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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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11月,原告从被告家买走了37只绵羊,款15000元,当时给付5000元,余款10000元双方言明次年5月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因住院用钱多次向原告追要不果,被告遂向他人借款住院,并支付利息500元。2001年6月,再次追要不果后,被告提出将37只羊赶回,原告不同意。成讼。经查:绵羊在原告饲养期间繁殖有16只小羊。原告饲养期间支出费用5000元;原告饲养期间卖得羊绒款2000元。问题:1、可以解除合同否?2、16只小羊、5000元费用、2000元羊绒款、10000 元余款、500元利息如何处理?它们分别是何法 律性质?原告:S市化纤厂 被告:S市虹美百货公司 原被告于5月15日签订

2、了一份购销涤纶40万m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该年年底。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9月底已生产30万m,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要求发运30万万m的涤纶。被告复函表示同意的涤纶。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后,被告进行了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有销路,且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同意接收,并对另10万m的涤纶提出了明确的质明确的质量要求量要求。10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的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元m,被告应按

3、12元m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年底,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另10万m已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题:1、该买卖合同中无明确的价格和质量条款,其成 立否?2、应补足货款否?3、可以解除合同否?第一种观点:购销合同因一直缺乏明确的价格条款,因此不具备购销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当宣告合同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收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再接受另10

4、万m的货物。第三种观点: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接受的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在接受货物时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以后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原告:某市批发公司 被告:某县服装厂 原被告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的合同,规定5月1日交货。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带回,其余的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

5、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第一种观点:被告虽已构成违约,但被告的迟延交货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害,因为被告于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因此原告不能解除合同。第二种观点:被

6、告本应在5月初交货,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仍迟至5月底才交货,因此被告的违约是严重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某市仪表厂 仪表厂聘请被告为其总工程师,被告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一套房屋租给被告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三年,并规定“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被告能力有限,不能使仪表厂扭亏为盈,遂提出不再聘请被告,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仪表厂多次要被告交房,遭被告拒绝,后仪表厂将该房卖给其本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住房,也多次要被告腾房,被告

7、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第一种观点:聘用合同规定如果被告不再受聘于仪表厂,则应解除租赁关系,因此被告离开了仪表厂,根据合同规定应当交回房屋。第二种观点:根据合同规定,只有在被告不愿接受聘任时才应解除租赁合同,而被告并未主动提出不接受聘任,因此不应交房。至于李某虽已买到了该房屋,也无权要求被告腾房。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腾房,关键在于确定是否应当解除被告与仪表厂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应当解除,那么被告继续租用房屋,其不腾房显然是无法律根据的。王某与恋爱王某与恋爱,为了确立关系为了确立关系,半年后半年后,双方父母双方父母为王某、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为王某、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

8、,王某父母送给李某王某父母送给李某金手链一条(金手链一条(7元)元),王某送给李某金戒指一王某送给李某金戒指一枚(元);订婚后枚(元);订婚后,王某又多次送给李某王某又多次送给李某衣物、化妆品等合计人民币元。相处一衣物、化妆品等合计人民币元。相处一年后年后,因彼此之间性格不和因彼此之间性格不和,难以继续维持恋爱关系。难以继续维持恋爱关系。王某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王某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解除婚约解除婚约,李某也表示李某也表示同意。婚约解除后同意。婚约解除后,王某向李某多次索要他和父母王某向李某多次索要他和父母送给李某的订婚礼物。李某则以解除婚约系王某送给李某的订婚礼物。李某则以解除婚约系王某主

9、动提出主动提出,自己对解除婚约没有过错为由自己对解除婚约没有过错为由,拒不返还拒不返还,王某多次索要没有结果王某多次索要没有结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民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因订婚互相仅负道义上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因订婚互相仅负道义上的责任,不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负法律上的责任;王某送给李某的财物王某送给李某的财物,系自愿而为系自愿而为,属于无偿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与行为,由于财物已经实际交付并为李某所占有由于财物已经实际交付并为李某所占有,其其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

