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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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斗门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2号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选拔一批组织形式规范、合作内容明确、运行管理民主、利益分配合理、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评选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基础条件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运行

2、满1年以上,登记注册成员30人以上(含30人),用于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3万元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或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3.生产技术规范。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的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注册商标,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认证。 4.运行机制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5.利益联结紧密。股本结构合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6.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

3、所与设施,能够定期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对产业优势突出、社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1.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申请表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3.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复印件。4.合作社为社员服务、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情况。5.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的收益二次分配表。6.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评分表中的内容材料。第六条 申报程序。1.合作社于评

4、审年度3月31日前向登记所在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镇农业部门初审后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查。第七条 评定办法。1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口部门、区财政、工商、金融、科工贸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办公条件、依法登记、组织机构、社员数量、带动能力、出资额构成、制度建设、运作和服务情况、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评定考核,择优评定后并在斗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2考评组采取“听、看、议、决”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现场

5、考评认定。“听”,即听取合作社负责人汇报;“看”,即查看合作社的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章程、制度、账簿、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基地、资产、设备、设施等;“议”,即对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进行逐项评议;“决”,即考评认定组成员在议的基础上对合作社进行评,总分85分以上拟定为具备区级示范社资格。第八条 经评定为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参与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第九条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自评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第十条 管理监测。对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两年

6、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1.报送基础材料。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有效期内每年的一月底前,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考核自评表(上述表格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2.材料汇总与核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3.组织评价。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经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

7、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2.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3.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5. 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已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1.斗门区示范

8、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2.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附件1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网址理事长联系电话注册登记时间登记号主营产品产品商标名称成员数(个)其中:农民成员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出资成员数量核心示范基地种养殖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成员账户是否完整规范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制订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是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统一提供农业投入品比例(按种苗、农资等主要投入品分别填列)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户总销售量的比例统一技术培训期数及人次标准化生产面积(或产量)所占比例成员产品有否进

9、超市有否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万元)财务公开次数上年经营服务收入(万元)上年盈余(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剩余盈余分配(万元)成员比非成员人均增收比例带动非成员农户数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得过何种奖励、称号所在镇(街)生产办初审意 见(盖章)年 月 日评审小组意 见评审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被考评合作社名称: 日期:项目内容分值自评分验收分机构健全31分1.经工商登记、变更、年检22.经税务登记,取得税务发票23.取得银行基本帐户24.有合作社牌子25.有固定办公场所26.内部组织机构民主

10、选举产生27.法人代表经济主体担任28.理(监)事会成员活动按章程执行29.社员30个以上210.企事业、社团不超过成员总数5%211.农民社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312.向社员发放社员证213.每个社员设立社员帐户214.记载股金、公积金、交易额215.社员入、退社按章程规定办理216.有生产基地或服务基地3服务规范25分17.有自己的品牌商标318.每年召开社会代表大会并记录319.统一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并实施320.社员生产活动有记录421.为社员提供培训、信息等服务322.每年每个社员培训一次以上223.为社员生产提供资金、担保服务424.规范的合作社章程2制度完善27分25.管理、财务、分配制度上墙226.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327.有开支审批、岗位职责、现金管理制度328.社员、非社员分开核算,报表齐全229.按规定及时上报报表230.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231.财务情况向社员公开232.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233.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334.有安全工作制度235.有盈余返还制度236.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5绩效稳定17分37.产品收购、经营有合同438.按交易量(额)返还合作社盈余比例不低于60%339.社员收入比非社员增20%340.带动当地农户数是入社农户1倍2合计100评审小组成员签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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