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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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资格核准办事指南(完整版)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发布BSZN-1100506003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资格核准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资格核准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活动的企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

2、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办理依据: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全部条款。下载地址:(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 /三、实施机关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委托现场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行政机关。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代表委托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办件类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资格核准。五、核准条件(一)予以核准的条件:1有独立法人

3、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2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4.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5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核准条件具体见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2。(二)不予核准的情形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核准范围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被依法吊(撤)销核准证,并且自吊(撤)销核准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六、政策、技

4、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2)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八、办结时限法定

5、办结时限:30工作日,专家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不计算在内。九、办理流程(一)申请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二)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同时根据需要委托相应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

6、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三) 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现场评

7、审内容及要求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其附件。(四)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上公开。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

8、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十、许可服务(一) 咨询1.窗口咨询。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2.电话咨询:0883-21222733.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给予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9、局网站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十一、申请人权利(一)投诉窗口投诉: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627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投诉:0883-2154075。信函投诉: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627号,邮政编码:677000)。(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10、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十三、申请人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十四、相关文书

11、、表单相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流程图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决定材料审查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结 束是否补正鉴定评审送达许可证书向社会公告材料不全出具补正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是否不需要鉴定评审情形不予许可准予许可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材料形式新办增项换证变更升级补办注销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电子文档复印件3纸质和电子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原件+电子文档复印件3纸质和电子3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补办申请表原件+电子文档复印件3纸质和电子4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原件+电子文档复印件3纸质和电子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原件复印件1纸质6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原件复印件1纸质7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原件1纸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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