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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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如下简称“招投标规范”)。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涉及:总则、术语、招标范畴规模原则、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献、资格预审、招标文献、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献、开标、评标、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措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

2、、附录。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此后再修订时参照目录1总则52术语.63招标范畴和规模原则74招标方式84.1 一般规定84.2公开招标项目的拟定8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94.4可不招标的项目105招标资格105.1招标人自行招标10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116招标.136.1一般规定136.2招标备案资料146.3 资格预审公示166.4 招标公示166.5 投标邀请书176.6投标申请176.7 重新发布公示187 资格预审文献187.1 一般规定187.2 资格预审

3、文献编制197.3 资格预审文献解答、澄清或修改217.4 资格预审文献发放218 资格预审218.1 一般规定218.2 资格审查委员会228.3 资格预审238.4 拟定合格投标人248.5 资格预审状况书面报告259 招标文献259.1一般规定259.2 工程勘察招标文献269.3 工程设计招标文献279.4 工程监理招标文献279.5 货品招标文献289.6 施工招标文献299.7招标文献解答、澄清或修改309.8 招标文献的发售3010 投标交底答疑会3110.1 一般规定3110.2 踏勘现场31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3110.4问题的解答、澄清3211 投标文献3211.1 一

4、般规定3211.2 投标文献编制3211.3 投标文献递交和接受3312 开标3312.1 一般规定33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3412.3唱标3413 评标3513.1 一般规定35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35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35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3613.5 评原则备和程序3613.6 资格审查3713.7 初步评审3813.8 具体评审4013.9 中标候选人的拟定4013.10 评标报告4113.11 重新招标4214 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4214.1 拟定中标人4214.2 书面状况报告备案4214.3 中标告知书的发放4314.4 合同的签订4315 工程标底、

5、投标报价最高限价4315.1 一般规定4315.2 工程标底44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4516 施工招标评标措施的编制4616.1一般规定4616.2资格审查内容4616.3 初步评审内容4716.4 技术标具体评审内容4816.5 商务标具体评审内容4816.6 资信标内容5016.7 中标候选人拟定措施5116.8 中标人拟定51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5217.1 一般规定5217.2 投诉5217.3 投诉的接受5317.4 投诉的不受理5318 监督管理5418.1 一般规定5418.2 违规情形54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告知格式58附录B:未被拟定合格投标人告知格式59附录C:确

6、认告知格式60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阐明61附录E:制定根据62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1.0.2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重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招投标规范。1.0.3 本招

7、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1.0.4 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行的监督。1.0.5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1.0.6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

8、.0.8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她不合理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0.9 采用总承包招标时,未涉及在总承包招标范畴内的专业工程、货品,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1.0.10 采用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涉及在总承包范畴内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1.0.11 建设项目招标除遵循本招投标规范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经济技术原则、技术规范的规定。1.0.12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

9、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0.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投标规范有关对招标人的规定。1.0.14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合用其规定。但违背国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术语2.0.1 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2.0.2 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或者其她组织。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

10、 招标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她组织。2.0.4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2.0.5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2.0.6 市政基本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解决、垃圾解决、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7 专业工程,是指桩基、基坑维护、玻璃或其她材质的幕墙、室内外装修、消防

11、系统、空调制冷系统、电梯安装、智能化、楼宇对讲系统、电气设备、照明、给水、排水等非主体或核心部位。2.0.8 货品,是指建设项目自身具有的功能性设备和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即电梯、消防设备、空调制冷设备、配电柜(箱)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非工艺、加工、生产、实验、监测、运送设备和建设项目自身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2.0.9 投标人,是指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2.0.10 投标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2.0.11 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响应、符合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2.0.12 投诉人,是指参与投标活动的

12、投标人和其她利害关系人;其她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她组织和个人。2.0.13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示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投标。2.0.14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投标。2.0.15 资格预审,是指在获取招标文献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献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2.0.16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获取招标文献并提交投标文献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2.0.17 资格预审合格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具体审查,将所有满足审查原则、条

13、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拟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措施。2.0.18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具体审查,在所有满足审查原则、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中按规定措施拟定一定数量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措施。2.0.19 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献受到法律约束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献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起计算。2.0.20 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献或投资筹划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2.0.21 单项合同估算额,是指单位工程,亦称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按国家规定的计费规定或定 额原则计算的价格。2.

