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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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北极星节能环保网2013-9-12 9:20:16我要投稿关键词:脱硫脱硝除尘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现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 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

2、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 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 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 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 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 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 -kb 献。二、工作目标1. 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

3、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 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2. 具体指标:(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 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 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3)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 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到2017年,全省钢铁产能削减 6000万吨;全部淘汰1

4、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 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到2015年, 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完成脱硝治理; 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治理;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 2017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治理。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 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

5、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6)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7)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 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 的车用汽、柴油。(8)到2017年,全省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三、重点工作(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3. 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 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 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

6、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 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 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 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 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 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4.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全省25家电力企业的65台约1400万千瓦燃 煤机组、71家钢铁企业的120台约18000平方米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

7、、4家石油炼制企业 的催化裂化装置,1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114台约4800蒸吨燃煤锅炉(每 小时20蒸吨及以上)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 施,99台约2800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67条约62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 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41家88台约1200万千瓦燃煤机组、64家 约18000万吨钢铁、40条约2300万吨水泥等企业以及164台约5600蒸吨燃煤锅炉现有除 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5.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

8、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 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 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到2014 年,全省完成7202个加油站、82个储油库和150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 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对121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6.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 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

9、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 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 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 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7. 严厉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安装 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 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 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8.

10、 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到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 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9.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推广 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 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全面禁止秸秆 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10. 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 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

11、绿地建设。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 防风防沙林建设。(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11.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 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 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12.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车用汽、柴油供应标准实现目标计划。 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 生产、销售行为。1

12、3. 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 (市)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石家庄市及京津周边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 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14. 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 标车”限行。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46万辆;到2017年,105 万辆“黄标车”全部淘汰。15.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 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机动车环 检机

13、构发展规划,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 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限制不 达标车辆的行驶。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 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 (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5年起,低速货 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16.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 能源汽车。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等重点控制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

14、能源和清洁燃 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到2017年,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万辆以上。(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17.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 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冶炼、 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 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18.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 安全、质量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

15、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 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至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 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 能36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 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 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至2017年,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 燃煤机组;实施河北省钢铁产业调整

16、方案,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19. 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 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 并转一批。20. 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 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 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 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

17、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 要停止建设。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产能退出 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21.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2年明显降低,全省净削减4000万吨。22. 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

18、电 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 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23.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 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逐步提高城市清 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 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 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 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

19、模化步伐。到2017年,现有工业企业的燃 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 气替代改造任务。24.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 煤矿也要加快建设,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 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各市、县市、区)城市区限 制销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25. 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 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 节性电价、阶

20、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3年底前,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市 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26. 削减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用煤。结合全省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 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 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 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到2017年,我省平原地区和有条件的山区建立以县(市、区) 为单位的洁净煤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

21、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 上。27.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 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28.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 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 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 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7年,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

22、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29. 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 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 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 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 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30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

23、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 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 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31. 实行重点控制城市特别排放限值。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新 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邢台、邯郸市在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参照重点控制城市进行管理。对未通过能 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

24、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 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 关停取缔等措施。32. 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 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 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33. 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 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

25、染企业环保 搬迁改造。到2017年,完成123家重污染企业搬迁。(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34.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推进我省重点城市细颗粒物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 术研究,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 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 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 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35.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 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26、。到2017年,钢铁、水泥、 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 以上。36.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 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 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高阳等地,推行 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 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 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

27、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 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37.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 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38.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 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年,完成省级和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重污 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4年,其他设区市

28、和省直管县(市)完成建设任务。做好重污 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39. 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3年底前制定和完 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3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省级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40.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实行

29、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四、保障措施4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 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 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 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 产业能源控制(省发展改革委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省环境

30、保护厅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 理(省公安厅为牵头部门)、农业面源整治(省农业厅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省监察厅为牵头部门) 和绩效考核(省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9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 同志担任。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42. 明确责任分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 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

31、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 清晰、资金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 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 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 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 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 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 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

3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 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 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 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

33、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 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 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43 .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修订河北省环 境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 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

34、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 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环境治理监 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办法、河北省排污许可证 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环境监测办法等。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44. 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 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 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 持。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

35、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协 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 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 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 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 施“

36、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 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将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45.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 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 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市、县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

37、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省、 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省灰 霾重点实验室,加强省气象与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 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技术,实现大气环境立体监测体系。 到2014年6月,各县(市、区)全部完成空气6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省级联网。 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

38、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 台建设,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办公室与各市机动车 监控中心。46.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 (市、区)、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 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 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 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

39、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47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 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每月公布各设区市和省直 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最好的各20个县(市、区) 名单,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 调整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

40、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省公安厅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省商务厅 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布矿山治 理相关信息。各市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 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48. 严格考核奖惩。省政府与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 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

41、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 各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 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 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任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市、区),由环境 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 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

42、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 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49. 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城市作为大气环境综 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 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 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 等试点示范工作。50.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 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 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 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 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 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 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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