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道义”遇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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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国美控制权争夺战的硝烟随着陈晓辞去董事局主席,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接任董 事局主席兼非执行董事而落定,但作为我国企业转型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其影响 力并没有随着股权与控制权争夺战的停止而有所减弱。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探讨我 国企业转型过程中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关系问题,即当“道义”遇到理职责时,企业的经营者是忠 于大股东还是忠于企业的问题。关键字:委托代理 国美控制权争夺 转型 关系 职业经理人Abstract: As Chenxiao quits his position of chairman of the board in GOME, and the found

2、er of the former DAZHONG Electric Zhang Dazhong took over of GOME, The Corporate Right of Control strive in GOME ended. But as a milestone case in the transition of enterprise in our country, the influence didnt weaken as the end of GOME case. Based on Principal-agent Theory this thesis discussed th

3、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 and operators in the transition of enterprise in our country, that is, when morality comes with obligation, to whom should operators be loyal of.Key words: Principal-agent, The Corporate Right of Control strive in GOME, Transition, Relationship, Professional manager一、国美

4、股权与控制权争夺回顾(一)黄光裕获罪入狱2008年3月28日,证监会对三联商社(国美集团的控股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立案调查。2008 年11月27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口头通知,黄光裕涉嫌经济刑事案 件在公安局接受调查。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 财产2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 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随着黄光裕获罪,国美电器董事会于2008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作出

5、了三项重大决议: (1)陈晓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方巍出任代理首席财务官;(2)由非执行董事孙强及3名独立董 事组成董事会特别行动委员会,监控并评估黄光裕涉嫌接受调查对公司财务及运营状况造成的影 响,就应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供建议;(3)由国美电器董事会代理主席兼总裁陈晓、常务副总 裁王俊洲、副总裁魏秋立组成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管理决策。2009年1月16 日,黄光裕正式辞去董事会职务,1月18日,陈晓正式被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全面接管国美。(二)黄光裕和陈晓的控制权之争墙倒众人推,黄光裕犯案入狱,导致国美进入巨大的财务困境,经营业绩直线下滑。陈晓执 掌国美之后,为解决财务困境,于2

6、009年6月宣布国美已经和国际私募基金贝恩投资旗下的Bain Capital Glory Limited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贝恩投资以18.04亿港元认购国美新发行的七年期 可换股债券。在合作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规定,贝恩有权指定三名非执行董事及一位独立董事进入 国美董事会。陈晓没有经过“掌门人”黄光裕的同意,引进私募资本,引起了黄光裕的不满,在黄光裕看 来,陈晓此举是想变“国美电器”为“美国电器。另外,引进贝恩资本,黄光裕家族的控制权被 稀释,由原来的33.98%下降到31.7%。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8个多月后,在国美电器正在走 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拥有31.7%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在20

7、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 大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但是,面对黄光裕的“阻挠”, 陈晓并没有妥协,于当晚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一致同意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 电器董事会。陈晓一系列的举动,引起了黄光裕方的不满,2010年7月黄光裕家族与陈晓团队谈判未 果,黄光裕于8月4日发函要求董事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副总裁孙一丁执行董事职 务,而国美则在8月5日发布公告对黄光裕提起诉讼,针对其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 股份中被指称的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至此黄光裕与国美高层的矛盾 大白于天下。2011年3月10日,陈晓辞

8、去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成员兼主席以及授权代表 在内的全部职务,孙一丁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争夺战以黄光裕家族的“胜利” 而落幕。二、已有相关研究与评说关于国美控制权之争,各界人士总说纷纭,黄光裕方面指责陈晓推行“去黄光裕化”是为了 满足个人私欲和实现个人野心。社会公众也认为,陈晓的所作所为是“挟公司以令股东”,是在 把国美董事会工具化,国美控制权之争是“黄陈之争”。(一)学术界的研究与评说北京大学管理哲学与企业伦理专家陈少峰教授认为:“陈晓一方动议股票增发,引进贝恩资 本一方面摊薄了黄光裕家族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增加了自己的控制权,这种做法有违经理人的职 业道德。但是陈晓

9、作为职业经理人,应当忠于企业(所有股东)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必须忠诚 于大股东”。北京大学、清华大学EMBA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兼职研究员吕良彪律师认为国美控制 权之争是道德和资本资源之争,是中国社会的进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力认为:“陈晓所代表的董事局应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而不 是代表少数股东利益,包括大股东的利益。保护小股东利益对董事局来说才是更重要的。在国际 上,国美的情况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矛盾。而且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在中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应该更多的考虑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 为如果中小股东得到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自然也得到保证。”

10、他认为,作为公众公司,创始股东要 摆正心态,不应该凭借自己的股权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吴思嫣认为陈晓“背信弃义”,他在黄光裕入狱后大力推行“去黄化”, 并在二人控制权之争中誓言“鱼死网不破”,最大限度地挑战了职业经理人的角色与道德底线。他 认为陈晓的行为体现了职业经理人的越权和越位,目的是获取国美的控制权,是对大股东利益和 地位的挑战,陈晓并没有很好的履行信托责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杨洁认为,黄光裕在这场争夺战中的行为实质上体现了他想把国美牢牢 控制在自己手中的愿望,其中既有他作为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正确诉求,也有他作为企业创始人 对企业的强烈占有欲;而陈晓在没有事先告知大股