14、0.22 暂定价格,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或我市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文献中明确的价格或指定的价格。2.0.23 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状况,根据国家或我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计算根据、计价规定,充足考虑市场多种因素拟定的价格,是招标人招标时的基期价格。2.0.2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亦称投标价格控制价格或拦标价格,是指采用无工程标底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格,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当根据国家或我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献规定的计算根据、计价规定,充足考虑市场多种因素拟定的招标时的基期价格。2.0.25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涉及分部分项

15、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她项目费、规费及税金。3招标范畴和规模原则3.0.1 下列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或项目总投资达到现行规定的规模原则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本设施项目,涉及: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她交通运送业交通运送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有点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解决、垃圾解决

16、、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都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保项目;7)其她基本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涉及: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涉及经济合用住房;6)其她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多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公司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涉及: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

17、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涉及: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1.1.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4.1.2.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市政基本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4.1.3. 招标人应当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招标方式

18、。4.2公开招标项目的拟定4.2.1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的,应当按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或建设资金性质拟定招标方式。4.2.2 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1项目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2项目业主单位为由若干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公司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3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公司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公司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公司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5项目

19、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6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公司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7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最大的。4.2.3 按照建设资金,不管项目业主单位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1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涉及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多种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发行国债融资获得的资金,或

20、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资金;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涉及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国有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比例达到总投资51%及以上的;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涉及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国有单位或控股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单位,有一种单位或几种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或融资

21、或集资出资总和占总投资50%或在所有投资人中的投资比例最大的;4使用国家融资的,涉及国债、债券和各类基金,或国有控股单位在境内境外发行股票(含未上市)融资;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涉及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合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4.2.4 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不管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不管投资来源与渠道,应当实行公开招标。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3.1 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非国有资金控股50%如下或者非占主导地位的、非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非市政基本设施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4.3.2 项

22、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有建设资金由其出资,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业主单位单位非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2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未占股份的;3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股本总和占总股本50%如下或不占主导地位的;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公司、社会团队、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和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不是最大的。4.3.3

23、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 重点项目不合适公开招标的;2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规定,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 受自然地区环境因素限制的,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行时机的;4 波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合适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5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或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4.4可不招标的项目4.4.1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 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原则如下我市规定的招标规模原则以上的;2

24、 波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而不合适招标的;3 波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项目不合适招标的;4 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5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规定的;7自建自用项目,可以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品,且其资质符合建设项目规定的;8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她单位进行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9 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10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情形。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

25、招标5.1.1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 具有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的能力;3 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限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具有招标执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5 招标专业人员近来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限度相称的招标经验;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条件。5.1.2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招标能力和资格,经确认具有招标能力和资格方可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

26、门备案提交如下资料:1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献: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设资质级别证书(如是);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如委托时);4)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合同(如委托时);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6)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级别证书(如委托时);2 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下列资料:1)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献、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告知书;2)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任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注册证书。3 法律法规规定的

27、其她条件。5.1.3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5.1.4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 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5.1.5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从属关系或其她利益关系。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5.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商定的代理费原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2 非我市注册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进津备案后,

28、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5.2.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必须在其资质容许范畴内承揽代理业务。承揽业务范畴为:1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当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当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如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当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如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2.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畴内承当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级别范畴内可承当下列招标事宜:1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献、资格预审文献; 2 审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标底; 4 组织投标

29、人踏勘现场; 5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 草拟合同; 7 招标人委托的其她事项。 5.2.5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证明文献1)营业执照;2)资质级别证书;3)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4)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津备案告知书(如是);2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献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设资质级别证书(如是);3)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合同(如委托时);4)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级别证书(如委托时);3 招标工作小构成员不少于3人

30、,并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4 招标人业务人员作为招标工作小构成员时(如有时),提供人员的如下资料1)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任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注册执业证书。4)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献、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告知书;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条件。5.2.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向参与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征询服务。6招标6.1一般规定6.1.1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

31、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或者备案的,已经获得批准或者核准或者备案手续;2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贯彻;3 有招标所必需的有关资料;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6.1.2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6.1.3 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6.1.4 招标人必须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同步可在国家或我市规定的任何一家其她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示时,发布时间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

32、布的为准。6.1.5 发布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作为一种公示期,下午发布的时间从次日算起。资格预审文献或招标文献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6.1.6 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设定规定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其资质级别按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级别和业绩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6.1.7 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6.1.8 资格预审公示发布后,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5家(含15家)时,不得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以

33、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再进行资格预审,书面告知中应涉及获取招标文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构造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都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解决、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6.1.9 招标人不得运用划分标段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6.1.10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她非招标人因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示、 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结招标。6.1.11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行性方案设计招标时,规定中标人完毕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

34、作的,应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中载明,同步载明中标人如为境外公司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1.12 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行性方案设计招标时,只规定中标人承当方案阶段设计,不承当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中明确载明。6.1.1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和投标资格有规定的,可根据其规定,但违背国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6.1.14 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备案资料已提交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可不反复提交。6.2招标备案资料6.2.1 勘察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

35、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项目投资筹划;或2)项目立项批准文献;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设用地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3)土地出让合同;或4)土地拍卖确认告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资料。6.2.2 设计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

