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名誉权侵权的10个实务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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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名誉权侵权的10个实务要点是什么? 导读: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名誉侵权后应当去哪个法院起诉。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第四问。四、 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2、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一问。一、 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二、名誉侵权的情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情形。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故意或者过失捏造某种虚假的事实并加以传播。三、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条件。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

3、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第七问。四、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中侵权信息散布的范围。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侵权信息散布的范围只需为第三人知悉即可,无需向较大人群散布。五、证明侵权的证据1、证

4、人证言2、照片3、新浪博客文章(还要证明文章的作者)4、通话录音5、住院病历(需证明生病与侵权行为有关)6、公证处,保全的一些网上证据等等。7、受害人平时的一些荣誉证书,奖章等等。8、监控视频,还要证明视频中的行为特定性,如张贴的为具体什么内容。9、报警记录六、名誉侵权中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及赔偿的费用1、公证费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780号2、医疗费:证据材料充分的可以。3、精神损失费:酌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

5、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第十问。七、在特定地点,未指名道姓的辱骂,构成对明确被告的侵权。案例索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05号法院认为:韩干生、韩剑在吴汉明居住的小区内住宅前,实施了拉条幅、散发传单等行为,虽然该行为内容没有指名道姓地指向吴汉明,但该行为实施在特定地点,已经明确指向了吴汉明的家庭;其次,虽然韩干生、韩剑所拉条幅的内容“女儿偷人养汉闹离婚”也未指明吴汉明,但对“女儿”的辱骂明显侮辱的是吴汉明家的家庭道德、教养水平,足以确定所指对象即特定人吴汉明及其家人,而“父母抢车抢房抢马桶”的语句无

6、论内容是否属实,也足以对吴汉明及其家人构成一定程度的侮辱。而且,韩干生、韩剑的行为从下午16:41持续至17:31近一个小时,行为场所系具有公开性质的居民小区,在行为路段时有路人经过,故可以确定其行为足以为第三人知悉,因而构成了以语言和行为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及毁坏他人名誉的事实,必然因此产生了吴汉明人格、名誉、社会评价等降低的损害后果。韩干生、韩剑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采取该过激的做法,应该能够预见到吴汉明名誉被损害的后果,因而其主观上有过错。八、仅是发送短信给受害者个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案例索引: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6214号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根生系手机号码“13562

7、75”的使用人,其采取用手机发送短信的形式,向汪明娜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内容的手机短信,侵犯了汪明娜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汪明娜自认2016年8月27日后赵根生未再发送短信。因此,汪明娜要求赵根生“停止对原告的欺骗、侮辱、骚扰、咒骂”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汪明娜要求赵根生“消除后果,并公开登报(人民日报、中国法制报等)和当面赔礼道歉”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赵根生系使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实施侵权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赵根生对外予以传播。根据法律规定,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赵根生应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汪明娜赔礼道歉、消

8、除影响。汪明娜要求赵根生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赵根生向汪明娜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内容的手机短信,造成了汪明娜的精神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院酌定赵根生向汪明娜赔偿人民币2,000元。九、法院审查发布的内容,不属于贬损人格的,不构成侵权。案例索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923号法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邹丽华去世后,作为钱幸兰之兄,钱汉斌与钱幸兰同是其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自邹丽华去世至本次当众张贴字迹事件期间,由于钱汉斌家人请求与钱幸兰见面协商被拒后,又在求助郭轶群单位工会仍无果的情况下,才采取当众张贴字迹事件。依一般人的理解,结合继承案一审判

9、决中钱幸兰所作“这样的不念亲情不讲感情的子女根本就不应当分得父母的遗产”的辩称,本次当众张贴字迹事件中“独霸”的一词虽有不妥,但仅为用词语气程度上较重,而内容上并无捏造或歪曲事实而贬损其人格之意。“独霸”用词,主观上具有以此促成双方见面协商的本意,客观上尚无侮辱、诽谤使其人格丑化的结果。钱幸兰的丈夫郭轶群在单位所获荣誉的客观事实,并不必然因此遭受贬损。本次当众张贴字迹事件之后,钱汉斌亦经诉讼程序解决其遗产纠纷,而再未做出当众张贴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必凤侵害钱幸兰名誉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

10、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的规定。刘必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侵犯对方名誉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十、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11、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第十一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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