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的啄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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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司法的“啄木鸟”:民事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的反思与应对作者:周方题记:由注重强调监督,转变为注重强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由注重强调相互监督制约,转变为注重强调相互尊重;由对监督的抵触和被动应付,转变为理解支持和主动接受监督。-参见本文注释(14)内容提要:2012 年民诉法增设了“检察建议制度”这种非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因其具有适用广泛、操作灵活、监督柔和等特点,在实践中运用日益广泛。检察建议制度是法检两家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权力对话机制,能够满足法律监督需要和回应监督效果不佳之尴尬,优化了法治环境,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但随之而来“加强论”一边倒趋势呈现强劲势头,难免让人困惑和担忧。

2、由于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是新生事物,加之立法缺陷和限制性规定,导致检察建议效力不足、适用混乱,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并制约其功能作用的发挥。本文融合现行法律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规定与实践样本,分析其理论源流、功能变迁及管理问题,从权力对话和政治沟通的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解读其正当性和必要性,本着“守护谦抑,有错慎纠、适度监督”的法治思维,力求防止检察权过度扩张与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着力从理念、立法、制度、管理层面作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促使法院必须转变观念,适应民事检察权扩张带来的变化,理解支持并自觉接受检察监督。而检察机关更要提高建议质量,法检两家通过对话合作,努力实现“支持、纠错和共进”的总体目标。

3、主题词:民事诉讼; 检察建议; 反思与应对 ; 目 录导 语一、现实考察:存废之争与权力扩张的功能变迁(一)历史与发展:(二)尴尬与困境:(三)类型与特点: (四)功能与作用: 二、依据评述: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的理论透视(一)法律监督之理论源流。(二)现行法律之功能定位。(三)权力对话之显性功能。(四)政治沟通之隐性功能。三、现状分析:抵触对抗与理性应对的缺位思考(一)思想认识的局限性。(二)立法体系的滞后性。(三)制度体系的零散性:(四)自身管理的随意性:四、未来展望:理解支持与谦抑有度的路径探索(一)理念层面公正司法的啄木鸟。(二)法律层面逐步完善立法规范。(三)制度层面构建沟通协作机制。

4、(四)管理层面规范管理应对有力。2以下正文:(全文共9808字)检察建议是民事诉讼中发现审判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和管理漏洞,基于权力配置不能直接加以解决,但基于法律监督又不能无动于衷,于是协调两者矛盾的检察建议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其适用范围、对象、内容和形式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距,此与立法滞后、理论研究不足和实践重视不够等密切关联,为使检察建议制度逐步规范,对其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所称“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简称“检察建议”)一、现实考察:存废之争与权力扩张的功能变迁民诉法意义上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通过法院

5、内部监督程序纠错的一种监督方式,具备“了解事实发现问题追究责任督促纠正”四个要素,是一种典型的柔性法律监督方式。(一)历史与发展:长期以来,抗诉是民事检察监督唯一的有效方式。民事检察制度最先仅为民事公诉制度,可以追溯至光绪33 年(1907 年)清德宗批准检察官独立行使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规定检察员为民事公诉制度的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后,检察建议参照前苏联经验实行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对法律是否被严格遵守进行监督。1954 年颁布的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职责做出科学界定,检察系统创立检察建议书。后来由于特定的社会形势,检察建议被弃之不用。197

6、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检察建议成为开展综合治理活动的主要手段。 王洪俊著:中国的检察制度,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版,第5-6页。1982年12月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检察建议”被郑重提出。1995年检察官法第一次对检察建议明确规定。1999年刑事诉讼规则依然规定主要适用刑事案件。长期“重刑轻民”民事检察建议的产生在本世纪初,主要是提出抗诉。2001年9 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第一次审判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检察建议的具体作用,民事检察建议才成为抗诉外的重要监督手段。30 年来,我国民行检察建议理论分岐,争议不断,从无到有,从民事监督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审判监督到试点

