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释义PowerPoint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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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释义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年11月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发布,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发布,自自2007年年5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部长部长 高高 强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号)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n1982年年1月月 处方制度处方制度n2004年年8月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n2007年年2月月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提

2、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提升药物治疗水平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 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有效、经济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剂处方的行为。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增加了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增加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和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两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

3、于本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办法的落实。的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明确提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明确提出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医、药、护、医

4、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医、药、护、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办法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员进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教的宣传和教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办法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

5、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职责,这对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的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

6、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定本办法。【释义】本条阐明了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释义】本条阐明了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目的。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

7、办法所称处方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8、【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 处方具有特殊性处方具有特殊性(1)(1)处方处方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u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剂处方。剂处方。u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处方具有法

9、律性处方具有法律性 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故医师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故医师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处方要按本处方要按本办法办法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3)(3)处方

10、具有经济性处方具有经济性u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u“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提法不科学、提法不科学、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 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u国家仍实行国家仍实行“进销差价进销差价”政策政策 是合情、合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合法的 指责医院指责医院“虚

11、高定价虚高定价”是不符合国家政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策。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 4个步骤。个步骤。处方调剂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处方调剂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药师)承担。(药师)承担。医药分业含义医药分业含义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业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范围、又必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 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u医疗机构(包括

12、中医院、民营医院)及其医师、药师和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民营医院)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护理人员。u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u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 。u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都在此范围方印制与保存都在此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剂、保管相

13、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和使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u特殊管理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 u不良反应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不良反应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 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

14、、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激素类 u新药新药 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OTCOTC自选药自选药 u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 u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用药品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用药品 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附件(附件1 1)由卫生)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15、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一、处方内容 1.1.前记: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

16、明编号。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2.正文:正文:以以RpRp或或R R(拉丁文拉丁文Recipe“Recipe“请取请取”的缩写)标示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3.后记: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001)卡号:00523514 就诊科室:门诊骨科 费别:姓名:陈久长 性别:男 年龄:46岁 病历号:单位:病情及诊断:Rp:医师:年 月

17、 日 配方:发药:药费:取药地点:门诊药房 处方24小时内有效00704161296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颜色处方颜色 1.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2.急诊处方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注“急诊急诊”。3.3.儿科处方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注“儿科儿科”。4.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精一”。5.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处

18、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右上角标注“精二精二”。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提示:实习生抄写处方的准确性。提示:实习生抄写处方的准确性。提示:要求见病人开药提示:要求见病人开药提示:重签字的法律责任提示:重签字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提示:遵守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不得使用提示:遵守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遵医嘱、自用”用药字样等用药字样等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提示:使药师准确获取执行医嘱的用药信息提示:使药师准确获取执行医嘱的用药信息 提示: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提示: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第

19、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提示:传统药的处方要求;中医处方应注意的问题。提示:传统药的处方要求;中医处方应注意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提示:明确常规用药剂量和超剂量处方重签字。提示:明确常规用药剂量和超剂量处方重签字。(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提示:合理用药及评价的要求提示:

20、合理用药及评价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示处方完毕。提示:杜绝不良行为提示:杜绝不良行为(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案。提示:防假,堵冒提示:防假,堵冒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提示:剂量标准化;单位专业化提示:

21、剂量标准化;单位专业化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释义】本章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麻【释义】本章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u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u明确了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明确了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的条件调剂资格的条件;u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u明确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明确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责任的管理。医师责任的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22、处方权的获得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 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有明确的执业地点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n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的条件师调剂资格的条件 培训培训 考核合格考核合格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

23、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提示: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提示: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责任的管理。医师责任的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提示:提出异地处方权提示:提出异地处方权遵守异地管理遵守异地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开具处方。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

24、当按照有关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剂资格。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5、,但不得为自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提示:轮转医生的处方权受到限制;执业医师或带教医提示:轮转医生的处方权受到限制;执业医师或带教医师的责

26、任。师的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提示:进修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示:进修医师处方权的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27、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开具处方依据开具处方依据1)1)临床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或指导原则等诊临床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或指导原则等诊疗、药物治疗技术性规范。疗、药物治疗技术性规范。2)2)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u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u医师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医师根据

