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员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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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课程学员手册?保险法?是标准保险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不仅标准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平等保险合同关系,而且还标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掌握?保险法?的根本内容对保险从业人员意义重大。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法。题解:该条款对制定?保险法?的目的作了阐释,制定?保险法?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开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2、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题解:?保险法?所称保险,简言之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那么。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题解:经营商业保险业

3、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并经过保监会审批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机构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题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外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

4、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题解: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那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题解: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他人有权决定是否投保,投保何种险种,并可自主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

5、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题解: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一般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一般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如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须与财产有利害关系,其可以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该财产的管理人、经营人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当保险赔付责任。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6、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题解: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即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保单签发为合同成立要件,否那么保单签发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当保险责任。题解:除非合同特别约定,保险责任的承当并不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当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

7、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题解: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故法律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加以限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

8、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题解: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那么的集中表达。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应区分成心或过失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题解: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

9、明的,该合同条款无效。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

10、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题解: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是同一人。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11、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题解:这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履行的义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四条4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

12、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题解: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

13、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题解:保险人依约对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是其根本合同义务。为防止保险人迟延履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法律规定了60日的赔付时限。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题解:该

14、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行使保险索赔权的时限,超过时限,那么索赔权灭失。法律对寿险和非寿险规定了不同的索赔时限。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1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题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那么,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当保险事故,且不退还保费。但对于夸大保险事故的,仅就夸大局部不付赔付责任。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当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题解:再保险与原保险是分别独立的保险合同。设立再保险是为了降低原保险人的风险。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16、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题解: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有争议的条款,应首先采用文本解释、目的解释等通常解释方式,在采取通常解释方式解释后,仍存在歧义的,那么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

17、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题解:保险标的的转让将导致保险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故应经保险人同意。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18、。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平安预防措施。题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的责任的,将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

19、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题解:保险费的金额需考虑到保险标的的价值、危险程度等因素。故假设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减少,那么应相应减少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局部退还投保人。题解:?保险法?

20、规定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为保护保险人利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局部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

21、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题解:为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收入,法律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签订保单顺序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保险人所承当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题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防损、减损的义务,假设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对损失扩大

22、的局部,保险人将不承当赔偿义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局部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局部后,退还投保人。题解: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

23、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局部权利。题解: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的,投保人应将相应的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局部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题解:追偿,是指保险代位

24、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成心造本钱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

25、利。题解: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成心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题解:责任保险广泛存在于经济领域,如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

26、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 案例分析不定值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作为赔付依据 原告上诉人:林某被告被上诉人:人保财险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本案情:2003年10月14日,福建寿山石参评国石组委会与人保公司签定?寿山石艺术品晋京展览一切险协议?,约定:福建寿山石参评国石组委会将八件晋京参展的寿山石艺术品交由人保公司承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中参展作品之一的?九宝连环章?的保险金额为150万;保险期限自2003年10

27、月15日至2003年11月5日;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投保标的从福州运到参展地点以及返回收藏者家里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投保寿山石艺术品的收藏单位及收藏家。合同订立后,人保公司派员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封装并监运进京。2003年10月25日撤展后,保险标的于2003年10月27日运抵至福建省博物馆内封存。2003年11月4日由收藏家们、人保公司及福建寿山石参评国石组委会工作人员共同拆箱验货时发现,其中?九宝连环章?的连环石链断裂了一环。?九宝连环章?收藏家林某向人保公司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予以赔偿。而人保公司经调查发现,?九宝连环章?的石头原坯整块寿山石系林某于

28、95年花9万元左右购置,交雕刻家林延良用3年时间雕成的,雕刻费约18万元。因此,人保公司提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委请公估机构或检验机构对“九宝连环章的价值及目前的残值作鉴定,由被保险人接受残值,损失金额按保额减去残值价值核定的赔付方案。但林某不接受,于2004年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50万元。一审庭审中人保公司辩称:一、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寿山石艺术品晋京展览一切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第1款约定,人保公司是以“列明保险责任方式承保讼争标的物,另根据该“协议第二条“除外责任第2款的双方约定,“不在上述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

29、失均属于人保公司的除外责任。?九宝连环章?中的连环石链断裂的原因不明,断裂事故是否属于人保公司保险责任范围无法认定,原告在未能明确石链断裂原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向人保公司提出索赔依据缺乏,应予以驳回。二、?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可见,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诉争保险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只约定了“九宝连环章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没有在合同中载明其保险价值,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保险理论,对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规定的事故损失时,保险人以

30、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其保险价值作为赔付依据。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的,如果讼争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超过或等于150万元,那么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150万元扣除免赔后予以赔偿;如果讼争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缺乏150万元,保险人那么按实际价值赔偿。所以,在未对讼争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按照保险金额15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问题:一、保险标的物损坏是否属于人保公司承保责任范围;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能否视为对保险价值的约定。对于第一焦点问题一审法院经认为:诉争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人保公司承保从福州运到参展地点以及返回收藏者家里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

