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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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7月1日,国质检锅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中的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合用于管理措施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规定、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规定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规定涉及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规定,后者是制造有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规定,公司应同步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公司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转。公司应

2、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无损检测、热解决和理化性能检查工作,可由本公司承当,也可与具有相应资格或能力的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公司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畴。专项条件规定具有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公司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规定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政府有关部门

3、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公司必须具有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公司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公司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公司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解决、压力实验、产品检查、原则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

4、数和焊接项目都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规定: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毕。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寄存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规定的焊材的寄存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规定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规定)。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

5、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规定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实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查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涉及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公司必须有锅炉产品最后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第二条 专项条件 第十一

6、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规定 1、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实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实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原则化、计量和专职检查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档持证人员,RT、UT、MT、PT等措施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涉及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规定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涉及

7、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如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公司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不不小于46mm厚); 锅筒热解决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涉及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解决设备。 (三)检测和实验设备 1、具有满足A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查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原则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实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8、4、由本公司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涉及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入等设备)。 第十二条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规定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查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应不少于2人项,UT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1人项。 4、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

9、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不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涉及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实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规定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公司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规定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查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

10、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不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涉及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公司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规定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

11、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不不小于5t。 4、由本公司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获得本地政府有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公司即具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步最大直径15

12、0mm且水容积25L,则不必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不必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与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公司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如下简称: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二)材料质控负责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负责人员。 (五)热解决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

13、七)压力实验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八)最后检查质控系统负责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公司应具有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公司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公司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公司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公司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公司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公司,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有相

14、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公司,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公司,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公司,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公司,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规定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公司,委托制造许可公司,委托外公司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负责人员;由本公司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如下规定: 1、A1级许可公司

15、,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档无损检测负责人员1人; 2、C级许可公司,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档无损检测负责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公司,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负责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和D级许可公司,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负责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公司,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负责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公司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公司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

16、许可公司,应具有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如下规定: (一)具有寄存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寄存规定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实验室。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公司,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公司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公司,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规定的热

17、解决设备,应具有中、高档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制造高压容器的公司,应有满足规定的热解决设备。 (二)A2级许可公司应具有额定能力不不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不不小于20t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公司,应具有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公司中制造球壳板的公司,应具有能力不不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公司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有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公司,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公司,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实验

18、规定的专用场地和爆破实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公司,应具有气瓶持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有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解决设施及外测法水压实验设备。 (三)B2级许可公司,应具有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有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有持续制造流水线和热解决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公司,应具有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她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公司,应具有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公司,应具有相应组

19、装能力和实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公司必须具有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步具有几种级别许可的公司,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公司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的书面文献。应采用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可以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公司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互相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

20、定其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并形成文献(涉及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行、保持和改善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公司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并且涉及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献。 (一)作为保证产品规定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涉及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献,并概述质量体系文献的构造。 (二)编制符合实际规定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献,具有有效实行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献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当原则化、文献化。现行的质量登记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

21、品的质量控制规定。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行的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筹划。质量筹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涉及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立。 第二十九条 文献和资料控制 公司应制定文献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涉及如下内容: (一)应制定文献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献类型; 2、文献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保证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献的规定。 (三)合适范畴的外来文献,如原则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原则。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献应规定公司所制造的锅炉

22、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规定(见第五章)。 (四)应有有关新原则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涉及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材料控制应涉及如下内容: (一)采购控制 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 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公司具有解决方式的规定; 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获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承认的制造公司制造,公司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 4、应制定采购文献的控制程序; 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避免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

23、和发放 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涉及有关寄存、标记、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寄存措施的规定; 3、应制定有关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涉及材料的领用、代用等; 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涉及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记移植和余料解决等。 第三十二条 工艺控制 (一)应制定工艺文献管理的规定,涉及工艺文献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引书)。 (三)应有重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引作业人员的工艺文献(作业指引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

24、接受、检查、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行。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估(PQR)、焊接工艺指引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估(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引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保证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估及其记录(WPQ)的管理措施,同步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辨认措施,并能有效实行。 4、应制定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重要受压元

25、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热解决控制 (一)应制定热解决工艺文献的管理规定,涉及对热解决工艺文献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定热解决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解决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涉及对分包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定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涉及对检测措施的拟定、原则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规定。 (三)应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涉及

