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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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实施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 为完善衡水市市区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依申请人申请,将因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依法分割转移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分割转移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即每个房屋所有权人都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相

2、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资料测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第四条 为科学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切实体现和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采取“共用宗地分摊、公用宗地不分、独用宗地分清”的原则。共用宗地指楼房共用的基座占地等无法完全分开使用或不便分开使用的共用土地;公用宗地指小区内业主公用的道路、绿地等公用土地;独用宗地指业主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拥有独立产权的平房或其它单体建筑用地。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原则上是对“共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其登记发证面积为分割后的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中“共

3、用宗地”的设定采用以下方法:(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原则上采取按栋设宗的方法。即:以楼房基座占地面积为基数设定该楼房共用宗地。对于几栋楼房底层连为一体的,按一栋楼房计算。对共用宗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按原用途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城镇公共道路、绿地除外)。(二)小区内凭房产证拥有独立产权的平房及单体建筑用地,按实际用地面积确认权利人独自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小区内计入房产部门有效建筑面积的物业用房等小区业主共有用房,其用地可单独设宗登记发证,其土地使用权权属应与房屋产权一致。(四)小区内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或按栋设宗后剩余部分依据城

4、市规划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应划为独立宗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土地使用者。(五)为保障共用宗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本办法所称楼房基座占地指以该楼房前后左右各延伸1.5米标准设定的共用宗地。第七条 对“共用宗地”的分摊采取以下办法:(一)权利人拥有的“共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份额,以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占房屋所属楼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每户业主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该户业主房产证建筑面积该栋楼总建筑面积楼房基座占地面积。(二)权利人取得的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按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批准用途予以确定,与房产证书批准用途相一致。(三)

5、本办法批准实施以前业主已办理房产证,且无法提交整栋楼房建筑面积和楼房基座占地面积的,其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以下简便方法计算:每户业主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业主房产证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实行许可证制度。即依法出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及单位集资房等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待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再由售房单位和业主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分割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

6、关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看原件,留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5)以分幢(栋)楼为单位提交土地分割登记表;(6)分幢(栋)楼房基座占地宗地图、界址点成果;(7)其他申请材料。第十条 业主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以下提交材料:(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

7、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4)房屋所有权证书(看原件,留复印件);(5)购房合同复印件;(6)购房发票、税票等(看原件,留复印件);(7)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一办理或者业主选择自行办理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第十二条 划拨用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可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第十三条 划拨用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先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8、,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凭过户后的房产证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十四条 划拨用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行基准地价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拟订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记权利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第一套房屋的权利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其权利人签收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后,即可

9、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明其权利义务的通知单即可作为购买方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件。权利人凭权源文件申请登记发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年。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第十八条

10、对历史遗留的手续不完善用地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应区分不同实际情况,规范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一)不能提供合法证明资料的;(二)提供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的;(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登记:(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三)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四)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未解除的;(五)欠缴出让金或没有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

11、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办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后,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应在5日内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卡的基础上为分割后的每一宗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制填写分割登记土地登记卡,依据土地登记卡内容为权利人填写打印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原用地单位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自动相应核减。第二十三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的完税证明作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完税凭证。第二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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