31、虽然合同中列明保险责任的方式,但保险标的物系双方共同解封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人保公司认为该损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举证责任应由人保公司承当,现人保公司对此未能举证,应当认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坏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对于第二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并规定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局部无效,故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物价值进行明确的为定

32、值保险,未明确约定的为不定值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人的理赔标准。诉争保险合同仅约定保险金额,故应属不定值保险合同,必须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后,方能作为人保公司的理赔依据。现因林某拒绝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致使诉争的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无法确定,而保险价值确实定是保险理赔的依据,在保险价值未确定的情况下,林某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进行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林某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2004年11月12日,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林某A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7510元由林某负担。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人民法院主

33、持调解,林某与人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题解: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生命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题解: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

34、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五十六

35、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6、题解:人身保险合同不得以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当事人支付。为保护保险人利益,法律规定假设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

37、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题解: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

38、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成心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

39、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题解: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成心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

40、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案例分析猝死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孙某诉人保财险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被上诉人:孙某被告上 诉 人:人保财险某公司根本案情:2005年7月16日,孙某的父亲孙某涛所在单位为孙某涛在人保公司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94000元,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16日零时至2006年7月15二十四时止。2005年10月17日晚,孙某涛在福州市中南健身

41、中心意外死亡,福建省立医院2005年10月17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孙某涛为猝死。事件发生当晚,人保公司即派员到达医院,并要求医院对尸体进行尸检,但遭到死者家属的拒绝。2006年3月16日晚,人保公司作出了对孙某涛因猝死予以拒赔的的处理意见。2006年5月15日,孙某涛的儿子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公司向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94000元。一审庭审中人保公司辩称:一、根据现有医学理论,猝死只能是受害人自身显见或者隐见的疾病造成的,不可能是由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的伤害,孙某涛的“猝死不属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人保

42、公司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由于医院诊断孙某系“猝死,为查明孙某涛死亡的真实原因,曾要求医院对孙某涛进行尸检,但遭到死者家属的拒绝,导致“猝死原因至今无法查明,其过错责任在于原告一方;三、根据举证规那么,“猝死死因的举证义务在于原告,故原告必须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对“猝死的理解以及“猝死是否属于人保公司的保险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对“猝死是否要承当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存在争议,但是由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

43、三十条亦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看,也仅约定“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造成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并没有对“猝死属于责任免除作出约定,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免责缺乏依据,对原告之诉请,应予以支持。2006年12月26日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孙某支付保险金人民币94000元。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人保公司应对“猝死无法查明的后果承当举证不能的后果,混淆举证规那么的根本

44、要求;二、一审判决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认定人保公司承当不利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猝死本身属疾病死亡,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三、一审法院未对人保公司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作任何书面通知,违法法律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根据医学知识以及法医学解释,猝死是指外表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而发生突然、意外的死亡。即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是导致猝死的根本原因。由此可知,虽然被保险人的猝死的具体原因不明,但必定是因其潜在的某种疾病所致,故“猝死应当属于因疾病而死亡。二、本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的解释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

45、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虽然具有“突发的和“非本意的的特点,但显然不是“外来的和“非疾病的,据此,猝死不应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请求,人保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三、本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意外伤害范围之内但存在责任免除情形时才得以适用。一审法院在未对猝死与疾病的关系以及与意外伤害的关系进行正确认定的情况下以“双方未就猝死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作出约定为由判决人保公司承当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并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2007年6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

46、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30元均由孙某负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以下组织形式:一股份;二国有独资公司。题解: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组织方式,即股份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开展和公

47、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题解: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资本,也可以是实物,甚至可以是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第七十四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

48、。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以下有关文件、资料:一保险公司的章程;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经营方针和方案;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

49、业执照。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题解: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该保证金可用于巨灾风险的赔付。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当。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

50、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题解: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代表机构,均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题解: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份与国有独资公司,对此?公司法?均有规

51、定,故应适用公司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题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可以解散,但不得破产。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52、撤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

53、法权益。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缺乏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题解: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将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放在清偿的首位。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那么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

54、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以下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那么,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

55、任准备金的具体方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题解: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原那么,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那么,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

56、用的具体方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当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局部,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

57、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题解: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平安性原那么,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工程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

58、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题解:保险公司的资金一般只能投资设立保险业的企业。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成心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七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

59、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那么。审批的范围和具体方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题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假设需冻结或划拨保险公司的存款,那

60、么需经法院的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改正:一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四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61、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督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局部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题解:被整顿的保险公司需在整顿组织监督下进行经营活动,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提出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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