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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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考虑建议摘要: 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尚未到达普及甚至是几乎没有,笔者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 必要性 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拟生疏的概念。因为这种现象非常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 ,可是这样的“奇事还真的发生了!2002年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出如今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这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少敏锐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警察要不要

2、作证?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没有任何特权回绝作证。 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寻、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寻、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由此我

3、们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出庭作证。yBaSK 3、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警察作为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可能掌握的证据最多,尤其是在警察在犯罪现场目睹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还有警察施行机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等,这都是普通证人不可能知晓的。在法庭审讯时,这种证据就要依靠警察来提供,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 4、警察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由于警察不必出庭就有关事实向法庭作相关陈述,也不必承受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的询问,所以即使他在审讯中施行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他也可以很轻松地逃避

4、责任。 5、从法律的终极目的的角度上看。法律的终极目的是查明案件的法律真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立,实现我国法治的目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部门的正常运转,互相协助、互相制约、互相监视是实现法律终极目的的保障。我们可以把审结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分为a、b、c三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a阶段,检察院负责b阶段,法院负责c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者只须完成各自的任务就可以了,它们还需要彼此协助才能最终完成使命。假如检察院、人民法院在b、c阶段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任务,比方需要公安机关派遣警察出庭作证。假如警察回绝作证,案件将得不到很好的审结,这与

5、法律终极目的是相违犯的。案件半途而废这里的半途而废是指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半途终止审讯也不符合经济原那么,造成人力、物力的极端浪费。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是不容置疑的。 6、从社会道德观念来看。朱苏力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互相救济,互相促进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观念。无论警察是什么样的身份,他始终属于我们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所以就有责任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7、从社会影响来看。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警察是“官,假如“官都不出庭作证,那有什么理由“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放火;相反,假如“官身先士卒,百姓自然也会紧随其后。这就向我国法治的目的迈

6、进了一大步,而且警察在人民群众中也树立了更好的形象。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却是非常不如人意,这不仅影响着许多案件真相的查明,而且危害法治的运作和法律的尊严。 再谈谈在不同的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事情,而且这是法庭审讯的必要环节,从来没有警察以各种理由回绝作证,假如有,那么他不久就会丢掉“饭碗;在日本,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日本的学者主张:“司法警察职员不是当事人,但可以为证人;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前要手按圣经发誓,假如证人所说不属实那么会构成伪证罪。警察作证时要承受控辨双方的穿插询问,作证完毕退场时还得毕毕敬敬地向法官鞠一个躬。这样的例

7、子不必多举我们就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在别的国家是合情合理,理所当然的,而在我国那么完全可以称得上是“稀罕物。 为什么在我国警察不肯出庭作证?笔者进展如下分析。首先,我认为这是传统观念在作祟。古代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衙门的捕快可以说是警察的原身,他们负责案件的侦破及对犯人的抓捕工作。一旦将犯人绳之以法,他们就荣耀地完成了任务,只须等待衙门将犯人定罪就高枕无忧了,有谁能找出衙门捕快在衙门审讯犯人时挺身作证的史例来?假如有,那也是极不正常的。从“捕快开场,这种相对于犯人而言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就沿袭至今,我们的警察也不幸被“深深地感

8、染;其次,与我 国现行的法律体制有关。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互相制约,互相监视。这就为公安机关不听从于这种不听从包括合法的不听从和非法的不听从法院、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根据。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任务【1】【2】是将案件侦破,将犯罪嫌疑人抓捕,以后的工作是法院、检察院的事情,他们没有义务再去协助,否那么公安机关的地位就会贬值,那不就是“太没面子了,还谈什么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制约和“监视;再次,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布至今,没有哪个法院、检察院在实际审讯中“敢强迫警察出庭作证,即使迫于压力通知了警察,其态度也是比拟“偏软,警察不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记得有位学者说过:“在法

9、律上,最重要也是最难的就是敢于迈出第一步。因为一旦你迈出了第一步,就意味着你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映,甚至可能会引起整个体制的改革,当然你也可能成为万夫所指的千古罪人,所以谁会“敢于人先呢?“枪打出头鸟可是咱们老祖宗留下来的遗训;最后,一般来说任何人都不愿意出庭,因为在法庭上你要承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有可能处于一种为难或者难堪的境地。作为警察,作证的形式可以是提供一份书面证言,这样警察当然就不愿意出庭了;另外,从检察官来说,许多人可能也不愿意让证人出庭。因为我国的审讯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检察院只须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即可,他们也不想节外生枝,为自己增添不必要的费事。 在英国,司法界有句著

10、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讲的就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讯的顺利进展,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效劳,其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效劳于法庭审讯应有之义。既然我们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到达了共识,那么怎样把它落实就需要我们社会的共同努力了。 在上文,笔者已经阐述了中国警察不肯出庭作证的理由,那么针对这些理由我们不妨对症下药。笔者认为,上文的几种理由可以用一帖“良药来治愈,这帖“良药就是敢于打破惯例,打破传统。丰台区公安分局的做法应当引起司法界的共鸣,借着这阵“东风掀起一种“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高潮,这可以从根本

11、上打破旧的观念,建立起新的风气。这相当于开拓了一种“先例,用这种“先例之水来滋润法律这棵大树,让“法律之树常青!在以后的司法理论中也可以很好地贯彻这种“勇于创始先例的精神,从而及时纠正我国法律理论中的缺乏,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和成熟。当然,这个目的的实现这还需要国家有关措施的配合,比方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或者在证据制度改革中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只有在法律答应的情况下,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在警察出庭作证方面应强调:当确有必要时,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知晓案件并掌握相关证据的警察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否那么将以行政手段追究有关责

12、任人,并对其所在公安机关提出处分。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法院、检察机关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也为社会监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行为提供了法律准那么。学者陈瑞华以德国法律为例,提出“检察官有权控制警察的观点,认为如今法学界提出的“检警一体化就是由此而来的。检察官有权指挥、监视、指导警察的所有侦查活动。这种权利终归还是为了获得最后的胜诉:指挥警察办案,在法庭上让警察出庭作证,甚至让警察提供证据等。笔者认为陈先生的观点值得我们的借鉴和考虑。 在我国,要真正做到警察出庭作证也并非一件很轻松的事,这是与我国的法制程度、法律意识、实际国情息息相关的。我们必须解决好以下的问题才有可能实现

13、我们理想的目的。 1、 从我国诉讼制度上讲,完成一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机关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完成案件的过程中,这三大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屡的关联。法官在审讯过程中不能保持完全中立的地位,一方面他不愿意得罪公安机关,强迫警察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他也不愿过于“服从当事人的意愿,以显示法官的威严,换言之,假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法院迫于无奈而要求警察出庭,这岂不是“很没面子?虽然我国如今的诉讼形式已越来越接近当事人形式,但是在理论中并没有改变以前的做法,被人称作是“穿新鞋,走老路。 2、 从警察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来看。笔者在上文已经阐述了警察的“捕快思想,这是一种极不正

14、常的特权思想,这种思想也可以看作是我国的一个“特产。“老大的观念一日不消除,让“老大出庭作证的想法就只能是空中楼阁,雾里看花。 3、 从我国目前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称得上“大案、“要案的案件绝对不在少数。对于这些比拟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务必会投入比拟大的警力去侦破,这些警力有各自的分工,互相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亲密的联络,可以说是“各司其职。那么法院在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如何控制出庭作证反对警察的数量,这是我们以后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社会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法律需要警察出庭作证,人民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我们等待着那一天-警察出庭作证的那一天。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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