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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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八)第六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考点4】豁免事项(P248)(2015年重大调整)3.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链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2、/3以上通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2012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

3、决方案。(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案例】2014年9月4日,上市公司“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南重工集团”将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权1000万股质押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9月4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3月3日。如果到了2015年3月3日,中南重工集团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

4、券交易协议”购回该股份(该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的,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即可。(7)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案例】甲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0000万股(普通股),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2014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非公开发行5000万股优先股(发行对象仅为乙公司)。在计算乙公司的持股比例时,优先股不计入,乙公司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甲上市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

5、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则乙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优先股将全部恢复表决权。此时,在计算乙公司的持股比例时,“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将计入(分子分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30005000)(100005000)53.33,一下就超过了30。但是,乙公司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考点5】要约收购程序(P245)1.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1年案例分析题)2.提示性公告(2015年新增)(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6、。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2)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3)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3.收购要约(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

7、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竞争要约(1)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5.要约

8、价格(1)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3)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解释】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6.禁售义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

9、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7.预受要约(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2009年案例分析题)(2)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2009年案例分析题)8.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2)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10、的合法权益。(3)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4)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9.要约期满(1)部分要约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2)全面要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

11、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3)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考点6】协议收购(P250)1.过渡期安排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

12、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2.出让股份之控股股东的义务(1)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3.股权过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考点7】管理层收购(P2

13、51)所谓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方式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权。1.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解释】一般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1/3以上,但涉及管理层收购时,要求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应为1/2以上。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3.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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