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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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国家行业标准n2005年2月1日执行n共12章292条第1章总则第2章 供水规划第3章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第4章 取水构筑物设计第5章 泵站设计第6章 输配水设计第7章 调节构筑物设计第8章 水厂总体设计第9章 净水设计第10章施工与验收第11章运行管理第12章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总则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集中式给水工程分类、建设总则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集中式给水工程分类、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0.11.0.2 村、镇供水相近之处较多且内在联系多,村镇供水工程与城村、镇供水相近之处较多且内在联系多,村镇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工程相比,规模小,用户分散,建

2、设条件、管理条件市供水工程相比,规模小,用户分散,建设条件、管理条件、供水方式、用水条件和用水习惯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供水方式、用水条件和用水习惯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本规范系根据村镇供水特点编制,适用于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村镇供水工程,形式多样、规模差异大,建设和管理的条件不村镇供水工程,形式多样、规模差异大,建设和管理的条件不同、要求不同,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同、要求不同,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总则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集中式给水工程分类、建设总则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集中式给水工程分类、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0.4 水源的

3、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供水水质和供水保证率(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供水水质和供水保证率(1)满足生活饮用水需求、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村镇供满足生活饮用水需求、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村镇供水的主要任务水的主要任务(2)供水规模较小、水源较固定、调节能力低、投资渠道少供水规模较小、水源较固定、调节能力低、投资渠道少,设计年限宜采用10a15a。(3)避免建后矛盾,保证工程良性运营避免建后矛盾,保证工程良性运营。(4)提高供水水质、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药耗、漏耗,改善劳动和管理条件,是村镇供水技术村镇供水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章从区域规划的单元、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本章从区域

4、规划的单元、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深度、村镇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的规定等进行了规定。规划深度、村镇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的规定等进行了规定。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区域规划的单元:县、乡(镇)为编制单元。区域规划的单元:县、乡(镇)为编制单元。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以及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明确了: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深度。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深度。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

5、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本章从区域规划的单元、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本章从区域规划的单元、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深度、村镇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的规定等进行了规定。规划深度、村镇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的规定等进行了规定。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规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为避免矛盾,应作好协调工作。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

6、、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本条文对供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和规划深度要求本条文对供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和规划深度要求。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3.1 供水规模和供水量供水规模和供水量。供水规模系指水厂的供水能力,不含水厂自用水量。按最高日供水量最高日供水量确定。用水量:3.1.1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合。分日常用水,考虑经济情况可不考虑(庭院浇灌和农田灌

7、溉)。用水量计算人口增长率如条件较差的农村,流动人口少,向外迁移人口多,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可能是负值 可按县人口计算。时变化系数: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与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等于最高日用水量除于24h),是用来确定供水泵站和配水管网设计流量的重要参数 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3.2 供水水质和水压供水水质和水压。供水水质:型供水工程,以及有条件的、型

8、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只有受条件限制的、型供水工程,才执行农村实施准则的规定。供水压力:满足用水设备正常额定流量的压力,同时规定了保证用水设备正常使用的最高静水压的规定(40M水头)。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3.3 水源水源选择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

9、,并作出评价。3.3.3关于工程设计阶段应明确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水源保护措施可按照本规范11.3.1条的要求确定。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3.3 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3.4.1关于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的确定原则 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并作出评价。3.3.3关于工程设计阶段应明确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水源保护措施可按

10、照本规范11.3.1条的要求确定。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本章从供水规模的确定、用水量定额;供水水质与压力;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水源的选取;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选择;防洪与抗震对构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筑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3.3 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供水范围及供水方式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供水。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3.4.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3.4.9 有

11、条件时,应全日供水;IV、V型供水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定时供水。本章对地下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选型、位置本章对地下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选型、位置进行了规定;进行了规定;对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了拟开采含水对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了拟开采含水层、构筑物深度和进水结构的确定原则,以及保证水质和层、构筑物深度和进水结构的确定原则,以及保证水质和工程安全的规定;工程安全的规定;对地表取水构筑物的设计的基本要求,构筑物安全和取水对地表取水构筑物的设计的基本要求,构筑物安全和取水安全的基本规定安全的基本规定。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按功能可分为取水泵站、供水泵站