7、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范围扩大,权力扩张趋势明显。 2012 年8 月31 日,新民诉法对检察建议六个条文修改了五条,增加了两条,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存废之争”尘埃落定。(二)尴尬与困境:1.司法机关对检察建议抵触。认为是对法院不信任,存心“找茬”“挑刺”,法院以于法无据将检察建议拒之门外,拒不采纳,回复取决法院自觉性,抗诉被屡次退回,调卷设置障碍,甚者通过司法解释缩小抗诉范围,限制监督权行使。各地法院处理程序不规范,提交回复情况有合议庭进行裁决,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检察建议法律效力不明确。由于建议的方式、内容、效力不明,导致实践中检察建议地位尴尬。监督意见由被监督者决定,降低民事检察建

8、议制度价值,理不直、气不壮,挫伤检察官积极性、主动性。检察院自身宣传不到位,普通民众对民行检察建议认知度不高。3.缺乏程序规范权威不足。(见图表1)法院不配合,检察机关束手无策,认识分歧导致调查权行使不畅,期限不明确,找理由推托,回复不及时、口头告知、不予回复、听而不行、流于形式。各地开展情况不均衡,适用范围不明确,随意性大,有由检察长决定的,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规定过于原则,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惯用刑事思维审查民事案件,缺乏民事证据意识,导致滥用调查权。4.检察机关重视不够。(见图表1)检察机关拒绝出庭,建议质量不高,说理不足,采纳率低,内容简单,分析不到位,针对性不强。文书格式、编号、排版

9、、字体、字号不尽相同,遣词造句等大相径庭。(三)类型与特点:从性质来看,检察建议可以分为一般意义的检察建议和民事诉讼视角下的检察建议。一般意义的检察建议即以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设置等内容为监督对象,旨在推动审判机关完善自身制度建设、提升内部制约机制的有效性。而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以民事个案为监督对象,其直接目的在于保障具体民事案件之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从内容上划分,分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从提请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的检察建议和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案件以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性的检察

10、建议等三类为主要内容。检察建议的主要特点:1.权力性和建议性相结合,具有柔性强制的特征,具有实用性、协商性;2.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以个案监督为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后监督为主;3.没有法定约束力,但具有一定事实的强制力,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却产生强制的法律效果。加之与法院协商沟通在先,大大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4.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活动,检察建议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送,减少诸多程序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四)功能与作用: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以个案监督为一般原则、以维护裁判公正为目标,通过非讼机制,与抗诉制度构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二元

11、格局。在监督性质上,民事检察建议则相对柔和,与审判机关就建议书载明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能够接受的方式启动自身纠错机制,弥补抗诉刚性的局限性;在监督方式上,民事抗诉的接收主体是上级机关,检察建议在接收主体为同级法院;在监督范围上,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和执行程序,基本涵盖民事诉讼活动;在监督效力上,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抗诉必然“有抗必审”,容易引发抵触情绪。功能表现在 梁凤娣、顾文虎:检察建议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0期,第84页。:1.纠错功能。对于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但未导致根本性错误,尚不足启动救济程序的情形,发挥柔性监督作用。2.整改功能。针对违

12、反法律规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等,帮助有关单位强化管理、完善制度。3.预防功能。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产生职务犯罪或者被职务犯罪分子利用的机会和条件,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4.处置功能。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建议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保障法律实施。5.引导功能。促使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提高素质,宣传法制,弘扬正气,培养守法意识,引导、规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体系。二、依据评述: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的理论透视新民诉法对检察建议进行重构,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手段和范围有新拓展,既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又让当事人通过

13、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检察建议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一)法律监督之理论源流。1.西方权力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设置,并依据权力的本性,认为执行权失于法律监督必然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 页。 2.政治体制基础。我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设置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人民代表大会专司国家权力和立法权,人民政府专司行政权,人民

14、法院专司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权。3.人民司法本质要求。一切权力源自人民,并受人民监督,司法权也不例外。权力的行使需要进行监督,也是国家权力制衡的原因所在,不仅说明权力制约的需要,也表明权力自主扩张的内在逻辑性。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不得对审判权监督,法检的相互制约,防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权力,4.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一次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检察机关被作为落实法制统一的国家机关而设计,是一种接近极端的理想主义。 刘澍:司法生态: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架构的逻辑取向 基于法律社会学的深描,载民事程序法研究民诉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3年第2

