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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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水行政处罚案件卷 宗案 卷 号共水政罚20191号案 由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当 事 人万爱福承办单位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承 办 人何龙、胡昌峰结案时间2019年11月26日立案时间2019年11月22日适用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保管期限永久 长期 短期归 档 人本卷共 1 件 16 页卷 宗 目 录序 号材 料 名 称页 次备 注1水行政处罚决定书12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3-54询问笔录6-8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9-11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27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8送达回证149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15-16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2、共水政 立字 2019 第 1 号案件来源群众举报受案时间2019年11月22日案 由涉嫌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当事人个人姓名万爱福性别男年 龄50岁住址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联系电话15879287858单位全称无法人代表 无地址无联系电话无简要案情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32分,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发现一处妨碍行洪的圩坝。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与南湖村委会取得联系,得知该圩坝是万爱福所建,随后联系违法嫌疑人万爱福令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现场检查,违法嫌疑人所建圩坝已妨碍湖区防汛行洪,万爱福涉嫌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

3、圩坝。随后,执法人员将其带到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做了记录。经办人员意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签名: 2019 年 11 月 22 日执法机构意见 签名: 2019 年 11月 22 日 法制机构意见签名: 2019年 11月 22 日处罚机关负责人意见 签名: 2019 年 11 月 22 日备注注: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签署意见,必须有机关负责人书面授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共 3 页第 1 页)时间 2019 年 11 月

4、22 日 10 时 26 分至 10 时 37 分地点 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 执法机关 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当事人 万爱福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019年11月22日10时26分至10时37分,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检查勘验如下: (1)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建设的圩坝进行现场检查。 (2)当事人建设的圩坝位置在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在湖泊管理范围内)。 (3)当事人建设的圩坝长大约90米,高大约1.2米。 (4)当事人建设的圩坝妨碍湖区行洪,确属违法。 (以下空白) 执法人员: 何龙 执法证件号: 赣ZFG8240020 执法人员: 胡昌峰 执法证件号: 赣ZFG8240

5、004 记 录 人: 曹祺 第三方签名: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共 3 页第 2 页)制图: 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方人员签名: 年 月 日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共 3 页第 3 页)制图: 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方人员签名: 年 月 日询问笔录 (共 3 页第 1 页)询问机关 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询问地点 共青城市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鸭鸭大厦一楼) 询问时间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0 时 26 分至 11 时 15 分询问人 何龙 执法证件号 赣ZFG8240020 记录人 胡昌峰 执法证件号 赣ZFG8240021 被询问人:

6、姓名 万爱福 性别 男 年龄 50岁 职务 水产养殖户 联系电话 15879287858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 我们是 共青城市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水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现就 你涉嫌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 一事(案件)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须配合,并如实回答询问。问: 请你确认我们的执法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你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答: 我看清楚了,我确认;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询问笔录

7、(续页) (共 3 页第 2 页)问: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我听清楚了。 问:说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万爱福,今年50岁,汉族,江益镇南湖村人。 问:你知道我们叫你来是为什么事吗? 答:知道,是因为我非法围堰的事。 问:你在哪里非法围堰? 答:在南湖村万家组内湖挖土围堰。 问:你围堰是在哪里取土的? 答:我就在我承包的农田里挖土,然后把土堆到田埂上加高田埂就成了圩坝。 问:你承包的农田在什么位置? 答:在湖滩边上。 问:你做的圩坝有多长?有多高? 答:

8、圩坝长大约90米,高大约1.2米。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询问笔录(续页) (共 3 页第 3 页)问:你什么时候开始做圩坝的? 答:前几天开始做的,我两天前请挖机在田里挖土围坝的。 问:你知道在内湖挖土做圩坝是违法的吗? 答: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 问:你知道你做圩坝妨碍行洪吗? 答:我以前不知道,现在才认识到圩坝妨碍行洪。 问:你挖土做圩坝是干什么用? 答:我挖土做圩坝是为了养龙虾。 问:你养龙虾是承包养殖的吗?办了手续没有? 答:我是承包方田养虾的,没有办手续。以前承包的200多亩农田签了协议,这次挖土做坝的农田没有办手续,没有办挖土围坝的合

9、法手续,承包农田的协议之前是和村小组签了的。 问:你承认你挖土做圩坝的违法行为吗? 答:我承认我挖土做圩坝的行为。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我没有其他要补充的。 问:你以上说的话是否全部属实? 答:全部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案由涉嫌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当事人个人姓名万爱福性别男年龄50岁住址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联系电话15879287858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地址无联系电话无调查人何龙、胡昌峰、曹祺调查时间2019年11月22日案件调查经过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32分,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行政执法人员接

10、群众举报在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发现一处妨碍行洪的圩坝。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与南湖村委会取得联系,得知该圩坝是万爱福所建,随后联系违法嫌疑人万爱福令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现场检查,违法嫌疑人所建圩坝已妨碍湖区防汛行洪,万爱福涉嫌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随后,执法人员将其带到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做了记录。所附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证据照片2张。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经查实,当事人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

11、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 承办人签名: 2019年11月22日执法机构意见签名: 2019年11月22日法制 机构 意见签名: 2019年11月22日处罚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 2019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共水政 罚改字 2019 第 1 号 万爱福 :你(单位) 在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拒不执行

12、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2019年 11月 22日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 共水政 罚告字 2019 第 1 号 万爱福 :经调查,你 在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2019

13、年 11月 22日处罚机关地址: 共青城市发展大道鸭鸭大厦二楼 联系人: 何龙 邮编: 332020 电话: 4342021 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共水政 罚决字 2019 第 1 号当事人:姓名:万爱福 性别:男 年龄:50岁 住址: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 电话:15879287858 当事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11月2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万爱福在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且依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确认当事人万爱福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

14、行洪的圩坝这一行为属实且违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 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共青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青城市

15、农业农村水利局 2019年11月25日送达回证案由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受送达人万爱福送达地址共青城市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 年 月 日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 由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当 事 人万爱福立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处罚决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5日承办人员何龙、胡昌峰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32分,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

16、举报在江益镇南湖村万家组内湖发现一处妨碍行洪的圩坝。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得知该圩坝是万爱福所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万爱福所建圩坝已妨碍湖区防汛行洪,万爱福涉嫌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圩坝。随后,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做了记录。经查证属实后,执法人员向万爱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字号及内容一、字号: 共水政 罚决字 2019 第 1号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承办部门结案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处罚机关负 责 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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