12、、加压泵站等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按功能可分为取水泵站、供水泵站、加压泵站等,应根据供水系统需要设置,供水工程中的泵站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应根据供水系统需要设置,供水工程中的泵站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要求外,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5.0.3 。关于水泵机组选择的基本要求。水泵机组选择的基本要求。5.0.4 地势平缓、有连续供水要求、建造水塔不经济、电力有保障的供水泵站,宜采用变频调速设备供水。5.0.5 电力有保障、地势平缓的小型单村供水泵站,可采用气压水罐供水。气压水罐的设计要点是参照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76)确定的。5

13、.065.0.10 对水泵的吸水运行水位、进出水管设计、防水锤措施以及进水管喇叭口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5.0115.012 对泵站内电气设计及泵房内布置设计进行了规定。6.016.02 条文对输水线路的定线与布置的原则及要求进行了规定。6.03 对配水管选线与布置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排气阀、泄水阀、检修阀的设置要求,对加压泵站、室外消火栓设置进行了规定;对集中供水点、测压表的设置进行了规定。6.04 水表设置要求。6.05 对水质安全进行了规定。6.06 给水管网上的附件的防冻措施规定。6.07供水管材及规格的选择规定。6.086.013条文 明确输配水管网的设计计算的详细规定。6.0.1

14、4 输配水管网的敷设的要求。7.01 条文对调节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确定的规定。7.02 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确定的规定:清水池和高位水池:2040%最高日用水量,水塔:1020%最高日用水量。7.03 高位水池与水塔运行最低水位满足用户不利点及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7.047.07.011 对清水池及其他调节构筑物的相关设计及构造进行了规定 调节构筑物有:清水池、水塔、高位水池等调节构筑物有:清水池、水塔、高位水池等。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028.04 针对水厂生产构筑物和净水装置的布置,水厂的平面布置及场内管道布置进行了规定。8.0.5 出厂水总管

15、应设计量装置,必要时进厂水总管亦应设计量装置出厂水总管应设计量装置,必要时进厂水总管亦应设计量装置。清水池和高位水池:2040%最高日用水量,水塔:1020%最高日用水量。8.0.6 水厂应配备与其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IIII型工程应设检验室。8.0.7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J16的要求。9.1 一般规定:9.1.1 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参照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1.2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的生产能力应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日工作时间确定。9.1.3 净水构筑物应设排

16、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备等。9.1.4 水厂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和污泥应妥善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护要求;贫水地区,宜考虑滤池反冲洗水的回用。9.1 一般规定:9.1.5 净水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要求。9.1.6 净水构筑物上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0m。9.1.7 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9.1.8 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净水装置等,应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净水装置等,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符合卫生安全要求。9.2 9.13 对预沉、粗滤和慢滤、凝聚剂和助凝

17、剂的选择与投配、混合、絮凝、沉淀和澄清、过滤、净水器、深度净化、电渗析、消毒等的设计进行规定。10.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0.1.1 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V型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由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10.1.2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10.1.3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10.1.4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术洽商等记录。10.1.5

18、 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完成。10.1 一般要求10.1.6 应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构筑物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的规定,机井尚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SL256)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尚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管道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的规定;机电设备应符合泵站技术规范(SD20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19、10.2 土建工程 10.2.1 深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10.2.2 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槽验收。10.2.3 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分层厚度宜采用200250mm,回填料、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沟回填前,管道安装应验收合格,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10.2.4 凿井时,应对设计含水层进行复核,校正过滤器的设计位置和长度,封闭非取水含水层;成井过程中应控制每100m顶角倾斜不超过1.5;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凿井,应采用泥浆护壁;成井后应进行洗井和抽水试验,出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0、。10.2 土建工程 10.2.5 防渗体和反滤体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10.2.6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做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10.2.7 水池施工,应做好钢筋保护层、防渗层、变形缝,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控制好温度裂缝,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合格的水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漏水现象,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m2d),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m2d)。10.3 材料、设备采购 10.3.1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应在设计人员的指导下采购。10.3.2 材料设备的采

21、购,应向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质检报告、合格证和说明书;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说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10.3.3 管材及其配件、设备及其配件,宜选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10.3.4 塑料管道、气压水罐、电气设备、净水器、计量仪表等产品不应采用旧货或积压品。10.3.5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材质、外观、备件等检查。10.3 材料、设备采购 10.3.6 管道验货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进行外观和防腐层检查、外型尺寸量测,对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2 批量购置的塑料管道,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22、(GB6111)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每种规格的抽样数不应少于3根。10.3.7 材料设备应按性质合理存放,不得与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10.4 管道、设备安装管道、设备安装 10.4.1 主要管道、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宜要求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10.4.2 构(建)筑物中管道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10mm,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部位允许偏差为3mm。10.4.3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逐一进行质量检查,并清除其内部杂物和表面污物;相关的土建工程应验收合格。10.4.4 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接头部位应不漏水、不破坏其强度。10.4 管道、设备安装管道、设备安装

