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马园区路名牌采购及安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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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马园区路名牌采购及安装项目 合同书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付款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园区分局 2付款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园区分局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3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二、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3)“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

2、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成交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和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等。2、技术规格2.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知识产权 3.1成交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成交供应商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

3、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条件5.1成交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5.2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5.3成交供应商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成交供应商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6、支付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下列单据,采购人按合同规定审核后签署验收单:(1)运输部门出具的有关收据;(2)发票;(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

4、量证明书;(4)装箱单;(5)验收证书。6.3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园区分局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7、技术资料7.1成交供应商在交货时,应附上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8、质量保证8.1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正品。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8.2根据当地商检局

5、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免费质保期内,成交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十二小时内到场保修(或),以排除故障,使设备或软件完全恢复正常使用。免费质保期结束后,成交人仍应对该系统提供及时、良好、完整的维护维修服务。设备或软件由于其本身的设计缺陷或设备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任何故障或损坏,成交人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8.4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后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供应商

6、承担。9、检验9.1在发货前,成交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成交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9.2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采购人应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检验证书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10、索赔10.1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10.2根据合同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

7、证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成交供应商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第8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10.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成交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成交供应商接受,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11、迟交货11.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11.2如果成交供应商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采购人。采

9、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12、违约条款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将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应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采购人、成交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当地气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恶劣天气、地震等。13.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

10、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税费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成交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成交供应商负担。15、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15.1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5.2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

11、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5.3项目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15.4质量保证金在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返还。16、仲裁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 宿州 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16.2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17、违约终止合同17.1在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2、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7.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8、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成交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终止合同,终止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

13、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9、转让19.1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验收20.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20.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20.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

14、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0.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20.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

15、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1、合同生效及其它21.1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成交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21.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2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合同格式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马园区分局 供货:(以下简称乙方)

16、 宿州市九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宿马园区路名牌采购及安装项目 (招标编号:SZCG2019400A )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一事协商一致,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订立以下条款:一、产品参数及要求1、牌面尺寸:1200mm*360mm*45mm框架铝型材料,牌面1.5mm铝板,版面内容为反光材质。罗马立柱:直径不小于76mm热镀锌管(银灰色),厚度4mm。托盘:新型ABS压膜成型(银灰)。高度:牌面加立柱总高度2500mm。预埋件底盘:200*200mm法兰盘,预埋深度30cm。路名牌底座用40cm*40cm的防尘装饰罩。2、路名牌的尺寸、颜色、材质参照宿马园区已

17、安装路段路名牌。二、技术性能要求及安装位置1、路名牌的安装标准(1)基础路名牌基础预埋件材质和尺寸:路名牌基础预埋件材料性能不低于Q235A标准;路名牌基础预埋件的尺寸(见图1) 图1路名牌基础预埋件的尺寸(单位:mm)(2)路名牌基础预埋件安装工序及要求:(3)路名牌基础预埋件的中心位置距侧石内侧25cm(见图2)。(4).路名牌基础预埋件的高度位置为预埋件顶面低于侧石顶面10cm(见图2)。 (5).预埋件混凝土基础尺寸不小于404050cm,强度不低于C20。(6).路名牌设置完毕后应按原样恢复人行道路面。2.路名牌的安装要求(1)路名牌应设置牢固,构件完好无缺损。(2)路名牌牌底距离地

18、面净高应不小于2.5m,立杆安装垂直度应不大于4mm/m。安装位置:序号路名需安装数量/个道路走向备注1宿州大道(涵洞以东)10东西东西方向路名牌为蓝色;南北方向路名牌为绿色。2当涂路8东西3天门大道6东西4项王路12南北5虞姬路16南北6闵子路10南北7子贡路4南北8西经四路2南北9钟馗路4南北10西经六路2南北11居易路2东西12太白路2东西13支五路2南北14花山路8东西15博望路8南北16慈湖路12南北17采石路16南北18楚江大道18南北19佳山路10南北20灵城路12东西21宴嬉路12东西22泗州路4东西23含城路4南北24龙城路10东西25雨山路4东西26唐路10东西合计208三

19、、产品的交货地点、交货日期、运输方式1、产品的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3、运输方式及运费:由乙方负责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产品货款总价格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中标总金额为(小写)165000.00元,(大写)拾陆万伍仟圆整。2、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利息。 五、质量要求1、乙方的交货产品必须与甲方要求的一致。2、保证产品质量必须和招标文件内要求的一样,包装完好无损伤。3、自交货安装完成日起,产品质保期一年,质保

20、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但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或外部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损坏的,不在维修范围内。4、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接甲方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上门免费维修,零部件免费更换。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自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任意取消合同,否则视为违约。2、乙方以甲方确认的款式及所选定的样品为标准,产品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3、货物制作完成后,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带来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及时完全履行交付义务,每逾期一周,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

21、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应考虑终止合同;因乙方逾期交货所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未付货款中扣除。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制作过程中或产品完成后,甲方提出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工期顺延。5、因大风、下雨、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运输的情况不属乙方可控范围,也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将供货期顺延。6、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七、对产品提出异议期: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

22、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须无条件更换,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2、由于产品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来承担,保修期限为1年。八、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解除纠纷。3、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代理公司一份,宿马园区管委会招标办存档一份,柒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采购人(甲方): 成交供应商(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人或法人 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19年1110月0129日 日期:2019年1110月0129日 采购代理机构: 见 证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董云鹏 中心负责人(签字): 日期:2019年102019年11月0129日 日期:2019年102019年11月0129日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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