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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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涉及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内部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涉及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涉及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

2、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对外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人合伙与其她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她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获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当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的商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当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归还了

3、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是: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派、债务承当、入伙、退伙、合伙终结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合同,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有合伙的其她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加入和退出个人合伙的加

4、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获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有关入伙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内有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长合伙人,书面合伙合同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办理;书面合伙合同未商定的,必须通过全体合伙人的批准,并修改合伙合同;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有关退伙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内有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合同有商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合同解决;书面合伙合同未商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因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

5、拟定应承当的补偿责任。个人合伙的法律特性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法律特性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合用合伙公司法,后者合用民法通则。2、合伙是以合伙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这样,合伙合同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本上达到的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本,并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并成为司法机关解决合伙债务纠纷的根据。合伙合同一经

6、签订,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合同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当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基本上,因此非经合伙人全体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合同,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她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增长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性的体现。合伙合同一般应载明如下事项:合伙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公司的经营范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措施;合伙公司事务的执行;入

7、伙和退伙;合伙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体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她合伙人批准,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

8、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性。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合伙期间如浮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当。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当,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回绝,涉及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

9、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派、债务承当、入伙、退伙、合伙终结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她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的商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当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46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商定参与合伙盈余分派,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商定参与盈余分

11、派的,视为合伙人。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合同商定的债务承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合同未规定债务承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商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派比例承当。但是对导致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限度相应的多承当责任。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债务承当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当;合同未规定债务承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商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派比例承当;没有盈余分派比例的,按照其他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当。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

12、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看待。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合同,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有合伙的其她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长合伙人,书面合同有商定的,按照合同解决;书面合同未商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批准;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52合伙人退伙,书面合同有商定的,按书面合同解决;书面合同未商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因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状况,拟

13、定其应当承当的补偿责任。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商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当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仍负连带责任。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涉及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解决。55合伙终结时,对合伙财产的解决,有书面合同的,按合同解决;没有书面合同,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解决;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所有合伙额多的

14、合伙人的意见解决,但要保护其她合伙人的利益。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当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解决。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有关“以各自的财产承当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当;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派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当,局限性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

15、册登记,几种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她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涉及:(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公司、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公司;(3)依法登记领取国内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队登记证的社会团队;(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公司;(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

16、她组织。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公司挂靠集体公司并以集体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公司与其挂靠的集体公司为共同诉讼人。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她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17、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商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批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她承当,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承当,共同共有人共同承当。第九十九条共有人商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

18、以祈求分割;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祈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本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祈求分割。因分割对其她共有人导致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拟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合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获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她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她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19、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当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懂得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商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当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当债务。归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她共有人追偿。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商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商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拟定;不能拟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

20、参照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她成员应否承当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辽宁省高档人民法院:你院()民监字号有关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她成员应否承当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送,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送。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规定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当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提成比例承当抚恤金一千六百五十四元。研究觉得:贾国满在兄弟二

21、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送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补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送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予以死者家属合适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状况酌定。国务院有关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告知(国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公司,增进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停止征收公司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

22、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措施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 二年六月二十日1、 问:什么叫做个人合伙?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例如两个人合资养虾,两个人合资经销饲料,两个人集资买辆货车搞运送等等。2、问:具体要如何判断是不是合伙呢?答:合伙有几种要点:(1)合伙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2)合伙须有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一般是书面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

23、具有合伙的其她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4)合伙人共享财产和盈余、共担风险和亏损,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3、问:合伙合同要有哪些内容?答:合伙合同是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派、债务承当、入伙、退伙、合伙终结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4、问: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合伙人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均有表决权;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派权;合伙人分派合伙利益应以出

24、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商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按照合伙合同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为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5、问:哪些财产属于合伙财产?答:按照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拟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6、问:对合伙财产的管理是怎么规定的?答: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批准,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到

