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治理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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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观测预报治理的条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洋观测预报治理 ,标准海洋观测预 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 进展效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 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 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 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 预报监督治理。

2、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舞、支持海洋观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 推行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培育海洋观测预报人材 ,增进海洋 观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高。对在海洋观测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计划、建设与爱惜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 计划。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计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 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计划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实际情形 ,编 制本省、自治

3、区、直辖市的海洋观测网计划 ,在征求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报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海洋观测网计划,应当依照计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第七条 编制海洋观测网计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 重点、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幸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平安。编制海洋观测网计划,应当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 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 他重要区域作为计划的重点。第八条 海洋观测网计划要紧包括计划目标、海洋观测 网体系组成、海洋观测站(点)整体布局及设施建设、保障方 法等内容。第九条 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计划 , 并依照国家固

4、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海洋观测站 (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 要求,保证建设质量。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 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大体海洋观测站 (点)的设立和调整。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治理需要设立、调 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前征求有关海洋 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 洋观测站 (点)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 ,报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爱惜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擅自移动。第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址

5、人 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治 理权限和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大体海洋观测站 (点)的海洋观 测环境爱惜范围 ,予以公告,并依照需要在爱惜范围边界设 立标志。禁止在海洋观测环境爱惜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一)设置障碍物、围填海;(二)设置阻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阻碍海洋观测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捕捞作业、水 产养殖、倾倒废弃物、爆破等活动;(四)可能对海洋观测产生危害的其他活动。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幸免对海洋 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幸免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原负责或批准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 (点)的主管部门的要求,在

6、动工建设前采取增建抗干扰设施 或新建海洋观测站(点)等方法,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利用第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 术标准、标准和规程。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做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计 量治理体系 ,增强对海洋观测资料获取和传输的质量操纵 , 保证海洋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利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产品标准、标准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 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不得用于海洋观测。 对不具有检定条件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 ,应当通过校准保证 量值溯源。第十六条

7、 国家成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 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买、安装和维修 ;船舶、平台的所有 权人或利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海 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 部门统一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海 洋主管部门应当妥帖存储、保管海洋观测资料 ,并依照经济 建设和社会进展需要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 ,成立海 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利用应当遵 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机

8、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 平安等公益事业需要利用海洋观测资料的 ,国务院海洋主管 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无偿 提供。第十九条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 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治理规定 的规定执行。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 ,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平安。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 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功效 ;确 需提供的

9、,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沿海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 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其中涉及军 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第四章 海洋预报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 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依照海洋 观测资料,分析、预测海洋状况转变趋势及其阻碍,及时制作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做好海洋预报工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海 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适时进行海洋预报和 海洋灾害警报会商,提高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的准确性 及时性。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

10、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 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 海洋预报机构依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址各级人民政府 和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海洋预报 机构提供的海洋灾害警报信息采取必要方法 ,并依照防御海 洋灾害的需要 ,启动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幸免或减轻 海洋灾害。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指定的本地广 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应当安排固定的时段或版面 ,及时刊 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广播、电视等媒体改变海洋预报播发时段的 ,应当事前 与有关海洋主管部门

11、协商一致 ,可是因特殊需要 ,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要求改变播发时段的除外。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 大阻碍的海洋灾害警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刊播海洋预报和 海洋灾害警报,应当利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 上地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 信息,并明示海洋预报机构的名称。第二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做立和完 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依照海洋灾害防御需要 ,在沿海 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成 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

12、依照海洋灾害分析统计 结果,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确信海洋灾害重点防御 区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 建设的 ,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期 ,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 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阻碍。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平面转变 和阻碍气候转变的重大海洋现象的预测和评估 ,并及时发布 预测意见和评估结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海洋灾害防御需要 ,对沿海警戒潮位进行核定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 沿海县级以上地址人

13、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 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发觉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 报不予查处 ,或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法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 海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 构瞒报、谎报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 ,由其 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 ;情节严峻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法的

14、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调整海洋观测站 (点)的, 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活动利用 的仪器设备和违法取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海洋观测网计划的 ,限期补办有关手 续;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计划的 ,责令限期拆除;超期不拆除的, 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有 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恢复状或采取其 他补救方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期不恢恢 复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 ,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5、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毁损或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 (点)及其设施 的;(二)在海洋观测环境爱惜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 动的。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予警告;超期不更正的,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标准或规程的;(二)利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标准或海洋观测技 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三)利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 观测计量器具的。违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换 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

16、动的单位未依照规定汇交 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汇交;超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 ,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 组织或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功效的 ,由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 违法所得;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海洋灾害 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并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惩罚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 的;(二)未及时增播或插播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阻碍 的海洋灾害警报的;(三)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 ,未利用海洋主管部 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第六章 附那么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观测,是指以把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 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看 测量活动,和对相关数据搜集、传输、分析和评判的活动。(二)海洋预报,是指

18、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 海冰、海啸、风暴潮、海平面转变、海岸侵蚀、咸潮入侵等 海洋状况和海洋现象开展的预测和信息发布的活动。(三)海洋观测站 (点),是指为获取海洋观测资料 ,在海 洋、海岛和海岸设立的海洋观测场所。(四)海洋观测设施,是指海洋观测站(点)所利用的观测站房、雷达站房、观测平台、观测井、观测船、浮标、潜标、海床基、观测标志、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等及附属设施。(五)海洋观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海洋观测活动正常进行 以海洋观测站(点)为中心,以获取持续、准确和具有代表性 的海洋观测数据为目标所必需的最小立体空间。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依 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海洋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发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XX 年 6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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