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运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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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9-24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文号:环发1999212 号发布日期:1999-9-24执行日期:1999-9-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 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范围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 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营。生态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暂不开 展资质认可。具备资质申请条件的环境保护

2、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保护 设施运营资质。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暂不划分级别。运营证书分为 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获得临时和正式运营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证书所规定类 别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管理业务。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实行“一级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管理职责:1、制订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行政管理规章;2、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申请进行审批,印制、核发运营证书;3、组织对获得资质认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作出收回运营证书的处理决定;4、指导并监督规范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

3、资质管理工作,纠正 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5、总结和交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经验;6、组织制订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大纲,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具体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1、贯彻实施和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有关的规章;2、受理企业的申请,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统一向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上报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审批结果,统一领取运营证 书,向合格的单位发放证书;3、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委托,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抽检和

4、年检工作;4、对重大违规的持证单位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或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收回证书的处 理建议;5、指导并监督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纠正 违规行为;6、对培训合格的环保设施操作人员批准发放国家统一格式、省级印制盖章的岗位培训合 格证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由主管环保产业的部门 负责。(三)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2、对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3、负责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上报培训考核结果,并按审批结果发放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证书;4、查验运营证书及

5、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违规运营单位进行处理;6、配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抽查和年检。四、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 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专业化、企业化管理的经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 一年以

6、上,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 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 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七)必须建立以下工作制度或工作规程:1、岗位责任制2、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设施运营操作规程4、设施和监测仪器管理、维护制度5、设施运营状况记录及监督检查制度6、安全工作制度五、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三)两个(含两

7、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 用户意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设施运行检测报告。(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六、运营证书的申请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辖区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 三份,按要求填写后,分别于上半年四月底前、下半年九月底前将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 所在辖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于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检查和申 请表的初审,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加盖

8、印章后,将申报材料分别于上半年五 月底前、下半年十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直接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和超越申报期限报送的申报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后,根据设施运营资质申请 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检查要求,组织检查组对个别申请单位进 行现场抽查。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分别在六月份和十一月份进行两次集中审查。对符合要求的, 公布通过资质认可的名单,并颁发运营证书;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获资质认可的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书面通知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须隔一年以 后方可重

9、新申请。八、关于临时证书。临时证书的发放对象为:1、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业务,且与委托方签署了运营合同意向书, 但又没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环境保护专业公司;2、工业企业内部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化运行管理的非环境保护专业公司,如对外开展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务,并与委托方签署了运营合同意向书,也可申请临时证书。临时运营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临时运营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三个月前申 请换发正式的运营证书。经审查,对符合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条件的,颁发正式运营证书。未通 过审查的,收回临时证书。申请临时证书和申请换证的程序同管理办法第八条。签署了运营合同意向书但又没有环境保护

10、设施运营经历的临时运营证书持证单位,除符合 环境保护设施资质认可条件外,还需正式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务,方可换发正式证书;工 业企业内部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化运营管理的临时运营证书持证单位,除符合环境保护设施 资质认可条件外,需正式对外承担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务,方可换发正式证书。九、运营证书的发放。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取证书, 向获证单位发放。发放证书时,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取证单位收取其它费用。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年检。受检 单位须在十二月底之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到所在辖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 手

11、续:(一)持证单位资质的基本情况。(二)主要技术骨干、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变化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三)上一年度运营管理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合同履行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和设施所在市、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设施运行状况的证明材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 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单位可以通 过年检,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合格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不合格专 用章,并向其提出警告。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运营证书。以下情况视为年检不合格:1、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

12、制度2、不履行运营合同3、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达标排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二月底之前根据上一年度年检结果,写出年检工作总 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报告主要包括:年检情况、工作意见和建议。年检工作每年十二月份开始,次年三月底结束。十一、在运营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所在辖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由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变更内容,重新核 发证书。(一)组织机构发生变化(二)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三)资产发生变化(四)运营范围发生变化十二、运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运营证书包括运营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注册资金、

13、 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等内容。十三、运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单位在运营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辖区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换证申请,由其组织复查。复查程序同管理办法第八条。到期 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收回运营证书。十四、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运营证书或其他与运营证书效力相同的证 件。违反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所委托管理的职权。十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环保法规标准方面的 培训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由运营企业自己负责,培训后的 考核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4、。十六、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收费暂按照委托服务收费的形式通过签订合同执行,国家有 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 可申报工作,努力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业的发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 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 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

15、可制度职责的规定,规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 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 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 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 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 和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 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第

16、四条 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 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第五条 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 的查验与监督。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 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17、;(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 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 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第七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申报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实例,包括:运营项目

18、简介,委托运 营合同,用户意见,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第八条 运营证书申请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领取运营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 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应将运营证书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材料审查和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运营证书。第九条 专业性环境保护企业无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经历的和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 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运营证书,一年后经审 查合格换发运营证书。第三章

19、 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运营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运营专业范围等资质条件发生较 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运营证书的颁布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年检,并进行不 定期的抽查。持证单位每年12月份按照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持证单位资质;(二)工作人员资质;三)履行合同情况;(四)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五)设施运营管理状况;(六)设施排放达标情况。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运营合同的内容负责。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视

20、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运营证书,对造成严重后 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一)因运营管理不当,达不到有关规定和标准,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二)因条件变化,已无能力开展设施运营活动的;(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涂改、伪造和转借运营证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或不按期办理年检的;(五)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第十三条 运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运营证书期满前半年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换发新的运 营证书。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运营证书和运营证书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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