11、东的情况下,操纵贝恩资本入主国美、增发新 股、进行高管激励,实际上是在利用黄光裕打造的特权董事会稀释大股东的股份,控制董事会和 管理层,这些行为与职业经理人的职责不符。(二)企业界的评说德邦物流董事长崔维星认为:“国美控制权之争是黄光裕用人的错误,他把创业者错误的当职 业经理人用”;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董事局主席严介和认为:“一般有智慧的老板与职业经理人之 间的相处的应该是比较好的,处不好不应该是一边的责任,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既要能风雨 同舟又要能共享辉煌”。奥凯航空创始人刘捷音认为:“黄光裕提出罢免陈晓,不是因为其能力不 够强,而是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晓太强势。”企业在聘用高层管理者时,能力

12、不是第一位的,关键 是看能否被驾驭;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创始人王璞认为:“国美之争并非职业经理人与大股东之 争,而是两个老板之间较量。陈晓骨子里是个老板,是个空手起家打出一片天地的老板,国美之 争,正是这两个老板基本素质和理念都截然不同造成的。”河北大午集团创始人孙大午则对“黄陈之争”秉持一分为二的观点:“黄光裕出事后,陈晓 在想尽办法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使企业渡过难关,他是有贡献的。而他作为一个小股东,有接 近2%的股权,这没有多大的动力。他不是在忠于自己那部分股权,而是忠于他的事业,他想把企 业弄好,这应该肯定。但是,大股东的概念就是公司的决策人,是企业的旗帜,是决定企业方向 的。陈晓是职

13、业经理人,发行股票、引进外部投资人,尤其是贝恩要求四个名额进入董事会,这 涉及到公司的控制权、决策权问题,是陈晓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陈晓虽然在解决公司资金困难 方面有功,但并不代表他在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力。三、委托代理理论与“陈黄之争”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 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大特 点是股权分散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下,企业的所有者(股 东)不可能全部参与企业的管理,他们需要委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对公司进行经营来实现企 业价值的增加。现代企

14、业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一)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 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 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 之产生。”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通过对200家美国最大的非金 融公司的考察基于非对称信息博弈论提出的。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 不拥有的信息。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

15、规模化大生 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 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 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 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 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 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 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 其服务,同时

16、授予后者一定 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 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一道德风险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存在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加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 数不一致,道德风险问题就因此而生。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 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在委托代理模式下,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存在道德风 险问题。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主题,指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代理人(职业经理人)为 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出现的一些危害所有者(股东)和企业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现代企业 制度中,委托人对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是实现资

17、本的增值,财富的增加。为实现自己的目标,他 们就会希望经营者努力经营,着眼公司全局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经营者则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他们希望获得对公司更大的控制权和对剩余价值的最大索取权,由于目标不同,经营者会在 和所有者博弈的过程中采取一些危害公司利益的短期行为。实际上,由于有关代理人业绩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加之其度量也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委 托人也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即“根据合同,当观测到的产出高时,委托人应该支付给代理人高的 报酬,但是委托人可能谎称产出不高而逃避履约责任,从而把本该支付给代理人的收入占为己有” (张维迎,1996)。而如果代理人预计到委托人可能要耍赖,就不会有积极性努力

18、工作。简单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假定代理人只从事一项工作,代理人的努力选择是唯一的。而事实 上,代理人所从事的工作不只一项,或者即使是从事一项工作也会存在多个不同的维度,并且同 一代理人在不同的工作之间的精力分配上是存在冲突的,因为他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当前利润,还 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简单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假定只有一个代理人和一个代理人,而实 际上问题并非如此,委托人和代理人可能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三)“陈黄之争”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陈黄之争”中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非常明朗,作为委托方(最大的委托方)之一的黄光裕 虽身陷囹圄,但其委托方的地位不会因此而被否定,其最大股东的地位不应该被忽视。作为代理

19、 人(之一)的陈晓,在大股东犯案入狱,公司遭遇空前危机的情况下执掌国美,采取应对措施使 国美渡过难关并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功不可没,可以说是一大功臣, 但是其代理人的本质身份不会也不能改变。作为企业的创始人和最大股东,黄光裕在这场争夺战中表现出的不仅仅是一个大股东对股东 利益的诉求,更多的是作为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愿望,其不妥之处在于他将大股东的地位等同于 唯一的委托人,仍然把国美看成是黄家的家族企业,企图获得对国美的绝对控制权。实际上,自 从国美在香港上市的一刻起,国美已经不再姓黄,它已经是一个典型的、名副其实的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存在多方利益问题,虽然现代公司制度和公司

