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helen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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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读本目录第一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一节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性第二节特种设备的定义及其特点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第二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种类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及其考核第三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一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第二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第三节应急预案演练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一节事故分类第二节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第三节事故的调查第四节事故处理第五节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

2、任追究第五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一节锅炉第二节压力容器第三节压力管道第四节电梯第五节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读本第一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一节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所谓特种设备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组织控制和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设备的和谐,实现特种设备在各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涉及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等各个环节。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较多,各个环节之

3、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如在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需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目前,我省的特种设备数量近40万台,总量居全国第3位,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并且以每年约15%的速度增长。由于特种设备数量大,使用范围广,不少生产、使用者安全意识较差,因此,在近几年,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相对稳定的同时,仍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甚至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从大量的事故教训和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成功经验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有效地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各个环节严格的管理,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通过多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安全管理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三落实、两有证、一检

4、验、一预案”,即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具有使用证,作业人员特证上岗;对特种设备应申报检验;生产、使用单位应制定科学有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节特种设备的定义及其特点一、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列为特种设备种类范围的七种设备,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影响公共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和较大社会影响,潜在的危险性较大。二、特种设备管理的特点(一)、特种设备进

5、行目录管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其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特种设备实行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测检验实行行政许可,这是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必须遵守的。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关于生产单位的许可(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6、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3)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4)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 关于使用单位的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区的

7、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特种设备登记标志。3.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4.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5.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

8、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条例中也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使用单位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础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使用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因此,生产、使

9、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根据特种设备各自的使用特点,逐步探索和适应其运行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地克服不讲责任、职责、工作效率与经济效果地不良现象。因此科学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步落实执行,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由于特种设备各有其特点,使用范围广,使用单位错综复杂,使用单位从十几万人的特大型企业到个体私营业主,管理层次、管理形式不同,制订的规章制度也有所不同,但不论怎样,都应包括如下主

10、要内容:(1) 、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注册登记、报废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等)(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3) 、事故应急救援(4)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第二节、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在我国,在推行全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

11、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1) 、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二、企业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a)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企业特种设

12、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其主要职责为: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活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

13、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国有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势共同发展的今天,特种设备的所有者既可能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个体私营者,特种设备的管理已趋向多元化发展。因此,安全管理机构对不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其不同的内容。就其企业管理而言,都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及技术状况,安排具备特种设备专业技术

14、知识、懂得管理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届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

15、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二、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制度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等,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三、特种设备报废制度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

16、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自身结构特点,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电梯为1年、起重机械为2年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

17、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二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业类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第一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种类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的性质特点,对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安全运行的相关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考核

18、,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种类及其项目如下:作业种类项目1锅炉作业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2压力容器作业气瓶充装氧舱维护3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机械安装维修4电梯作业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机械安装维修5起重机械作业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安装6客运索道作业维修司机编索安装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维修操作8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9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10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11特种设备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E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

19、安全管理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及其考核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应符合下歹0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一般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至少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五)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及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用人单位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上签

20、署意见,并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负责考核,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第三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是人机一一环境的协调。因此,具备一定技术素质的作业人员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特种设备用人单位有法定责任和义务,雇用或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的作业和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

21、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人雇用(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用人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如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获取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外,还要求作业人员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每台设备都有其具体的操作要求,包括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为保证安全,

22、使用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无论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处理,或者是否已经处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者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填写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发证

23、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自动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第三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在任何工业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尤其是随着现代工业地发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巨大能量和有害物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由于自然或人为、技术等原因,当事故或灾害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时候,建立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已成为抵御事故或控制灾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关键甚至是唯一手段。第一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及特点(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24、救援的基本任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1)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2)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3) 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4) 查活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二)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由于特种设备自身的特点,特种设备事故往往具有发生突然、危害范围广的特点,因而决定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迅速,就是要求建立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能迅速准确地传递事故信息,迅速地召集

25、所需的应急力量和设备、物资等资源;在最短的时间里建立统一指挥与协调系统,开展救援活动。准确就是要求有相应的应急决策机制,能基于事故的规模、性质、特点、现场环境等信息,正确地预测事故的发展趋势,准确地对应急救援行动和战术进行决策。有效,主要指应急救援行动的有效性,很大程度它取决于应急准备的充分性与否,即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落实、以及有效的外部增援机制等。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

26、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尽管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应急管理是对

27、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贯穿于事故发生前、中、后的各个过程,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思想。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义的,但每一阶段都有自己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乂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一)预防在应急管理中预防有两层含义,一是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安全距离、设置防护墙以及开

28、展公众教育等。从长远观点来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方法。(二)准备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应急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落实、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施)、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练、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其目标是保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三)响应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工程抢险措施、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和外部求援、急救与医疗、消防等。其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