36、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项目投资筹划;或2)项目立项批准文献;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设用地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3)土地出让合同;或4)土地拍卖确认告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的规划控制条件、要点阐明书; 5 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资料。6.2.3 货品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货品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献;可提交如下文献:1)项

37、目投资筹划;或2)项目立项批准文献;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资料。6.2.4 监理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表;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献;可提交如下文献:1)项目投资筹划;或2)项目立项批准文献;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资料。6.2.5 施工招标涉及施工总承包、桩基、基坑维护、非主体专业工程及安装工程的招标。施工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2 项

38、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献;可提交如下文献:1)项目投资筹划;或2)项目立项批准文献。 3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报建备案登记表;4项目建设用地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3)土地出让合同;或4)土地拍卖确认告知书;或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 项目建设规划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2)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方案确认告知。 6 施工图审查文献(如有时);可提交如下文献:1)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2)施

39、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手续; 7 已完毕招标的勘察招标中标告知书或备案告知书(如有时);8 已完毕招标的设计招标中标告知书或备案告知书(如有时);9 已完毕招标的工程监理中标告知书或备案告知书(如有时);10已完毕招标的工程施工中标告知书或备案告知书(如有时);11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资料。6.3 资格预审公示6.3.1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示。资格预审公示应当载明: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行地点和时间;2标段划分状况、实行期限;各标段的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规定;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3容

40、许投标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的标段数量,获得资格预审文献的措施、时间、地点;4招标人觉得应当告知的其她事项。6.3.2 资格预审公示中应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或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6.3.3 资格预审公示中不得具有如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规定不相符的过高资质原则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级别条件的;2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3 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情形。6.4 招标公示6.4.1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发布招标公示。招标公示应当载明: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行

41、地点和时间;2标段划分状况、实行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规定;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3容许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献的措施、时间、地点;4招标人觉得应当告知的其她事项。6.4.2 招标公示中应当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或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6.4.3 招标公示中不得具有如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规定不相符的过高资质原则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级别条件的;2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3 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情形。6.5 投标邀请书6.5.1 采用

42、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行地点和时间;2标段划分状况、实行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规定;容许联合体投标的规定;3容许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献的措施、时间、地点;4招标人觉得应当告知的其她事项。6.5.2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6.6投标申请6.6.1 投标人应当具有招标人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承当招标项目能力的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她

43、组织。6.6.2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征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与该招标项目的投标。6.6.3 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参与其代建或管理的项目的投标。6.6.4 投标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公司,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拟定一家单位为合格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资格预审公示、招标公示或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中明确。6.6.5 容许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构成一种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44、和承当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级别较低的拟定联合体资质级别。6.6.6 容许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构成其她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或其她标段的投标。可由联合体主办人或其任一成员投标报名。6.6.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构成联合体。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投标报名状况。6.6.8 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公示或招标公示中载明的信息网络提出投标申请。亦可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公示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出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示6.7.1 如因资格预审公示或

45、招标公示中所规定的资格原则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对资格原则或标段修改后,重新发布公示同步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她媒体发布。6.7.2 采用资格预审的,非资格预审公示所规定的资格原则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人可视状况修改资格预审公示的内容,或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公示同步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她媒体发布。6.7.3 采用资格后审的,非所规定的资格原则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人可视状况修改公示的内容,重新发布公示同步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她媒体发布。6.7.4 划分多种标段招标的,各标段投标人满足三家但各标段均为相

46、似投标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应当重新发布公示,原投标人仍可参与投标。或对某几种标段重新发布公示,已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可调节到其她标段参与投标。6.7.5 重新发布公示或无违法违规情形发布二个公示期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拟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货品供货商。1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二家的,招标人可组评标委员会,经专家评审,拟定出中标人。2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经其批准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3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只有一家的,不属于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

47、定不招标直接发包。7 资格预审文献7.1 一般规定7.1.1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资格预审文献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原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献”编写。7.1.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合用其规定。7.1.3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状况,所拟定潜在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所需要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献停止发放之日起至潜在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2 资格预审文献编制7.2.1 资格

48、预审文献应当涉及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的内容、原则和措施,合格潜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拟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措施等内容。7.2.2 资格预审文献不得具有如下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内容: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规定不相符的、过高的公司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级别和其她审查条件;2 针对不同潜在投标申请人采用不同的审查原则;3 以规定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4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5 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情形。7.2.3 资格审查措施涉及合格制审查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法,

49、或者法律、法规容许的其他审查措施。一般状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审查法。7.2.4 资格预审文献应涉及如下重要内容:1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1)总则; 2)资格预审申请; 3)资格预审评审原则; 4)联合体; 5)利益冲突; 6)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 7)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或补充; 8)告知与确认; 9)附件: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原则;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原则;招标项目概况;2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1)资格预审申请书;2)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状况;近年完毕的项目状况及目前正在履行的项目状况;财务状况,涉及过去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和年营业额