28、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3)3)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管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理的相关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就是本机构使用的就是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基本药物物”,也就是,也就是“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品收载的药品可以满足本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疗可以满足本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患者

29、的医疗诊治需求。诊治需求。“药品处方集药品处方集”编写的内容应编写的内容应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要而定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要而定。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2种,处方组成类同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的复方制剂1 12 2种。因种。因特殊诊疗需要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

30、的情况除外。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u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是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名称。它

31、的特点是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名称。它的特点是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举例:阿司匹林举例:阿司匹林 中文通用名:阿司匹林中文通用名:阿司匹林 英文通用名:英文通用名:AspirinAspirin 化学名:乙酰水杨酸化学名:乙酰水杨酸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u化学药品通用名化学药品通用名可分原料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制剂可分原料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制剂通用名。原料药品通用名不带剂型和剂量规格。通用名。原料药品通用名不带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制剂通用名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制剂通用名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是带并公布的药

32、品通用名,是带“酸酸”、“盐盐”和剂和剂型及剂量规格,也是按本型及剂量规格,也是按本办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的开具处方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是指原研的,在中国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是指原研的,在中国享有专利保护的药品专利名称。享有专利保护的药品专利名称。原研企业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应符合原研企业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下条件:u是原研的企业才准使用专利药品名。是原研的企业才准使用专利药品名。u必须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利药品名称。必须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利

33、药品名称。u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的,过了专利保护期仍可使用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的,过了专利保护期仍可使用专利药品名。专利药品名。u应向医疗机构提供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应向医疗机构提供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和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

34、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3天天。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规定时效性的目的规定时效性的目的 病人用药安全、有效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保证治疗成功保证治疗成功规定时效性的意义规定时效性的意义u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u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u疾病转归问题、个体差异问题和疾病转归问题、个体差异问题和ADRADR问题问题u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处方药不

35、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的含义的含义u某些非本地区患者某些非本地区患者u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u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n 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u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u用药的适宜性用药的适宜性u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7日用量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3日用量日用量;对于某些;对于某

36、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可适当延长当延长,但医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急诊处方一般急诊处方一般3 3日量日量u有时不易确诊有时不易确诊 需临床观察需临床观察 此时给药是对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症治疗、缓解症状u一过性疾病一过性疾病 如某些一般如某些一般ADRADR处方一般处方一般7

37、7日用量日用量 7 7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 7 7日后复诊、日后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根据病情恢复情况 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用药量可适当延长的适应范围用药量可适当延长的适应范围u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u特殊情况特殊情况行动不方便病人行动不方便病人某些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某些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此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此药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用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用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必须充分评估病情

38、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不超过不超过3030日用药为限。抗菌药物(除抗结日用药为限。抗菌药物(除抗结核的某些药品外)一般不宜延长。核的某些药品外)一般不宜延长。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品处方。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

39、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二条

40、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提示:一般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地点提示:一般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地点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为门(急)诊患者门(急)诊患者开开具的具的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7 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41、每张处方不得;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3 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门(急)诊患者不同剂型麻醉药品的处方量提示:门(急)诊患者不同剂型麻醉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哌醋甲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不同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提示:不同剂型第

42、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7日常用量;对于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提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提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43、过3 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1515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过7 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疼痛患者不同剂型麻醉提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疼痛患者不同剂型麻醉药品、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为住院患者住院患者开具的麻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逐日开具开具,每张处方为,每张处方为1 1日常用量。日常用量。提示: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44、药品的处方量提示: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 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盐酸哌替啶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机构内使用。提示:特管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使用地点。提示:特管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使用地点。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45、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患者,每每3 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误后发给药品

46、,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释义】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与使用规定与使用规定电子处方法律地位未确认电子处方法律地位未确认是发展的趋势是发展的趋势法律地位需确立法律地位需确立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提示:处方调剂权的授予提示:处方调剂权的授予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 接受

47、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提示:药师处方调剂资格准入地点;提示:药师处方调剂资格准入地点;签名或专用签章留签名或专用签章留样备查,如有改

48、变应重新留样。样备查,如有改变应重新留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提示:提示: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

49、处方药品的【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依据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坐堂医坐堂医”无处方权无处方权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行用