26、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查 (一)应制定理化检查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查成果的确认和反复实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查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涉及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实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实验工艺和有关程序规定。 (二)应制定对压力实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涉及对压力实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实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实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她检查控制 (一)应制定检查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涉及:检查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查、过程检查、最后检查、检查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

27、应制定检查和实验筹划,并能有效实行。 (三)应制定有关检查和实验状态标记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定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实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合用于计量实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记、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解决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有

28、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查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善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涉及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解决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避免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解决和答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善措施; 2、具有监检公司(或第三方检查公司)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查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她对产品

29、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实验成果及其她必要的文献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献等随机文献的规定。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规定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总规定 锅炉制造公司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0、: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公司如短期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锅炉的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批准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步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定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原则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

31、六条 构造规定 锅炉构造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查规定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实验、金相检查和断口检查、水压实验、无损检测的项目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规定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构造。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

32、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下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 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 4.2MW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四十九条 出厂随机文献规定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涉及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阐明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 (三

33、)产品质量证明文献(涉及产品合格证、重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解决报告和水压实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阐明书。对于额定压力不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涉及: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不小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涉及: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规定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铭牌上的项目至少涉及如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达,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

34、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合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总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公司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公司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

35、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批准后,可以采用国际上规范或原则,但同步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规定 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涉及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涉及总图及重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献(涉及产品合格证、重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解决报告、压力实验报告及气密性实验报告

36、等)。 第五十三条 产品铭牌规定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达,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公司名称、地址; (三)制造公司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耐压实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 第五十四条 设计规定 (一)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设计安全系数)按下列规定拟定: 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的考虑,钢制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温屈服强度考虑,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析设计的钢

37、制压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温和设计温度的屈服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1.5。否则,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钢制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选用见表1。表1. 钢、铝、铜、钛、镍及其合金的设计安全系数 材料、条件设计温度下的抗拉强度设计温度下的屈服限设计温度下的持久强度(平均值)(100000小时后发生破坏)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每1000小时蠕变率为0.01%的)碳钢素和低合金钢nb3.0ns1.6nd1.5nn1.0高合金钢nb3.0ns1.5nd1.5nn1.0铝、铜、钛、镍及其合金板、锻件、管、棒钛nb3.0ns1.5nd1.5nn1.0

38、镍nb3.0ns1.5nd1.5nn1.0铝nb4.0ns1.5 铜nbn4.0ns1.5铸铁灰铸铁nb10.0球墨铸铁可锻铸铁nb8.0铸钢设计温度300nb4.0/锻造系数设计温度4505152051565027 备注:实验温度下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不得低于表中规定。其中单个试样的冲击功可不不小于平均值,但不得不不小于平均值的70%。 (六)沸腾钢不容许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七)铸铁用于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时,应符合表4规定的范畴,且不得用于下列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1、盛装毒性限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元件; 2、设计压力不小于等于0.15MPa且介质为易燃物质的

39、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3、管壳式余热锅炉; 4、移动式压力容器。 表4. 铸铁类型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灰铸铁0.80250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1.6-10350 第五十六条 制造规定 (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除应力热解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除应力热解决: 1、盛装毒性限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壳体厚度不小于16mm、设计温度低于-20的压力容器; 3、碳钢厚度不小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如下时,厚度不小于38mm); 4、低合金钢厚度不小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不小于34mm); 5、任意

40、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三)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力导致应力腐蚀的其她介质的压力容器,其所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解决。 (四)按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其A、B、类对接接头应清除焊缝余高;各类焊接接头均具有圆滑过渡。 (五)所有板壳式换热设备均应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构造。 第五十七条 检查规定 (一)下列压力容器应按台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 1、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原则规定下限不小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2、设计温度低于-20需要进行低温冲击实验的压力容器; 3、需要经热解决保证钢板力学性能的压力容器; 4、盛装高度

41、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不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6、设计压力不小于1.6MPa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 7、异种钢之间进行焊接的压力容器; 8、球形储罐; 9、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但下列压力容器的A类及B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材料厚度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映容器或储存容器; 3、设计压力不小于5.0MPa的压力容器; 4、设计压力不小于0.6MPa的管式余热锅炉; 5、焊缝系数为1.0的压力容器(无缝钢管制筒体和压力容器本体最后焊接