23、10.4.5 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水压试验:1 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2 试验段管道灌满水后,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金属管和塑料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24h,混凝土管及其有水泥沙浆衬里金属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48h。3 试验压力应不低于本规范表6.0.7中规定的设计内水压力;当水压升到试验压力时,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渗漏现象,实测渗水量不大于表10.4.5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时,可认为管道安装合格。10.5 试运行试运行 10.5.1 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应至少经过1520d的试运行期。设计单位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参与

24、工程的试运行。10.5.2 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艺要求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水质,做好药剂投加量和水质检验记录,在连续3次水质检验均合格后,方可进入整个系统的试运行。10.5.3 试运行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管道冲洗和消毒:1 宜用流速不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2 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10.5 试运行试运行 10.5.4 整个供水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定时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药剂投加量、絮凝效果和消毒剂投加量,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

25、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每天检验一次出厂水的细菌学指标、记录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情况和滤池的冲洗情况。10.5.5 投入试运行72h后,应定点测量管网中的供水流量和水压,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各进行一次全分析检验。当水量、水压、水质合格,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进入试运行观察期,观察期应按水厂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观测记录和水质检验。10.6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10.6.1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10.6.2 验收前,应完成管理单位组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10.6.3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水管理单位和卫生部门应参加验收。1

26、0.6.4 验收时,应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技术资料。10.6.5 验收时,应对供水系统的安全状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看分析,并实测其供水能力、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标 10.6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10.6.6 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无安全隐患。10.6.7 验收合格后,有关单位应向管理单位办理好技术交接,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11.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1.1.1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包括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在内的良性运行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管理。11.1.2 供水单位应按

27、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其岗位的技术要求。11.1.3 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情况。11.1.4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相关用户;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11.1.5 供水单位应定期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11.1.6 供水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用水卫生和节约用水知识宣传。11.1.7 供水单位可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的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管理。11.2 水质检

28、验11.2.1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11.2.2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本规范表11.2.2的要求。11.2.3 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梢,IIII型工程不少于2个采样点,IV、V型工程不少于1个采样点。11.2.4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11.2.5 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

29、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11.2.6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11.2.7 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11.3 水源管理水源管理 11.3.1 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经常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11.3 水源管理水源管理 1 地表水源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

30、示牌。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将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4)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

31、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5)输水渠道、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11.3 水源管理水源管理 2 地下水源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地下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确定,且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3)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4)渗渠、大口井等受

32、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与地表水源保护要求相同。5)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开采深层地下水的水源井应保证生活用水,不宜用于农业灌溉。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4 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11.3.2 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11.3.3 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11.3.4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天应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2 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浮冰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3 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

33、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4 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11.3.5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2 暂时停用或备用的水源井,每隔1520d应进行一次维护性抽水,运行时间不少于8h。3 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4 管井的单位降深出水量减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5 集取地表渗透水的取水构筑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11.4 净水厂管理11.4.1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

34、应符合以下要求:1 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1030m,并设立明显标志。2 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3 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4 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5 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的方可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11.4 净水厂管理11.4.2 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有关试验和

35、设计要求选择药剂。2 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3 药剂管理人员应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4 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做好入、出库记录。5 药剂仓库和加药间应保持清洁,并有安全防护措施。6 运行时,应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应漏加和渗漏。7 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36、。8 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11.4 净水厂管理11.4.3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11.4.4 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粗滤池的出水浊度应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应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11.4.5 预沉池,应每天观测其进水的含砂量,定期测量淤积高度,及时清淤。11.4 净水厂管理11.4.6 慢滤池的运行管

37、理应符合以下要求:慢滤池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宜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2 初期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初期应半负荷、低滤速运行,15d后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后可逐渐增大到设计值。3 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出水堰高度或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的砂层,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开度到原位。并把堰口高度恢复到最高点或调整阀开度到原位。4 每年应补砂一次;

