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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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0年12月1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及其

2、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公告等;(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的3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辖范围内的省垂直管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材料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3、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事实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理、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方式。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提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报告;认为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

4、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应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审查报告、审查建议、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主动审查(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与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5、决定相抵触;(二)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三)违反法定程序;(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和审查建议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要求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三)在规范性文件的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四)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毕,形成书面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

6、回复审查提请单位或个人。(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归档。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归档;(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联系;(三)承办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后,及时登记、归档,并将规范性文件按职责分工,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同时送交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负

7、责人审签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请撤销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撤销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和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第十六条 市人

8、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统计、处理情况。第十七条 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5年6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经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9、,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三)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两个或两个以

10、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如下处理:(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应同时分送各有关工作。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11、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决议、决定相抵触;(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四)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是否一致;(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当。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协助初审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12、。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拟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研

13、究室书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有关工作应在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于5日内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要求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备案。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应通知其限期补报。对拒不报送备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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