25、一致意见,则应当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进行。7、问:合伙的经营管理有何规定?答:合伙的经营涉及合伙的经营决策、决策的执行和合伙负责人这三个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她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民事责任。8、问:合伙的债务清偿有什么特别的地方?答:用句俗话来说,合伙组织相称于“无限公司”。合伙债务清偿有两个特别的地方:(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合同的商定,以其个人财产承当无限清偿责任。例如,张三与李四各出资20万元合伙做生意,成果不仅这40万元不够赔

26、,还欠人家10万元,这时,张三、李四要此外各拿出5万元来还债,这就叫无限清偿责任。无限,是指不限于投入合伙的共40万元,还连累到未投入合伙的个人其她财产,就算个人再无其她财产,那也得欠着人家的帐,等什么时候有了财产还得归还。从这点来看,个人合伙就明显区别于有限公司。如果张三和李四不是搞个人合伙而是注册了一种有限公司,那张三李四把注入公司这40万元亏完了或者剩余的公司资产不够归还公司债务了,此外差的10万元欠帐却不能追股东张三李四的其她个人财产。固然,搞成有限公司相对来说手续复杂,费用较大,并且财务制度要正规、要健全。(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

27、负有用自己的所有财产清偿所有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合同中商定的债务承当份额的限制。归还了所有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当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对于连带责任,我们举例阐明:在上例中,债权人除了可以追索合伙财产40万元(或者40万元财产亏损后剩余部分,或者40万元本钱外又赚得财产),还可以分别向张三和李四规定她们归还各应承当的5万元;也可以规定张三或李四任何一种人归还所有欠款,还可以在张三那拿了大半,局限性的再向李四要。如果李四除了出资的20万元外再无能力拿出她应负的5万元还债,那债权人可以向张三追索所有欠债,李四再按股比向张三要回张三应负那

28、部分,但要得回要不回,李四要承当这个风险了。可见,合伙不是闹着玩的,有道是生意好做,伙计难邀,互相之间要有相称的理解,要有相应的债务归还能力,否则,本不该由自己承当的债务却因伙计的因素而负了债,被伙计连累自己破了产。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性,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特别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与单位较少的联营。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性,分析好

29、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一、个人合伙的特性我觉得,个人合伙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性。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合用合伙公司法,后者合用民法通则。2、合伙是以合伙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这样,合伙合同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本上达到的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本,并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并成为司法机关解决合伙债务纠纷的根据。合伙合同一经签订,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0、,各合伙人依合伙合同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当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基本上,因此非经合伙人全体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合同,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她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增长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性的体现。合伙合同一般应载明如下事项:合伙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公司的经营范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措施;合伙公司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31、违约责任;等。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体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她合伙人批准,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

32、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性。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合伙期间如浮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当。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当,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回绝,涉及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有关这一点,笔者将在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中作具体阐明。二、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

33、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背民事义务或侵犯她人民事权利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一)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公司之间及合伙公司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公司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商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背出资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其她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当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导致损失还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

34、质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公司事务的补偿责任。按合伙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其她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公司的事务,给合伙公司或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4、违背竞业严禁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义务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0条规定:“合

35、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给合伙公司或者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公司利益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19条规定:“合伙公司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获得的收益均为合伙公司的财产。合伙公司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用其她手段侵占合伙公司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公司;若给合伙公司或者其

36、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6、擅自解决必须全体合伙人批准才干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2条规定:“合伙公司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一)处分合伙公司的不动产;(二)变化合伙公司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其她财产权;(四)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七)根据合伙合同商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背该条的规定,擅自解决合伙公司事务,给合伙公司或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公司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

37、当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合同。”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并且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但入伙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8、擅自退伙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46条规定:“合伙合同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合同商定的退伙事由浮现;(二)经全体合伙人批准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伙公司的事由;(四)其她合伙人严重违背合伙合同商定的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合同未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