20、法规定的游戏规则是股权决定话语权,黄 光裕作为大股东利益应该得到维护,但不能凭借股权(话语权)危害小股东的利益,其犯罪入狱 已经无形中直接或间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陈晓指责黄光裕“不顾公司死活”也并不是完全没有 道理的。作为代理人,陈晓在没有和黄光裕方商量(甚至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操作引进贝恩资 本、增发新股、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其它“去黄光裕化”等一系列行为,超出了一名职业经理 人的权利范围。不管其目的是什么,挑战了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底线,或许正如媒体的评价: 陈晓在骨子里就是一个创业者而不是一个经理人。陈晓的“私自”行动,使得国美脱离了危机, 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21、利益。但是,陈晓作为经理人的本质身份没有变, 对企业“有功”是其分内之事,是其本质工作,而“功劳”并不代表他有“擅自行动”的权力。 黄光裕指责陈晓“狼子野心”也并非子虚乌有。四、当“道义”遇上职责:经营者该忠于谁创始人兼最大股东黄光裕出事,对国美的生存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陈晓在危难之际执掌 国美,为解决公司财务困境和鼓舞员工斗志,采取了引入国际资本、增发新股、高管激励等一系 列措施救国美于危难之中,对国美的贡献有目共睹。但是,黄氏家族及外界却认为陈晓的行为是 出于个人野心,想控制国美,指责陈晓不忠不义,其行为挑战了中国传统的忠义道德观,触及了 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底线,他的做法是在断自己职业

22、经理人后路。陈晓则认为自己在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和国美的长远利益,指责黄光裕“不顾国美死活”。从“情”的角度出发,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古就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说法,按此说法, 陈晓受黄光裕之托就应该忠于黄光裕,这一点似乎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而陈晓却在黄光裕出 事之后大搞“去黄光裕化”,用引进外资和增发新股来摊薄黄光裕家族的股权,以高管激励来笼 络人心控制国美高层。从“理”的角度出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权决定话 语权,职业经理人的重大决策应该经过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充分尊重大股东的利益和决 策权。但是,陈晓引进贝恩资本、高管激励、增发新股都是其创始股东兼最大股东所反对

23、的,引 进贝恩资本甚至是在完全没有告知黄光裕的情况下的“擅自行动”。于“情”于“理”,国美控 制权的争夺似乎是由陈晓一个人造成的,陈晓成为这场争夺战的牺牲品也似乎在情理之中。但是,无论是传统伦理观还是现在的情理观,都不能只讲究江湖义气,公司治理规则也绝非 江湖规矩。忠有愚忠与大忠之分,义有大义与小义之别。黄光裕在这场争夺之中,想争夺的是国 美的控制权而不仅仅是作为大股东和创始股东的利益,我的公司当然应该我做主,这就是其不妥 之处。他把控股权当做完全的所有权,认为国美姓黄,是黄氏家族的国美,企业的所有活动应该 维护黄氏家族的利益。黄氏家族作为国美电器最大的股东,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这

24、一点无可厚非。而国美自从上市的一刻起,就已经是一个公众公司,大股东出事危害了小股东的 利益,此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则显得更为重要。作为职业经理人,陈晓不是黄光裕的个人的 代理人,而是众多股东的代理人,黄光裕也不是陈晓唯一的委托人,而是陈晓众多委托人之一。不管陈晓争夺国美控制权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小股东利益和国美的长远利益受到危害的情况 下,选择维护中小股东和企业的长远利益,是大忠大义之举。如果他讲“义气” 一切活动围绕黄 氏家族的利益,则是愚忠,是小义,这才是作为职业经理人所不齿的做法。这场争夺战,双方都 是在按上市公司的规则股权决定话语权透明的进行的,黄光裕家族作为资本资源的控制方而 获得最

25、终的“胜利”,陈晓团队作为“弱势群体”则成为了这场战争的牺牲品,虽然遵循了资本决 定话语权的规则,但不能不说是我国企业转型时期公司治理的一大悲剧。参考文献1.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 陈国富.委托代理与机制设计.激励理论前沿专题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3. 郝淑丽.职业经理人的生存法则M北京:现代出版社,20044. 湛峤赟,韩德明.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J.集体经济.创新管 理,2011,(03):92-935. 杨洁,王志亮,战冬梅.国美控制权争夺的实质及其对家族企业治理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 学,2011(01):98-996. 刘成

26、高,徐维德.国美控制权之争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1(01):72-747. 吴思嫣,严军生.国美控制权之争的管理启示J.现代科学管理,2011(01):39-418. 张光荣,曾勇.大股东的支撑行为与隧道行为J.管理世界,2006(08):126-1359. 陈少峰.国美治理结构及治理问题反思.10. 王缨.国美一课: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与股权激励. 1.html11. 刘力.黄光裕事件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失败.12. 严介和.企业家与经理人要风雨同舟也要共享辉煌 http:/tech.ifeng.Com/it/special/controlgome/content-1/detail 2010 09/28/2659869 0.s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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