50、数据表;与招标项目类似项目经验、业绩状况;拟承当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重要人员及组织机构状况。施工招标,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业绩状况;施工招标,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重要施工机械设备状况;联合体状况;拟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状况;目前和过去年与否波及诉讼案件状况;其她资料;3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告知书和未被确觉得合格投标申请人告知书。7.2.5 资格审查原则或措施涉及的重要内容:1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原则和附加合格条件原则;2 初步审查的重要因素和合格原则;2 具体审查的重要因素和合格原则;3 澄清与核算的规定;4 拟定合格投标人的措施。7.2.6 初步审

51、查重要因素为: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受权人身份证明;公司资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或者资格审查申请文献格式和内容;联合体合同;分包状况等。7.2.7 具体审查的重要因素为:财务状况;一般工程业绩和类似项目业绩;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状况;在建工程项目状况;公司认证体系;履约和信誉;信用记录;联合体状况等。7.2.8 采用有限数量法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措施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以对投标申请人的财务能力、施工经验、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履约和信誉等内容制定量化的评分原则。

52、评分原则应结合招标工程项目或标段内容和特点制定。不得提出超过实际状况的原则和规定,不得具有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拟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十五家。7.2.9 资格预审文献中的资格条件、招标范畴和发包内容、标段划分,应当与资格预审公示或投标邀请书中的一致。7.2.10 招标项目容许投标人参与多标段投标时,在资格预审文献中应载明按标段配备拟承当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重要人员及组织机构状况。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重要人员简历、业绩状况。7.3 资格预审文献解答、澄清或修改7.3.1 资格预审文献发售的同步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也可

53、在发放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3.2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对具有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等违法违规的内容所提出的整治规定,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改。7.3.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献进行必要的解答、澄清或修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献规定递交资格审查文献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资格预审文献收受人。同步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7.3.4 资格预审文献的解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献的构成部分。7.4 资格预审文献发放7.4.1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示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献。自资格预审文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发放之日止,最短不

54、得少于5个工作日。7.4.2 资格预审文献可以在发布资格预审公示的同步发放。7.4.3 资格预审文献一经发出,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告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献的投标申请人。7.4.4 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获取资格预审文献的潜在投标人的状况。资格预审文献发放记录应当分别记录。7.4.5 资格预审文献发售的,应按印刷成本价格发售,不能以营利为目的。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1.1 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献后,如有疑问应当在获取资格预审文献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8.1.2 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8.1.3 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

55、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成果拟定前应当保密。8.1.4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合同书或意向性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订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8.1.5 通过资格审查的联合体,构成构造和各方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状况等条件不得变化。8.1.6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投标申请人局限性三家的,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局限性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示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发布招标公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标。非受停止参与投标惩罚的单位仍参与投标。8.1.7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

56、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她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她好处。8.1.8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状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和比较、合格投标人的推荐状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她状况。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2.1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8.2.2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资格审查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57、抽取,并采用语音系统自动告知和指纹辨认。8.2.3 招标人的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1 从事建设工程有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档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3 可以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8.2.4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规定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拟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拟定。8.2.5 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1 抽取资格审查专家需求条件表; 2 抽取资格审查专家回避单位和人员表; 3 投标申请人名单;

58、4资格预审公示发布确认函。8.2.6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1 与投标申请人的重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 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评审的;3 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4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她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她情形。8.2.7 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招标人代表、专家库管理人员、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同步在场的状况下,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前30分钟内进行查看。抽取的评审专家采用指纹辨认确认。8.2.8 评

59、标专家积极提出回避的,或因自身因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当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8.3 资格预审8.3.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献”中规定的格式和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审查申请书递交指定地点、接受单位。8.3.2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献中规定的审查原则和措施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献没有载明的审查原则和措施不得作为评审根据。8.3.3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任。8.3.4 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构成联合体投标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进行

60、审查。资格预审审查的重要内容涉及:1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涉及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3 以往承当类似工程的业绩状况;4 没有处在被责令停业,财产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处在被停止参与投标状态。8.3.5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初步审查;2 具体审查;3 澄清与核算;4 拟定合格投标人。8.3.6 初步审查和具体审查的重要因素应当与资格预审文献中所规定的一致。8.3.7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信用记录、重要人员业绩状况等内容时,可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信用档案进行查询。8

61、.3.8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规定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献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阐明或者补正。澄清、阐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变化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实质性内容。8.4 拟定合格投标人8.4.1 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献中载明的措施和数额拟定合格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十五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投标人少于十五家的,应采用合格制审查法。8.4.2 采用合格制审查法的,招标人应当拟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不得对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8.4.3 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都应当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级别较低的拟定资质级别。8.4.4 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师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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