15、期,第7页国内现行学理对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阐释并没有面对社会法律需求给出正面的回答,而是意图在规范意义上的权力结构中寻找逻辑结论。 (二)现行法律之功能定位。新民诉法与检察建议有关的规定共计五个法律条文: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也可以提出抗诉。对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

16、错误。”第210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来看:1.扩大监督范围。包括再审抗诉提出的检察建议,也包括其他审判程序中因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建议;从民事审判监督到民事诉讼监督,但未对执行活动作出详细规定,仅有2011 年3 月两高会签文件将民事执行监督范围限定为五种情况。 高检会(2011)2号文件:2011 年3 月两高会签文件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2 条规定,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

17、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2 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规范监督方式。检察建议正式纳入法律,建立抗诉和检察建议互补的监督模式。3.增设前置程序。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杭诉的前置

18、程序。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人民法院救济程序穷尽之前,当事人不能申请抗诉。4.强化监督手段。赋予检察院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权。 (三)权力对话之显性功能。1.搭建权力对话另一个平台。检察建议实现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取决案件情况、法检两家沟通、法院自身考量与博弈等诸多因素。检察建议的柔性非讼特征,不直接影响判决既判力,有助搭建法检两家权力对话另一个平台,有效缓和双方对抗和抵触,使审判机关更容易接受,避免因盲目抗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2.打开法律监督另一扇门。此前仅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执行监督处于“真空地带”。检察建议成为新民诉法最大“亮点”,弥补法院内部监督不足、当事人启动乏力等弊

19、端,为当事人打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另一扇门,构建权力间对话机制,把民事诉讼活动置于法律监督之下。3.畅通涉诉信访另一条渠道。近年来,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一方面反映群众法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又折射出涉诉信访渠道的畅通受阻。不少涉诉信访问题是裁判瑕疵、司法不公引起的。虽然法院自我纠错不断完善,但仍然缺乏创新。检察建议予以纠错,畅通了涉诉信访的另一条渠道,便于群众反映问题,依法纠错,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4.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新民诉法将“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的”增加为回避理由,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第43条关于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

20、弊、枉法裁判行为责任追究、第200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相呼应,构成对事和对人监督相衔接的完整体系,检察建议编织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铁网,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四)政治沟通之隐性功能。1.政治协调功能。柔性权力是一种协商性的权力,检察建议改变强烈对抗方式,立足检法两家相互配合与协商,由法院启动内部机制自我纠错。这种缓和的监督方式给予法院一个体面承认与改正错误机会,缓和法院与法官对抗情绪,心理上易于接受,使检察建议以“软着陆”的方式渗透到民事诉讼中,有利于检法工作机制配合和制约。2.管理创新功能。检察建议拓展和延伸彰显社会管理价值。通过办理个案及时发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有效诉求表达

21、,矛盾调处长效保障机制。“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耗费,不仅是司法活动的目标,也是法律程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准。” 王水明:民事抗诉的法治价值J 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9期 , 第21页 。 3.保障诉讼秩序。实现民事诉讼的同级监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再审建议监督,保障审判权的有序运行,维护诉讼活动内部秩序,消除民众对法律不满,减少社会中潜在不稳定因子。把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拿到案外救济,检察建议救济权益更方便和快捷。检察建议在预防恶意诉讼、虚假调解中具有独特作用,通过再审对恶意诉讼进行改正。4.拓宽职务犯罪线索渠道。新民诉法“调查”修改为“调查核实”,表明调查核实权的非强制性和公开透明性。作为公

22、权力本身存在权力滥用风险,必须保持适度克制,严守边界,遵循超然中立、有限私权干预、充分必要的原则。明确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衔接和区分,服务裁判监督,从中拓宽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来源渠道。三、现状分析:抵触对抗与理性应对的缺位思考“公权力的介入一定要慎之又慎,要适当有限,否则会加重诉讼负担、打破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加长司法腐败链条”。 转引韩静茹:民事检察制度的体系化革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15页。(一)思想认识的局限性。1.理论分歧。反对论认为:国外的民事、行政诉讼中没有类似的监督制度,强化检察监督必然弱化审判权独立行使,损害审判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民事检察建议破坏纠纷解决机