10、效力,王某要求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赠与物)的主张某返还彩礼(赠与物)的主张,于法无据。于法无据。司法实践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司法实践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分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两种情况处理:一、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一、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行骗取财物之实,那么那么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人人;二、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二、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己实际交付且财物己实际交付,为受赠人占有为受赠人占有,则按无偿赠与行则按无偿赠与行为处理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11、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不予返还。思考:此赠与附条件否?思考:此赠与附条件否?刘女士诉称,去年刘女士诉称,去年10月,她曾到影楼交月,她曾到影楼交1688元拍婚纱照。半月后,刘女士看照片小样时元拍婚纱照。半月后,刘女士看照片小样时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影楼承诺可以重新提供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影楼承诺可以重新提供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后来刘女士与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后来刘女士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今年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今年9月,月,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返还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

12、返还1688元照相款元照相款时,遭到影楼拒绝。影楼答复:时,遭到影楼拒绝。影楼答复:谁来补照都行,谁来补照都行,就是不能退款。就是不能退款。刘女士说,她因离婚这一不可抗刘女士说,她因离婚这一不可抗原因,已无法再补照,只要要求解除合同。原因,已无法再补照,只要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于1999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吨,每吨1 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8月初,交货地点为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

13、抵B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另100吨货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 900元提至2 000元,8月15日,原告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月,但价款不能变。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2 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每吨2 000元购买提货。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 800元,10月15日被告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8月6

14、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赔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8万元,应自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观点一:本案主要是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未交付100吨白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观点二:尽管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违约,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或责任。观点三:被告虽已违约,但原告自愿推迟,已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原告蔡志鸿于1996年8月23日向被告厦门市邮电局购买西门子S4手机(移动电话)一部。蔡志鸿交给厦门市邮电局该电话材料费5140

15、元,入网费3000元,SIM卡200元,频率占用费90元,望封费1元,总计8431元。1996年8月25日,蔡志鸿以其手机出观电源打不开的故障,将该机送至厦门市邮电局所属移动通信设备中心要求检修,在此次维修单的记录上仅记载“处理”两字。当月28日,蔡志鸿取回该手机。9月13日,蔡志鸿以该机存在自动关机的故障要求换机。厦门市邮电局根据其要求给予换机,并按内部规定收取蔡志鸿折旧费364元,塑封费1元。此后,蔡志鸿又以其换得的手机存在自动关机的故障两次免费更换手机。蔡志鸿取得第四部手机认为该机仍存在自动关机等故障,便于1996年11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该机,厦门市邮电局退还其开户费和

16、由此引起的有关款项及至还款期止的利息,并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被告同意原告退还移动电话并可返回机身款,但原告已交的入网费已用于通信全网的建设,无法退还。法院在审理期间,将蔡志鸿购买及更换的四部西门子S4手机委托邮电部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出示:智能卡无效。四部手机中第二部为不合格产品,其余三部为合格产品。第二部手机有明显维修痕迹及摔伤痕迹,第一部手机明显开封维修过,且为出厂后被开封维修过。第四部手机有明显开裂痕迹(可能是摔伤)。第四部手机未发现自行关机和按“1”键自动关机,以及重新开机后原关闭的照明自行开启的现象。原设定的“KEYLOCK”自行消除及按号码键过程中出现返回原

17、始图案和字码的故障未发现。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判令原告退回手机,被告退还原告机身价款人民币5341元。二审法院认为入网费与手机使用密不可分,应予退还。另因第二部手机不合格,厦门市邮电局收取原告折旧费364元显属不当。故判令厦门市邮电局退还蔡志鸿机身款及材料费5431元,入网费3000元,折旧费364元,共计人民币8795元。1992年8月14日,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与大连商业国际经济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拆解废钢船合同。合同规定:由商业公司从俄罗斯购进废钢船一艘,在1992年9月末或10月中旬交轧钢公司拆解;船价以商业公司与俄罗斯方面购船合同定价为准;轧钢公司预付10万元人民币给商业公司使

18、用,余款在废钢船抵大连港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负责与俄罗斯的买船业务并承担费用,轧钢公司负责船的报关手续并承担费用;拆船后所得利润双方分享;如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轧钢公司按照约定付给商业公司10万元购船预付款,但商业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船。1992年11月7日,商业公司以俄方“供货天期”为理由,向轧钢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被轧钢公司拒绝。商业公司又提出双方联合将废钢船转卖给张家港市某轧钢厂,当月12日商业公司单方打印了联营废钢船合同(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后原联营拆解废钢船合同废除)。商业公司将该合同交给轧钢公司签字盖章时,轧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