38、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每年应补砂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沙层,补新滤料至的沙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设计厚度。5 每隔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11.4 净水厂管理11.4.7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2 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3 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4 澄清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1)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

39、的1/22/3;初始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原水浊度低时,可投加石灰、黏土,以尽快形成活性泥渣。2)反应室沉降比达标后,方可减少投药量、增加水量;每次增加水量应间隔进行,每小时增加正常水量的20%。11.4 净水厂管理11.4.8 普通快滤池的冲洗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经常观察滤池的水位;当水头损失达1.5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2NTU时,应按设计冲洗强度进行冲洗。2 冲洗前,应先关进水阀,待滤料层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时,再关闭滤水阀。3 冲洗时,应先开启冲洗管道上的放气阀,冲洗水阀开启1/4,待残气放完后再逐渐开大冲洗水阀。4 冲洗结束时,排水浊度应小于15;重新投入运行时

40、,滤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11.4 净水厂管理11.4.9 间断运行的快滤池,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冲洗;冲洗结束后,应保持滤料层表面有一定的水深。11.4.10 冲洗后,滤池的出水浊度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滤料;新装滤料应在含氯量不低于0.3mg/L的溶液中浸泡24h,经检验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11.4.11 净水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和维护。11.4.12 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11.4.13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11.5 泵站管理11.5.1 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11.5.2 水泵应在泵体内充满

41、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水泵的运行,应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尽可能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11.5.3 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的开启或关闭。11.5 泵站管理11.5.4 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水泵轴承温度不应超过35;油浸式变压器的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电动机的轴承温度,滑动轴承不应超过70,滚动轴承不应超过9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的电流除启动过程外不应超过额定电流。11.5.5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

42、水位。11.5.6 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11.5.7 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11.5.8 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11.6 输配水管理11.6.1 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6.2 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11.6.3 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11.6.4 每天应定时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内的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范围内,水位指

43、示装置应工作正常。11.6.5 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及时更换变形的浮球。11.6 输配水管理11.6.6 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锈漆。11.6.7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11.6.8 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11.6.9 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11.6.10 应定期观测配水管网中的测压点压力,每月至少2次。11.6.11 应定期检查供水系统中的水表,不应随意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11.6.12 应有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详细注明各类阀井的位置,并及时

44、更新。12.1 一般要求12.1.1 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形式,可根据以下条件选择:1 淡水资源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但多年平均降雨量大于250mm时,可建造雨水集蓄供水工程;2 水资源缺乏,但有季节性客水或泉水时,可建造引蓄供水工程;3 有良好浅层地下水或泉水,但用户少、居住分散时,可建造分散式供水井或引泉工程。12.1.2 分散式供水工程,供生活饮用的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12.1.3 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时,应做好典型示范,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12.1.4 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应加强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消毒。有条件的用户,可采用电灭菌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备消毒,或采用氯消毒片、漂

45、白粉、漂粉精等消毒剂消毒。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2.2.1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一般可选择单户集雨,有适宜地形时亦可选择公共集雨。12.2.2 年供水量应根据年生活用水量、年饲养牲畜用水量,扣除已有工程的供水能力确定 1 年生活用水量可根据人口数和表12.2.2-1中的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确定。2 年饲养牲畜用水量可根据牲畜种类、数量和表12.2.2-2中的平均日饲养牲畜用水定额确定。分区半干旱地区半湿润、湿润地区生活用水定额20303050牲畜种类大牲畜羊猪禽饲养牲畜用水定额305051015200.51.0表12.2.2-1表12.2.2-2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2.2.4 单户集

46、雨工程的集流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采用集雨效率高的集流面形式,优先选用屋顶集流面、人工硬化集流面或二者结合的集流面,在湿润和半湿润山区也可利用自然坡面集流。2 供生活饮用水时,集流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柴草垛、油污、农药、肥料等污染源,不应采用马路、石棉瓦屋面和茅草屋面作集流面。3 集流面坡度应大于0.2%,并设汇流槽或汇流管。4 混凝土集流面应设变形缝,厚度应根据冻胀、地面荷载等因素确定。5 集流面的设计应符合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的规定。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2.2.5 单户集雨工程的蓄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采用防渗衬砌结构。2 应根据具体情