23、制的正义性和效率性,混淆了刑事抗诉与民事抗诉、有错必纠与既判力之间的矛盾,打破民事诉讼间平等格局,刺激检察系统扩权的欲望,全程监督并不表明一切诉讼行为都要受到监督。 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P47-71。 赵绘宇、黄卓昊: 救济、分权与检察监督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三重制约机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3 期。支持论认为:现实需要,司法不公和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需要检察机关介入;权力监督的需要,必须由检察机关从外在提供力量;纠正错案的需要,错案通过自身纠正的可能性较低,检察机关有必要提供强有力的救济。2.理念变迁:从“干预”到“制约:建国

24、之初,检察机关被赋予民事起诉、参诉和抗诉权。随着私法自治发展,检察机关由“干预者”向“督促者”角色转换,新民诉法限定在“公益”范围,淡化“有错必纠”干预观念,凸显“守护神”本位回归;从“对立”到“协同”:长期法检抵触对抗,强化与弱化争论不休,两家分歧是民事监督难以开展的观念障碍,检察建议适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十分必要。3.理顺法检关系。新民诉法从“单一”到“多元”,范围拓展、方式多元。充分体现立法者宽缓中立的态度,抗诉权被“安排”在当事人申请之后,检察建议权是对实践做法笼统认可,确立同级监督,专门规定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定位:支持、纠错和共进。 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J;载现代

25、法学,1996年06期,第12页。(二)立法体系的滞后性。1.规定过于原则,缺少操作性。法无明文规定民事检察建议实行全面监督,法院则持不同态度,坚持事后监督。没有将法律性质、适用条件明确的区分,混淆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条件,没有适用标准,衔接未予规定,实际操作不同,结果不同,导致同案不同监督效果。对当事人而言,对申请检察建议的次数限制,应当以一次为限。2.适用范围不明,调查权行使受限。没有规定检察建议的提起、证据调查、备案、后果的程序。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应该充分配合,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取证工作,但调查权如何行使规定不明,导致调查核实权保障不足。为了防止滥用,要谦抑行使,避免滥用调查权。3.检察建议

26、缺乏监督,被监督者异议权缺失。法院对检察建议有意见,无权提出异议,只能拒绝采纳,影响监督效果。检察建议没有监督,权力随时可能滥用,监督变成了干预,严重影响法检之间正常的法律监督关系。4.缺乏相应法律效力。检察建议作出后的法律效果不明确,却具有一定事实的强制力,法检两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导致实践中运用乱象,可以采纳,可以不采纳,降低建议说服力。接受建议法院是再审,还是其他方式纠错,是否必须回复,是否受时间限制等均未作出规定,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三)制度体系的零散性:1.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随意性大,法检你抗诉、我再审,缺乏操作规则,法院有抵触情绪,加剧法检之间紧张关系。监督效果取决法院配合

27、,没有严格送达和回复及撤销机制,再审检察建议接受与否取决于法院认识。2.合作机制不成熟。超过举证期限意味失权,当事人无法接受,法官认为显失公平,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在新证据问题,法检双方意见分岐,抗诉标准不明确,双方各置一词,办理周期过长,启动再审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再审滥用。当庭出示新证据将破坏双方平等地位,造成检察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攻防不对等,变成没有任何限制的监督方式,催生司法腐败。3.检法衔接机制不顺畅。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运作程序,没有反馈期限、方式、跟踪监督制度。考评缺失难以发挥激励作用(见图表1)。检察建议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事事参与,不仅效率低下,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检察

28、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并行二者产生冲突。监督能力存在专业瓶颈,与审判队伍相比,没有优势可言。4.外部监督机制不配套。人大监督缺失(见图表1),对法院拒不采纳或者有异议的,应由人大启动监督程序,限期作出回复报告并审议,借助权力机关的监督予以落实。媒体宣传机制欠缺,扩大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广泛参与,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身宣传不够,公众参与不足,普通民众对检察建议不了解,认知度不高,依靠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和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形成群众监督效应。(四)自身管理的随意性:检察机关方面:1.重考核轻质量。(见图表1)多重考核指标导致部门职能之间冲突。考核排名导致同级检察院之间“不正当竞争”,检察人员畏难情绪,更愿意