19、同的利益分配条款进行了修改,个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商业公司不问意修改条款,再次将12日的合同文本交给轧钢公司签章,遭到拒绝。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同年12月4日,商业公司将轧钢公司预付的购船款10万元退还。当月17日,废钢船抵达大连,1993年1月12日,商业公司将废钢船卖给了张家港某轧钢厂。1993年12月3日,轧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业公司付给违约金10万元。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1992年8月14日签订的联营拆解废钢船合同有效。1992年11月12日的联营废钢船合同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故该合同不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1992年8月14日合同,商业公司违反该合同规定,单方将废船转卖

20、他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商业公司付给轧钢公司违约金10万元。商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商业公司上诉,维持了大连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业公司与此同时轧钢1992年11月12日签订的联营废钢船合同是否成立。如果该合同成立,则双方1992年8月14日签订的联营拆解废钢船合同解除,轧钢公司就不能依据该合同追究商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了,而只能按照11月12日合同执行。如果该合同不成立,则1992年8月14日原合同应当执行,商业公司显违约,应当支付10万元违约金。1992年6月初被告与某个体户李某商定,由李某将1.5

21、38巴西晴纶短纤200吨提供被告,被告支付35万元货款,但被告要求李某提供晴纶短纤的商检单及小样。李某明知是1.538巴西涤纶短纤的商检单及小样,仍以所谓1.538巴西晴纶短纤的商检单、收据及小样提供给被告,被告以为李某提供的是巴西晴纶短纤,又以同样的方式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巴西纶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1.538巴西晴纶短纤4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1.33万元,总标的为53.2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6月10日之前,对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被告提供的商检单、收据和小样为准。提货与验收方式为:原告自提时自验,提货前,原告先预付定金40万元,余款提货时付清。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

22、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并在原告请求下商请S市新桥贸易公司作保。合同订立后,原告于7月初向被告汇去40万元,同年7月底,被告在收到李某交付的货物以后,未加检验,即通知原告前往S市某港口仓库提货,原告在该仓库提货59件,合计人民币为27万元。原告在提货后,先用手工方式进行鉴别,发现质量有问题,即送交某省纤维检验所测定,结果证明原告送交的样品为涤纶,不是合同规定的1538巴西产的晴纶短纤。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将货物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与赔偿经济损失。因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将货物、货款退还和赔偿其经济损失181 708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也对保证人即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其

23、代被告承担责任。被告要求追加李某为第三人,故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将李某追加为第三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协议购销巴西晴纶短疑的合同与原告同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属连环购销合同。该连环购销合同因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订立而无效。第三人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自己购进的产品不是需方所需的产品,却提供虚假的商检单、收据及小样,使被告信以为真,又与原告订立了一份假合同。在履行时,第三人采用涂改、隐瞒等手段将棉型涤纶作为棉型晴纶提供给被告,又由被告提供给原告,导致原告不能投入生产,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应当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连环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第

24、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为欺诈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但被告并没有欺诈原告,因此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并不是欺诈合同,不应被确认为无效。1、Suppose that Holly Jones,who is 14 years of age,contracted to work for Frank Carlino for three months.At the time the agreement was made,such employment was perfectly legal.Shortly afterward,however,a new child-labor law tha

25、t prohibited the employment of anyone under 16 years of age took effect.Holly and Carlino have no choice in the matter.The contract is terminated.Legal performance has now become impossible.3、未通知而解约原告东方海运称:被告富通公司未依约办好货物的合法手续,导致云油5号装油后,被公安机关扣留,交付了担保金,卸下货物。要求被告赔偿船舶落空费、滞期费、劳务费及向公安局交付的担保金损失。被告称:我司与原告签订的