38、公司事务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她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背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她合伙人导致的损失。9、回绝承当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9条规定:“合伙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替代其她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当数额的债务的,其她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她合伙人回绝清偿的,应依法承当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10、被聘任的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补偿责任。

39、合伙公司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公司授权范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公司授权范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11、合伙公司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公司招用的职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当返还或补偿的民事责任。12、清算人应依法承当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公司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公司,并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清算人违背合

40、伙公司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派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二)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当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公司对第三人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合伙公司法第条规定:“合伙公司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白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当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一方面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当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

41、当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当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所有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规定所有、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规定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她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过部分对其她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因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

42、原则,没有规定合伙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公司的利益分派和合伙公司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公司的财产数量也许太少而无法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所有财产为限承当责任。但是每一种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并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也许相差悬殊。因此,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的同步,还要承当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持续到合伙公司解散后的五年内。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祈求的,该连带责任消灭。但债权人的祈求权,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对债务人(原合伙人)的实体权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合伙在

43、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合伙纠纷屡见不鲜,并且合伙这种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因此,明确合伙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避免或减少合伙纠纷,也可以有助于合伙纠纷的解决,更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个人合伙内部纠纷的解决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涉及合伙时个人根据合同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解决。因其退伙时给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当

44、的补偿责任。2.合伙关系终结时财产分派问题:合伙关系终结时,一方面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解决,有书面合同的,按合同解决;没有合同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解决。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解决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比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难度大。要区别状况,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导致伤残,如有她人损害的,由她人承当补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当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行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当补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

45、是她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商定的,按商定办;无商定的,根据劳动法规进行解决个人合伙中的内部违约1、个人合伙中的内部违约是违约行为1-1成立个人合伙的前提是合伙合同。个人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来源于家族经营,早在一千近年前的罗马法就已对合伙作出了规定。个人合伙最大特点就在于其人合性,人合性表目前个人合伙上就是合伙人是在互相信任的基本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本上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到的合同

46、,就是合伙合同。只有达到合伙合同,各合伙人才干在一定范畴内予以联合,并根据合伙合同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当责任。合伙合同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本,并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根据。1-2合同的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她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变更、终结的因素。个人合伙合同虽不是纯正的债权行为,即当事人签订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拟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派盈余等方面的关系,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是反映交易关系,而合同法所调节的合同就是反映交易的法

47、律形式。因此,合伙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节,合伙人违背合伙合同义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行为人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2、个人合伙中的内部违约是侵权行为合伙人的内部违约,对其她合伙人或合伙体导致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该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合伙人构成合伙体后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加之违约人主观上存有过错;总之,合伙人的内部违约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侵权行为之债。应当注意的是,因个人合伙组织的特殊性,合伙人之间在经营管理合伙事务时不也许商定诸多具体的义务,判断其与否履行义务,往往也只能根据合伙人的概括义务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履行

48、状况,而该义务与否履行,实践中需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予以确认。考量现实的司法环境,看到违约责任一般合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把合伙人内部违约仅仅看作是违约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固然,把该行为当作是纯正的侵权行为,又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商定,没有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把该行为看作是特殊的侵权行为,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时合用过错相抵原则,这样既考虑到双方的商定,又注重实际状况,从而做到公平合理。因此笔者觉得,个人合伙中的内部违约既不完全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也不完全是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是两者有机的糅合。个人合伙中内部违约时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商定而预先拟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

49、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除非该商定数额明显过高或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但这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违约金的解决措施,双方违约时是因各方应按约支付对方等价违约金互相抵消而不应支持违约金祈求,还是根据双方违约的性质和限度以强违约行为吸取轻违约行为的原则,只规定强违约方向轻违约方按约支付违约金,或是根据双方违约行为的性质和限度各自支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减轻强违约方的部分责任,换言之,双方按照过错限度各自承当部分违约金。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觉得,个人合伙中内部违约时违约金的合用原则应按过错限度各自承当部分违约金。(一)违约金