29、抗诉。为考评滥发建议,内容雷同,缺乏针对性。不重视回复,采纳率低,程序正义被忽视。(11) 黄维智:业务考评制度与刑事法治,载中国检察,第13 卷,第258 页。2.重视程度不够。人员资源配置失衡,重刑轻民,人才欠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为“老弱病残”集散地,业务不熟悉,经验不足。检察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知识结构不合理,专家型人才匾乏,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能力不强,少数人员违法违纪。3.审批程序不规范(见图表1)。有的检察委员会决定,有的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有的业务部门领导决定。内容粗浅、说理性差、没有依据、无所适从、无的放矢。缺少监督与制约,导致数量过滥、法繁扰民、结果滥用。

30、法院方面:1.认识存在偏差。对检察建议存在天生排斥心理,调查核实的证据不认可,再审检察建议被拒之门外。必须通过抗诉纠正,使得再审检察建议被架空。2.内部考评不合理。人为设定指标,对再审拖延,宁愿启动抗诉不愿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沟通难、启动难、采纳难。3.基于人情考量。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重新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和原审法官易造成同事关系紧张。四、未来展望:理解支持与谦抑有度的路径探索遏制司法腐败任重道远,法院自律做得越好,民事检察建议存在价值越有限。法院理解支持并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对话合作的检法沟通机制,不应借口独立而排斥必要监督。检察机关要监督适度,提高质量,不应借口监督而对民事诉讼横

31、加干涉。(一)理念层面公正司法的啄木鸟。(见图表2) 1.树立法治思维。检察建议就像公正司法的“啄木鸟”,监督权行使应当树立法治思维,遵循比例原则,穷尽其他救济的原则。“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12) 兰跃军: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论文集,2013年版,第623页 。防止监督权的无限扩张和滥用,避免以监督之名行干预之实。2.解决理念冲突。检察建议应从“实体纠错”向“解纷止争”转变。检察权过度刚性,容易异化为刑事侦查权向私权领域渗透,引起审判权的不安。必须保持克制和谦抑,应以违法、失职、滥权为监督重点,从源头遏制司法腐败,防止“建议”异化

32、为干预,导致权力扩张。(13) 向泽选:法律监督:理念、机制与改革,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第 23页。3.加强法检沟通。法检两家通过沟通达成共识,“法律监督”不能等同于“参与诉讼”,正确处理有限监督与全面监督的关系,范围适度而不“事事参与”,监督具有断后性,即由注重强调监督,转变为注重强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由注重强调相互监督制约,转变为注重强调相互尊重;由对监督的抵触和被动应付,转变为理解支持和主动接受监督。(14)郑东、张朝阳: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9页。4.强化合作联动。法检两家更多地需要对话,而不是对

33、抗;需要合作,而不是斗争;需要预防,而不是制裁。(15)吕涛:检察建议的法理分析,载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2010年3月第2期,第29页。功能定位是对话合作,切忌指手画脚,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避免沦为法检之间暗箱操作的异化工具,本着“有错慎纠、适度监督”原则,尊重生效裁判既判力,减少干预,防止机械执法,造成新的矛盾。(二)法律层面逐步完善立法规范。1.完善程序规范。司法解释要及时跟进,细化操作规程。将检察建议适用原则、范围、程序、内容、文书、格式、送达、期限、后果、救济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高检察建议法律权威,明确其“弱”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刚性要求”。设立强制回复制度,法院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回

34、复。2.赋予法院“异议权”。(见图表二)加强法检两家自身监督,防止检察建议的滥用,法院对检察建议有异议时可以不采纳,应将异议回复检察院,错误的应当撤销,法检两家均可报请上级介入,也可报请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起到法检相互制衡目的。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时限十分必要,立法时设定两年时限,即追求司法效率又尊重裁判的既判力。3.细化司法解释规范。法院必须转变观念,适应民事检察权力扩张带来的变化,理解和支持并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制定配套协作的相关规定。确立检察建议的启动方式,以相对人申诉为主、检察机关主动监督为辅。对民事检察的办案范围、调查权行使的操作规范、救济方式等进行规范,减少分歧,统一司法