26、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受载期是11月7日到8日,而原告所属的云油5号迟至11月10号才抵达合同约定的受载港北海港。原告在受载期外载运并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汽油不是我司所购。因此,所谓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认定,原告未将船舶不能在受载期内抵达装港的情况通知被告。11月9日,云油5号从八所港起锚。11月10日,云油5号抵北海后,没有原告的指示,而由南宁东方石油公司经理安排靠外轮驳油。11月11日,因涉嫌走私汽油,该轮在北海被扣。另,被告曾与北海某公司订立了一份供油协议,约定最迟供油期为11月9日,超期则供油协议自然失效。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指派约定的云油5号轮抵达受载港,应承担违约责

27、任。被告依据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95条规定(第95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在被告否认云油5号轮所载的汽油系其所订购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轮在合同受载期外装载的汽油是被告所有或订购。因此,原告所称其虽有超过合同受载期的违约行为,但其已实际履行了租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学者分析:(1)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从第95条前后段看,无须通知。(2)与本案合同约定的受载物相关的供油协议已然失效,

28、合同约定的受载物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原告承载的货物不是合同约定的受载物,进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3)汽油是种类物,原告仅证明实际承载的货物和租船合同约定的受载物均为汽油,不足以证明其承载的合同约定的货物。1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委托拆迁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84页。2香港辉景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49页。3出资有瑕疵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吗?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引出争议,载2002年9月18日法制

29、日报。4张国华反诉张竹兰不履行过店合同约定的变更业主登记义务致其不能经营应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辑(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23页。甲公司与乙农场曾经有过几次贸易往来,交易标的是牛肉。年月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牛肉的买卖合同,之后,甲向乙电传:“需一级牛肉150吨,如有,望告之。”乙接到电传后立刻组织贷源,安排运输,5日后将100吨牛肉运给了甲。甲验货后发现,乙方的牛肉品质达不到一级,实属二级,货物价值因此下降了近30。因此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出现了争议。甲方主张乙方根本违约,乙方请求继续履行,但可以减少价款或更换货物。另外,

30、甲还以此批贷物是为了履行与丙的合同,品质下降,造成与丙的合同不能履行,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合同是否成立有人主张合同并未成立,因为甲方的电传仅是要约邀请,不能视为要约。乙方的行为应视为要约,甲方未接受货物,合同未成立,因此双方相互并不承担责任。有人主张合同已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有过贸易往来,甲方的电传完全可以使乙方推定为是要约,因而发货,以行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还有人主张,合同已成立,但是其理由与上述观点不同。首先甲方电传是要约邀请,乙方以行为作出要约,甲方收货,仅以质量不符作为解除合同理由,并未否认合同成立,应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分析责任。二、根本违约是否构成有的认为,货物

31、价值在合同预期减少了近30,应当认定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过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在本案中,货物价值减损了近30,这是甲方提出根本违约的主要理由,但是依据国际商务惯例,30以内的货损价值是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依本案案情,乙方提出了解决办法减少价金或更换货物,这是可以弥补

32、甲方的损失。综上,学生认为结合本案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因此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三、不能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能否成为解决合同的理由有的认为,甲方是因为与丙订立合同才向乙买牛肉的,与乙的合同是基于与丙的合同,所以与乙的合同不能履行必然会导致与丙的合同的目的落空,二者应具有牵连性。但是学生认为,这个理由并不能成立,因为:首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是基于合同的根本性质而言的,敢是区别于物权的根本特征,因合同产生的责任只能由对方负责,而且依据其它的救济方式赔偿方可以获得赔偿补救。其次,相对人之间解决纠纷,划分责任,有利于双方问题的及时、有效的解决。因为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的情况比较了

33、解,如果一方提出一点,则另一方相对而言能够较容易地找到抗辩理由,特别是在诉讼中,平等的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对双方都意味着公平。还有,对合同相对性把握不严则难免会使交易的成本加大,起到鼓励商人因法律而分散其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这非常不利于商业的正常发展。而且,结合本案的情况,甲方并没有事先告知乙方这个情况,乙方也没有义务保证甲方对丙的履行。如果事先特别声明了这一点,即购买来的牛肉是要卖给丙的,且有特别的要求,这样,乙就应该负有相应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合同中自愿附加的特殊要求,乙方应该对其合意承担责任。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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