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二次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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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二次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快速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征地这方面是肯定有发生的。那么对于征地的方面各个地区的征地都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会不一样。我们大家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那么珠海市二次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

2、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3、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海洋农业和水务、市政和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级以上项目实行总包干制度,项目的任务、进度和费用均由项目

4、所在地区政府包干。   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签订征地总包干协议,明确征地包干任务、包干费用、完成征地工作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总包干协议将总包干费用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区征地补偿预存款专管帐户。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期间,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实物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等进行计算形成征地补偿总额,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项目总投资。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计取工作经费与征地补偿总额形成总包干费用。   第七条征地实行征地补

5、偿款预存制度。   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预先足额存入市土地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有关要求,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无法提供银行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位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八条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征地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投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征收土地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6、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征地前按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提交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图,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征地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征地公告。   依法批准征地的,市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加盖市政府公章。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为一年。项目征地获正式批准后,市政府再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

7、标准、公告起止日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征地批准文件的权利等。   征地公告发布前,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征地公告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等内容,确保与征地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区政府应当在珠海经济特区报刊登征地(预)公告,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预)公告。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预)公告及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预)公告张贴情况要拍照取证,负责张贴的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存公证。   征

8、地(预)公告发布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会同区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证据材料。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9、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区政府依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核实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内容的依据。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按照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跨区的,由各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统筹审核。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区政府应当

10、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予以张贴公示,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出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加盖市土地主管部门公章,并同

11、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养老保障资金等事项。   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进行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无法利用的土地(夹心地、边角地等),可以参

12、照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列入总包干费用。   (四)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区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套价,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  

13、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政府将所有成果资料整理后移交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当事人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区政府应当在3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五)兑付征地补偿款,完成土地征收。   根据征地总包干协议,市土地

14、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委托区政府及时全额支付有关补偿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给土地主管部门。征地补偿款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

15、等)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市制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计算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计提标准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征收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及未建设的集体留用地的土地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或暂未安排土地但保留申请资格的,补偿标准按本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执行;   (二)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

16、或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值),以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

17、章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款实行实名支付。   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根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实名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

18、共福利事业。   用地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拨付,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缴交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具体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

19、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征收土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确定被征地人员名单,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留用地安置标准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安排相应留用地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或以不低于所在地相对应

20、《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的标准,按留用地总面积折算成货币进行补偿。   属于《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庄需整体搬迁的,由负责组织

21、征地的区政府在就近城镇相对集中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建设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在地的区政府可以依法引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保障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遵循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

22、用被征地农民。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家、省市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即由申请者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出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

23、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发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在征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二)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续不齐全、征地补偿款未兑现,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有克扣、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4、   (五)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或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征地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省有关要求,就征地补偿安置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和听证的;   (二)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的;   (三)不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的。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征地补偿款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款,或对征地补偿款的收取、支出、用途

25、等情况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区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农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   对于珠海市二次征地补偿费标准看的是当地的规定而不是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各个地区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会有所不同,因为各个地区的物价人家等等条件都会有差异,所以补偿费标准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对于珠海市的补偿标准我们要看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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