35、标准,再审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界线和适用条件需要立法进行明确。4.个案向类案建议转化。注重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和综合性检察建议,重点发现适用法律和裁判标准不统一时,对裁判标准或者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或法律解释建议,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统一。规范立案环节,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调解的预防措施,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三)制度层面构建沟通协作机制。(见图表2)1.构建权力评价与合作机制。由人大主导,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回复,并向人大提出回复的专题报告并抄送检察机关。人大就报告进行专题审议,让监督与立法监督相结合,充分释放法治价值。检察机关对审判执行人员行使调查权时,需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配合进行。建立

36、法检两家沟通机制。建立检察建议送达、登记、阅卷、回复、反馈、跟踪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等制度,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协商,消除对立,营造和谐司法环境。2.健全联动息诉机制。法检两家建立息诉服联动制度,加强多部门联动,建立民事和解制度,为当事人架起沟通桥梁,做好释法析理,心理疏导,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向社会各界公开检察建议,增加工作透明度,优化外部环境和营造良好氛围。3. 健全法检质量保障机制。法院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保持谦抑性,以审查案卷为主,非确有必要,不进行调查,避免法检之间摩擦。法检两家均应提高检察建议和回复意见质量,建立集体研讨和专家咨询制度,注重

37、论证说理,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法律适用准确。法院通过内部审监及案件质量、文书、庭审三项评查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注重建议质量,说服法院自觉落实,提高建议采纳率。4.助力破解“执行难”。法院主动邀请检察院参与,启动法检联动执行机制,对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权力的不当干预。在搜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方面,检察权比法院有更大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四)管理层面规范管理应对有力。(见图表2)1.法检专门设立受理部门。法检立案信访部门统一负责接受、登记、编号、盖章、发送、反馈、回访、跟踪等管理工作。法院将落实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存在问题提出异议,检察院收到法院异议意见进行核查。2.法检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

38、。内部加强院长、检察长对本院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确有不当,应当撤销。外部监督赋予法院拒不接受或者对检察建议的异议权,可向市人大报告和上级机关申请报告和审议。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派员出席,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及时总结典型的优秀案例,供专家学者讨论,扩大检察建议的认知度。3. 严格法检审批制作程序。检察建议及法院回复意见由分管院长、检察长审核,必要时应报请审、检委会讨论决定。统一制作范本,保证文书规范,检察建议和法院回复内容分析透彻、一针见血、言之有理、有据,结尾提供联系方式,法院定期给予回复。4.完善法检内部联系制度。健全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加强类案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案件质

39、量评查,随机抽查、案件跟踪和评先选优等制度,提高办案水平和检察建议质量。法检内部细化职能,分工负责,具体分工(见图表2)。完善内部考核,定期检查,控制数量,重视质量,主动接受,提高采纳率,调动积极性,促进内部协调平衡发展。5.完善法检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激励政策,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和业绩档案,增强法官、检察官工作责任感。优化人员配置,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和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提高理论水平,培养专家型法官和检察官,突出法律水平,相互理解和支持,赢得同行和社会的尊重与服从。结语:加强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然结果

40、,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制度有其特点,也存在自身局限性,该制度仍处于“建议”职能,尚存立法、理论与技术层面等诸多困难,其功能的发挥,依赖众多外界因素,不仅需要法检两家理解、支持、协作、配合,更需要国家法律制度和相应机构的支撑,“公正司法”的大舞台,离不开“啄木鸟”医生的诊断和提醒,而这个协作互动的过程仍需司法人坚持不懈的努力。17图表1:2013年XX市两级法院接收检察建议情况统计序号接收法院检察建议编号涉及案件建议主题回复情况采纳率仅为11%字数制发机构审批回复机构是否公开文书格式考核奖励1XX市中级法院民建字20131号(2008)法民四初字第140号中止诉讼回复未采纳2000民行检察部门分