50、的性质。违约金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其第一款事实上把违约金和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措施规定在一起,第二款实际是规定了商定的违约金和因违约导致的损失相比较过度悬殊的时候,赋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节的权力。这两款规定可以反映出来,违约金还是作为一种损失补偿额的预定,是用来弥补因违约导致损失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一种结论,可以觉得在合同法里面,事实上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但必须充足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二)个人合伙中内部违约拟定违约金数额时应合用过错相抵归责原则。数合伙人都违约的状况下,如

51、果完全按照商定合用违约金罚则,就会浮现这样的情形,即某合伙人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状况下,仍能获得其她违约合伙人的违约金。这势必会导致其她违约合伙人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步,可主张受偿方补偿对价违约金,这显然违背设立违约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多方都违约的状况下,违约金支付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归责原则予以执行。由于,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损害补偿责任,它们的目的都是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非予以受害人利益,故补偿额与损失额应当基本一致。因此,当数合伙人都存在违约行为时,违约合伙人获得她方违约金时,应扣除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即按一定的原则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违约金补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派

52、责任的目的,只有这样,才干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三)减免措施。1、比较因素力大小。即通过比较因素力的大小拟定应当减免的数额,从而拟定各自应当承当的损害后果。2、比较过错大小。即以比较过错轻重拟定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及责任范畴。3、综合考虑。比较因素力的强弱及过错轻重叠并拟定。即既要考虑受害人过错的限度,也要考虑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因素力大小,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补偿责任。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公司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商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背出资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其她履行出

53、资义务的合伙人承当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导致损失还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公司事务的补偿责任。按合伙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其她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公司的事务,给合伙公司或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

54、法承当补偿责任。4.违背竞业严禁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义务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给合伙公司或者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公司利益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19条规定:“合伙公司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获得的收益均为合伙公司的财产。合伙公司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

55、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用其她手段侵占合伙公司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公司;若给合伙公司或者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6.擅自解决必须全体合伙人批准才干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2条规定:“合伙公司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一)处分合伙公司的不动产;(二)变化合伙公司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其她财产权;(四)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七)根据合伙合同商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背该条的规定,擅自解决合伙公司事务,给合伙公司或其

56、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公司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合同。”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并且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但入伙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当连带责任。8.擅自退伙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46条规定:“合伙合同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合同商定的退伙事由浮现;(二)经全体合伙人批准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伙公司的事由;(四)其她合伙

57、人严重违背合伙合同商定的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合同未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公司事务导致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她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背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她合伙人导致的损失。9.回绝承当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9条规定:“合伙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她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替代其她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当数额的债务的,其她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她合伙人回绝清偿的,应依法承

58、当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导致损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10.被聘任的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公司授权范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公司授权范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合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11.合伙公司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公司招用的职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当返还或补偿的民事责任。12.清算人应依法承当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

59、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公司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公司,并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清算人违背合伙公司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派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32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局限性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公司财产清偿合伙公司债务时,其局限性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合同未商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公司出资以外的财产承当清偿责任。合伙公司法的这一规

60、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民法通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的商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当清偿责任。”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伙公司债务的清偿,应当合用合伙公司法的规定,即合伙合同未商定债务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畴不是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公司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以其所有的个人财产为限。如果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种合伙人都负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公司的所有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祈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并且还要为其

61、她合伙人所应承当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所有清偿。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公司的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因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原则,没有规定合伙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公司的利益分派和合伙公司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合伙公司的财产数量也许太少而无法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所有财产为限承当责任。但是每一种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并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也许相差悬殊。因此,合伙人承当无限责任的同步,还要承当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持续到合伙公司解散后的五年内。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祈求的,该连带责任消灭。但债权人的祈求权,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对债务人(原合伙人)的实体权利。【个人合伙债务承当】有关辨别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意义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以合伙名义对合伙以外的第三人所承当的债务。承当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当债务的财产范畴是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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