42、的一条环焊缝除外,但后者应提供保证其焊接质量的相应焊接工艺); 6、使用后无法尽心内部检查或耐压实验的压力容器; 7、筒体钢板厚度不小于30mm的碳素钢和厚度不小于25mm的低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 8、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原则规定下限值不小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10、耐压实验为气压实验的压力容器; 11、按分析设计原则建造的压力容器; 12、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和热套压力容器各层单筒的对接焊缝; 13、图样规定需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检测压力容器。 (三)除本条二款规定以外的压力容器,容许对其A类及B类焊接接头进

43、行局部无损检测。局部无损检测的检测长度为不少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且不不不小于250mm。但下列焊接接头应所有检测,合格级别按容器的规定: 1、对所有T型焊接接头; 2、开孔区域内(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内)的焊接接头; 3、被补强圈、支座、垫板等其她元件所覆盖的焊接接头; 4、拼接封头和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 5、公称直径不小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及合格级别应与压力容器本体焊接接头规定相似。 (四)不容许采用减少焊接接头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五)压力容器的压力实验报告和气密性实验报告应记载实验压力、实验介质、实验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实验成果。实验报

44、告随同设备同步交给客户。 第五十八条 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规定 (一)各类气瓶必须按照中国国标进行设计、制造。型式实验前,设计文献需经鉴定。临时没有中国国标时,应将所根据的制造原则和有关技术文献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其中。波及气瓶安全质量的核心项目,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爆破实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等,均不得低于中国相应国标的规定。 (二)各类进口气瓶的颜色标志应按强制性国标GB7144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实验规定的场地、车间、有关制造

45、装备和检查实验设备。 (三)安全附件制造气压应具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附件制造的各重要环节,如设计、材料、焊接、无损检查、机械加工、热解决、压力实验、产品检查、计量等,须有有关人员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中国有关法规、原则对安全附件性能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规定见第四章。 (四)安全附件制造公司应有满足安全附件设计、材料、外构件、机械加工、焊接、无损检测、产品型式实验和质量管理等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其比例不少于本公司员工数的5%;持证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第六十条 安全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规定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安全阀均应通过型式实验。 (二)

46、应有足够大的仓库用以分类寄存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半成品和外构件,如阀体、阀盖、弹簧等。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重、运送、焊接和无损检测设备,涉及符合规定的焊材贮存、烘干设施和堆焊设备等;应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能保证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 (四)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弹簧热解决设备及弹簧强压解决设备和实验设备。 (五)应有满足制造规定所必须的研磨设备和相应的表面加工质量的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规定所必须的安全附件的零部件几何尺寸测量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规定所必须的水压实验设备和气密实验装置。 (八)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整定压力实验装置。 (九)制造弹簧安全阀应有全性能实验

47、台架。其她形式的安全阀应具有相应的性能实验装置。 (十)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实验装置。 第六十一条 爆破片及装置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规定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爆破片及其装置均应通过型式实验。 (二)应有满足爆破片制造规定所必须的压力机和相应的下料、成型、开槽设备。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吊、传送和热解决设备。 (四)应有保证爆破片及其装置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激光切割机。 (五)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规定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规定所必须的水压实验设备和气密实验装置。 (八)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常温和高温爆破压

48、力实验装置。 (九)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实验装置。 第六十二条 气瓶瓶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规定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气瓶瓶阀均应通过型式实验。 (二)应具有足够的寄存气瓶瓶阀原材料、辅料、外协件、外购件和产品的库房。 (三)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锻压成型、机加工设备、螺纹加工等专用设备以及起吊、传送设备。 (四)应具有产品型式实验和其她检查所需的装置和器具(如启闭力矩测定、气密性实验、耐振性实验、耐温性实验、耐压性实验、耐用性实验、安全泄放装置实验、真空度检查等装置)。 (五)应具有阀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实验装置。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

49、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件自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部有关发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告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文中附件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和有关发布压力容器制造公司资格承认与管理规则的告知(劳部发1995300号)同步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7月1日,国质检锅19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50、察机构(如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平常事务。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公司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订意见。(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公司应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公司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第五条 申请时公司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她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下载)一式二份;(二)工厂概况阐明;(三)依法在本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献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承认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有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献(合用于有型式实验规定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她必要的补充资料。第三章 申请受理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与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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