不会增强防护效果。因此,棉 纱口罩无法起到防尘作用。必须佩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 尘口罩。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项目?粉尘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有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四种。不同的健康检 查体检项目有所不同,总的来说,除职业史、症状的询问以 及内科常规检查外,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都需要进行 后前位 X 射线高仟伏胸片

12、、心电图、肺功能的检查,离岗后 的医学随访只需要拍摄后前位X射线高仟伏胸片。具体的检 查项目和周期可以从我国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中查到。尘肺病可以根治吗?尘肺病可以预防吗?尘肺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及根治办法。主要是综合治 疗,即在用药治疗的同时积极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增强 营养,生活规律化,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我国多年来研究 的一些矽肺治疗药物,在临床试用中观察到可以减轻症状、 延缓病情进展,但确切疗效尚有待继续观察和评估。尘肺病预防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防止有害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尘肺的预防必须 贯彻“八字”方针即“革、水、密、风、护

13、、管、教、查”2、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摘要:第三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 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

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 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 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 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有关机 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 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 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15、,也可以提请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 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 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 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 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 论。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 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 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 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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