41、管检察长民四庭是规范仅检院考核2民建20132号(2007)民四初字第114号审限管理回复采纳1000同上同上民四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3民建20133号(2011)民二终字第378号新证据建议再审回复未采纳4000同上检委会讨论民二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4民建字20134号(2012)民一终字第376号规范文书送达回复未采纳1800同上分管检察长民一庭是规范同上5民建字20135号程序不当2000同上同上民一庭是规范同上6民建20136号(2010)民二终字第17号三年未结回复采纳1500同上同上民二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7民行执建字20133号(2013)执字第108号超出法定期限回复超范围监督(已执

42、结)3000同上检委会讨论执行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8民行执建字20134号(2011)执字第2869号,对检察建议未答复无答复超范围监督(执行中)1500同上分管检察长执行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9行建字20131号(2010)行终字第59号文书专业问题说理回复未采纳2000同上同上行政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10XX市第一法院民行执建字(2013)第1号(2011)执字第2869号超期执行口头答复超范围监督(执行中)1500同上同上执行庭是编号不统一同上11建20133号(2011)民一初字第1843号送达不合法建议再审回复未采纳2500同上同上民一庭是编号与上级不符同上12建20135号(2013)执字

43、第1241号中止执行回复超范围监督(已恢复执行)1000同上同上执行庭是编号与上级不符同上13建201310号(2010)执字第4528号终结执行不当回复超范围监督(已恢复执行)2000同上同上执行庭是编号与上级不符同上14建201311号(2010)执字第4521号2000同上同上执行庭是编号与上级不符同上15建201314号03执字1824号通知裁定混用回复超范围监督1000同上同上执行庭是编号与上级不符同上16建字201316号(2011)民一初字第969号超审限回复未采纳1300同上同上民一庭是无署名印章代同上17X市第二法院民行执建字(2013)第2号和解结案未回复超范围监督(已执结

44、)800同上科长未送达是无署名印章代同上18建201322号(2013)刑一初字第391号建议重新量刑回复未采纳500同上科长刑一庭是无署名印章代同上注:上述检察建议均无向人大报备或者申请人大专题审议。另外,法检联席会议年内共召开一次。22案卷查阅民行检察部门立案信访部门意见反馈异议权联席会议、个案协调、个别沟通、口头建议调查权行使全程监督、个案监督、类案监督、事后监督申诉案件、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类型案件、审判标准立法建议司法解释规范细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院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协作机制未来展望立法完善部门归口管理借阅(三日内归还)协商一致、口头答复上级机关报备一个

45、月内书面回复异议权意见反馈提出专题报告三个月内审议协同化解矛盾做好服判息诉登记、编号、转交、送达内部管理案管中心研究室主管检察长签发办公室发现问题讨论决定数 据分 析重大事项 检委会讨论文号核发文印制作业务培养考核奖励再审检察建议内部纠错执行部门各业务部门审管办审监庭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执 行回 复发送检察建议书监督形式监督范围信息沟通政治处三项评查案件质量案管中心邀请审议专题答复沟通协商沟通反馈协同司法调研应对方案协同破解执行难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具 体回 复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司法调研应对方案档案阅卷文书打印依 法 治 国 中 国 梦 公正司法法治思维 理解支持 提高质量 有错慎纠 协作共进 提供阅

46、卷室民事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及管理模式图表2:参考文献:(1)王洪俊著:中国的检察制度,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版,第5-6页(2)梁凤娣、顾文虎:检察建议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0期,第84页(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 页。(4)刘澍:司法生态: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架构的逻辑取向 基于法律社会学的深描,载民事程序法研究民诉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3年第2期,第7页(5)高检会(2011)2号文件:2011 年3 月两高会签文件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2 条规定,

47、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2 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王水明:民事抗诉的法治价值J载法治

48、研究,2008年第9期 , 第21页 (7)转引韩静茹:民事检察制度的体系化革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15页(8)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P47-71(9)赵绘宇、黄卓昊:救济、分权与检察监督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三重制约机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3 期(10)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J;载现代法学,1996年06期,第12页(11)黄维智:业务考评制度与刑事法治,载中国检察,第13 卷,第258 页(12)兰跃军: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论文集,2013年版,第623页 (13)向泽选:法律监督:理念、机制与改革囚,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第 23页(14)郑东、张朝阳: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9页。(15)吕涛:检察建议的法理分析,载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2010年3月第2期,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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