47、况设置必要的进水管、取水口(或供水管)、溢流管、排空管、通风孔和检修孔,检修孔应高出地面300mm并加盖。3 在寒冷地区,最高设计水位应低于冰冻线。4 采用屋顶集流面和人工集流面时,蓄水构筑物前应设粗滤池;采用自然坡面集流时,蓄水构筑物前应设格栅、沉淀池和粗滤池。5 供生活饮用水的蓄水构筑物,应设计成地下式封闭构筑物,采用水窖时每户宜设两个,采用水池时宜分成可独立工作的两格。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2.2.6 供生活饮用水的公共集雨工程,宜布置在村外便于集雨和卫生防护的地段。12.2.7 蓄水构筑物内的水供生活饮用时,可采用慢滤设施(或装置)进行过滤。12.2.8 雨水集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

48、以下要求:1 蓄水构筑物应置于完整、均匀的地基上。2 土方开挖时,应避免超挖;基础有变形时,应及时支护。3 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的规定,水泥沙浆的配合比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混凝土振捣应密实;浆砌工程座浆应饱满;混凝土和水泥沙浆应加强养护。4 蓄水构筑物建成后,应进行清洗,并检查有无裂缝;有条件时可充水浸泡。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2.2.9 供生活饮用水的单户集雨工程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 集流面上不应有粪便、垃圾、柴跺、肥料、农药瓶、油桶和有油渍的机械等污染物;利用自然坡面集流时,集流坡面上不应施农药和肥料。2 雨季,集流

49、面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扫,及时清除汇流槽(或汇流管)、沉淀池、粗滤池中的淤泥;不集雨时,应封闭蓄水构筑物的进水孔和溢流孔,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3 过滤设施的出水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设施内的滤料。4 应每年清洗一次蓄水构筑物。5 水窖宜保留深度不小于200mm的底水,防止窖壁开裂。6 蓄水构筑物外围5m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12.2.10 供生活饮用水的公共集雨工程管理,集流范围内不应从事任何影响集流和污染水质的生产活动,蓄水构筑物外围30m范围内应禁止放牧、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12.2.11 雨水集蓄工程,可安装微型潜水电泵、管道建成自来

50、水系统,也可安装手动泵或使用专用水桶人工取水。12.3 引蓄供水工程12.3.1 引蓄供水系统宜与雨水集蓄供水系统相结合。12.3.2 设计供水规模可按本规范12.2.2条确定。12.3.3 季节性客水(或泉水)水质应符合CJ3020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水质检验。12.3.4 引水管(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布置在水质不易受污染的地段;2 应充分利用已有输水设施;3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管道引水;采用明渠引水时,应有防渗和卫生防护措施。12.3 引蓄供水工程12.3.5 蓄水构筑物,宜选择水窖或地下水池;其位置应便于引水、取水和卫生防护,有地形可利用时宜设在高处;蓄水容积应根据年用水量、引

51、蓄时间和次数确定。12.3.6 客水泥沙含量较高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设集中沉淀池或逐户分设粗滤池。12.3.7 客水为灌溉水时,应选择水质较好的时段引水,先冲洗引水管(渠),再引入蓄水构筑物;不应引蓄灌溉退水。12.3.8 引水管(渠),不应与污废水管(渠)相连接。12.4 分散式供水井12.4.1 分散式供水井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井位应选择在水量充足、水质良好、环境卫生、取水方便的地段,远离渗水厕所等污染源。2 地下水埋深较浅时,可选择真空井,砖砌或石砌的筒井、大口井,深度不宜超过15m;地下水埋深较深时,可选择便于小型机械施工的小管井,井管内径比提水设备外径至少应大50mm。3 井水

52、的含砂量应小于10mg/L;多户共用的井,出水量应不低于1.0m3/h。4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散水坡,宽度宜为1.5m,在透水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黏土层;井口应设置井台和井盖,井台应高出地面300mm。12.4 分散式供水井12.4.2 提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电源有保障时,可选择微型潜水电泵;2 枯水位到井口的深度不超过8m时,可采用真空手压泵;3 枯水位到井口的深度在830m范围内时,可采用深井手动泵。12.4.3 真空手压泵和深井手动泵,应安装在坚固的井台上;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12.4.4 井旁设洗涤池时,应设排水沟,将废水排至水源井30m外;水池和排水沟应采取防渗措施。12.4.5 分散式供水井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管理:1 应将井周围30m范围划为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内不应有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畜禽圈、粪堆、垃圾堆等污染源;井口周围应经常保持清洁。2 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当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停止供水、及时处理,并对类似水源井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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