29、事故。(四)恢复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应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活理废墟等。在短期恢复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长期恢复包括厂区重建和受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汲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一)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往往涉及单位的各个部门,因此应预先明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相应任务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比较典型的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机构构成包括:1. 应急救援中心2. 应急救

30、援专家组3 .医疗消防等.后勤保障组织第二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一、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作用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作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出重要作用和地位体现在:(1) 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做到有据可依、有意可循;(2) 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3) 事故应急预案成为各

31、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基本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灵活,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措施、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4) 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求援;(5) 有利于提高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应急预案应进行合理的策划,做到重点突出,反映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风险,并避免预案相互孤立、交义和矛盾。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等;本单位以及上级机构已制定

32、的应急预案的情况;本单位以往事故的发生情况;周边单位重大危险对本单位可能带来的影响。二、事故应急预案核心要素及编制要求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应包括:(1) 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及其后果的预测、辩识、评价;(2) 规定应急救援各方的详细职责;(3) 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4) 应急救援中可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等;(5) 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和财产、环境安全的措施;(6) 现场恢复;(7) 应急培训和演练规定,法律法规要求,预案的管理等。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反映,它

33、的内容不仅仅限于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还应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应急准备和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恢复以及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等。第三节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其重要作用突出地体现在: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职工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可采用多种应急演练方法,如模拟事故场景进行口头演练、现场演练、功能演练和全

34、面演练等。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应加强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如基本防护知识、自救与互救基本常识等;二是为全面提高应急队伍的作战能力和专业水平,有条件的可设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对应急技术人员、应急队员进行强化培训和训练,如基础培训、专业培训、战术培训等。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一节事故分类一、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坍塌坠落事故、一般损坏事故二、按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蠹(重伤),或需紧

35、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蠹(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蠹(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

36、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第二节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一、事故报告的方式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发生事故设

37、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应按企业制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2. 通知单位负责(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到岗。3. 组织专门队伍抢救受伤人员,通知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4. 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救器材。5. 组织人员成立抢救救灾专业队。6. 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7. 存在火灾、中蠹等危险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8. 采取妥善的措施,保护好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

38、的记录,其他声像记录资料等。四、事故的现场保护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现场保护不好,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极为不利。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失职失责未保护好现场的要进行严厉处罚。保护好现场,主要应做到:1. 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手续。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2. 消防、救火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3. 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

39、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4.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第三节事故的调查根据事故的类别不同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方式不同,负责部门也不同。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调查完成后,将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事故

40、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事故调查以及为了认定事故原因所进行的检测、试验等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处理执行的依据,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调查组内取得一致同意,不遗留问题。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正本一份,存入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永久性档案,副本若十份,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四节事故处理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

41、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实施处理一、事故处理(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和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二)对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经济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42、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四)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十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十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活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二、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三、

43、事故性质的确定及其事故责任追究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复杂。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使用单位或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追究生产、使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使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或者是由于对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

44、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届于责任事故。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即查明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

45、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这里的“人员”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也包括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他人”则是指生产、使用单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

46、院依法予以裁决。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肃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

47、确指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这就意味着任何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五节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在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受到的处罚。1、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48、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9、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

50、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51、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

52、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

53、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5. 条例对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法规的责任追究规定如下: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

54、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开U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

55、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

56、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57、事责任。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力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58、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59、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60、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届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活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

61、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

62、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一节锅炉一、锅炉的基本知识1、锅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参数锅炉的定义条例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

63、(工质)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的基本参数锅炉工作特性的基本参数,主要有锅炉产生蒸汽的数量(额定蒸发量)和质量(相对压力和温度)两个方面的指标。、锅炉的工作过程锅炉的工作包括三个连续进行的过程,即燃料的燃烧放热过程,是指燃料在炉膛内,在一定的温度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燃烧)放出热量的过程;热量向锅水的传热过程和水被加热或汽化的热力过程。2.锅炉的分类锅炉分类一般根据结构形式、压力、用途及能源的来源来划分。表

64、11锅炉的分类分类方式锅炉结构锅炉出口蒸汽压力锅炉用途热能来源分类i锅壳锅炉低压锅炉:Pev2.5MPa生活用锅炉燃煤锅炉2水管锅炉中压锅炉:Pe3.04.9MPa工业用锅炉燃油锅炉3/高压锅炉:Pe7.811.0MPa电站用锅炉燃气锅炉4/超高压锅炉:Pe12.015.0MPa/余热锅炉5/业临界锅炉:Pe15.020.0MPa/原子能锅炉6/超临界锅炉:Pe22.1MPa/太阳能锅炉3、锅炉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统称为锅炉三大安全附件。压力表压力表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它的作用是用来测量和表示锅筒或集箱内压力的大小。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锅筒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的出口与主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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