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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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拟订有关工作流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主要工作流程(一)受理任务并逐级分解。(一)改造农户确定及档案信息录入(系统)。(三)设计与施工。(四)工作督导。(五)竣工验收与工程评价。(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七)年度工作总结二、受理任务并逐级分解(一)省确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各地农村危房底数、上年度改造任务及资金配套情况等进行综合平衡,然后向有关市分解。(二)市县乡逐级分解任务。各市根据省分解的改造任务,结合所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不同情况,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县;试点县政府根据改造任务总量和各乡镇农村危房底数、改造申请情况等因素,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乡镇分解到村组。(三)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省主要培训有关设区市和试点县有关负责同志和骨干技术人员;设区市、试点县主要培训乡镇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县、乡(镇)政府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的同时,向农民群众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四)正式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国家正式下达计划任务和补助资金后,省有关部门调整计划并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向下拨付补助资金。(五)制订工作方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年度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

3、及领导机构、工作措施等。各试点县在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应结合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以使政策更合理,补助资金更好发挥助困作用。三、改造农户确定及档案信息录入(系统)(一)试点县应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其中应包括“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审批”等主要内容和步骤。(二)农户申请。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和危房证明等。(三)村级评议。村委会收集农户申请,组织比对核实,进行民主评议和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表、拍照(改造前房屋),并上报乡镇政府。本村内所有申请危房改造贫困农户的名单,要一同上报乡镇政

4、府(四)乡级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会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鉴定,提出明确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可先汇总各村上报的实际申请农户情况报县有关部门,便于其掌握全县实际申请数量和分布,平衡各乡镇指标分配。(五)县级审批。县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各乡镇政府危房改造申请审核意见。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做好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包括确定开工时间和施工周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在此过程中,根据各乡镇改造户集中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建

5、筑节能示范户和示范点(村)。审批结果应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并分类归档整理。已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和县级审批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乡级审核”和“县级审批”两项工作经协调,也可同步进行,争取将申请审批时间压缩,使项目尽早开工。(六)农户档案信息录入系统。每户的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由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安排专人,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

6、录入系统。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四、设计与施工(一)编制有关方案。各市、县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探索研究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二)农户施工。已审批确认的危房改造户具备所要求开工条件,并筹集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即可开工建设。(三)建筑节能示范。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采取节能措施;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口指导。五、工作督导(一)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月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将通过实地督导调研并依据系统数据信息、各地上报情况,定期汇

7、总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要求。(二)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在工作调度时,考虑安排一些实地参观和交流学习;各市、试点县尤其是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工作指导,加强施工管理。可以请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讲解和实地辅导;县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乡镇政府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不定期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三)接受群众监督。试点县应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

8、并责成有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四)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竣工验收与工程评价(一)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实行逐户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各市有关部门或试点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不同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

9、量合格;(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二)农户评议和后期服务。县建设部门要在搞好危房改造技术咨询的同时,强化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主动征求改造户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农户发现改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派员实地查看,确有问题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处理等。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提供或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无房户或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七、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一)补助资金筹集与拨付。各市、试点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

10、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试点县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管理和拨付使用办法,并予以公布。在资金拨付具体操作中,切实按照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由县财政向乡镇政府拨付,再由乡镇一次性或按照改造进度分批转发给各农户(或施工单位)。(二)整合其它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使之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八、年度工作总结各市、试点县可结合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于年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将汇总全省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附: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图(年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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