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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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县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住建局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

2、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县交通局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县水务局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县卫生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县药监局负责做好药品供应。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县商务

3、局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2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县国土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工商局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3地热(水)、矿泉水管理县国土局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1.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矿产资源法;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县水务局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4非法占地案件查处县国土局依法组织查处全省重大土地违法案件1.土地管理法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3.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4、.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5.景县县委、人民县政府关于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县住建局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县林业局负责林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对涉嫌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县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县监察局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非法占地的追究党政纪责任县检察院惩治破坏土地资源职务犯罪行为5河道取土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县国土局协助做好河道破坏土地

5、资源的价值鉴定。县交通局对河道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6砖瓦窑厂(地热井)关闭监管县国土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窑厂(地热井)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窑厂(地热井)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窑厂(地热井)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窑厂(地热井)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7契税征

6、收管理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

7、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县地税局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县住建局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

8、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8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县国土局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县地税局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9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管理县国土局负责开发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

9、。1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县发改委 负责开发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规划符合性审查 。县商务局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审核报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区域调整;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监测分析运行情况、进行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开发区与城乡规划符合性审查。10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县国土局监督各地

10、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建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0号);县住建局监督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各地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县发改委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县民政局指导各地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县地税局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县审计局负责对全省保

11、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县物价局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县农业局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县林业局组织实施全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县监察局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1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县国土局负责保障和监管优抚对象住房建设用地。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479号)县民政局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负责集中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县住建局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

12、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优先优惠工作。1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县国土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县发改委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住建局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县人劳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制度。县卫计委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县教育局指导县农职中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

13、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13不动产登记县国土局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会同县林业局完成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展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厅开展房屋登记工作;负责住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做好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申报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等工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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