50、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处方调剂程序处方调剂程序审核审核计价计价收方收方调配调配核对核对发药发药 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现处方调剂先计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现处方调剂先计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药师的调剂职责药师的调剂职责处方审核处方审核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准确调剂,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准确调剂,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相互

51、作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相互作用的药品用的药品 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 封口写封口写明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明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置置于大药代内封口于大药代内封口 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 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 药袋外写明药药袋外写明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再用大药袋再用大药袋包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包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用药交待与指导用药交待与指导用药交待与

52、指导: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责任益责任 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 特特别是弱势群体别是弱势群体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用药内容交待用药内容交待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五章第五章

53、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 验及结果的判定;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

54、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从事调【释义】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从事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容和岗位职责容和岗位职责处方形式审查处方形式审查 逐项审核处方各项内容逐项审核处方各项内容确认处方合法性确认处方合法性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章的规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章的规定定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根据临床诊断、患病

55、人群、所患疾病审根据临床诊断、患病人群、所患疾病审核处方所选药品、剂型、剂量、用药途核处方所选药品、剂型、剂量、用药途经、用法、适应证、疗程等的适宜性经、用法、适应证、疗程等的适宜性纠正用药失误或不当纠正用药失误或不当 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合理用药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

56、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释义】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药师处方监督权的依据药师处方监督权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方的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方的处理超常规剂量使用超常规剂量使用医师已签名医师已签名未签名则药师应告知医师未签名则药师应告知医师开展处方失误监测开展处方失误监测应进行登记项目应进行登记项目总结经验教训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改善措施提出改善措施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有用

57、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告知处方医师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告知处方医师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按质量管理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及时沟通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及时沟通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药讯、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药讯、去门诊、病房交流。去门诊、病房交流。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释义

58、】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制定调剂规则意义制定调剂规则意义法规性文件正式规定法规性文件正式规定“四查十对四查十对”规规范审核规则和内涵范审核规则和内涵审核处方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审核处方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纠正用药失误或不适宜处方纠正用药失误或不适宜处方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提示:明确责任;便于不良事件追查提示:明确责任;便于不良事件追查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59、方,按年月日逐日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编制顺序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提示:控制调剂行为,杜绝不合格处方的调剂提示:控制调剂行为,杜绝不合格处方的调剂 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息告知患者。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除麻醉药品、

60、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企业购药。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定了患者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力【释义】本条规定了患者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力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 尊重患者用药权益体现尊重患者用药权益体现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合法性合法

61、性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当日有效当日有效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 2),对处),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

62、时予以干预。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附件附件2 2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填表日期:表表1 1序号序号处方日期处方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龄年龄(岁岁)药品药品品种品种抗菌药抗菌药(0/10/1)注射剂注射剂(0/10/1)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数品种数药品通药品通用名数用名数处方处方金额金额诊断诊断1 12 23 34 45 56 63030总计总计A=A=C=C=E=E=G=G=I=I=K=K=平均平均B=B=L=L=D=D=F=F=H=H=J=J=注:有注:有1 1 无无0 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A A

63、:用药品种总数;用药品种总数;B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A/30A/30;C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抗菌药使用百分率=C/30C/30;E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F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注射剂使用百分率=E/30E/30;G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H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G/AG/A;I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I/A;K K:处

64、方总金额;处方总金额;L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K/30。序号序号就诊时间就诊时间(分钟分钟)发药交发药交待时间待时间(秒秒)处方用药处方用药品种数品种数实发处方实发处方药品数药品数标签标示完整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的药品数患者是否了解全部患者是否了解全部处方药用法处方药用法(0/1)(0/1)1 12 23 34 45 56 63030总计总计C=C=D=D=F=F=H=H=平均平均A=A=B=B=E=E=G=G=I=I=表表2 注:是注:是1 1 否否0 0。A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

65、 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D/C F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F/D H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H/30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本机构数本机构数本地区平均数本地区平均数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

66、分率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平均处方金额平均处方金额%平均就诊时间平均就诊时间分钟分钟平均发药交待时间平均发药交待时间秒秒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有/无表表3 意见:意见:签名:签名:1.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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