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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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实行条例培训讲义 鼓楼国税局 高少捷公司所得税立法改革必要性及若干基本问题一、现行所得税法简介内资: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通过 1994年1月1日实行外资:法案 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4月9日通过 1991年7月1日实行二、 新法立法背景1、 市场经济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公司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公司资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质公司之间互相参股、控股状况十分普遍,以公司性质设立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国内经济新形式。2、 国内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公司超国民待遇导致内外资有别,内资竞争处在劣势,压力增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公司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将逐渐取消,

2、从做大做强民族经济,开拓海外市场考虑,也规定公平税负,因此应按世贸公平竟争原则,削减区域性优惠,为各类公司发明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和税收环境。3、 现行内外资优惠政策不一,外资优惠政策多于内资,存在滥用优惠;此外,某些内资公司和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到某避税地成立公司再通过境外或某避税地成立的公司投资到境内“返程投资”享有优惠,导致骗取优惠导致税收流失和引资水分较高,据记录,国内运用外资603亿,其中有30%外资实为中资。4、 税制不规范,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据记录,外资公司实际税负14%,内资公司实际税负24.53%,均低于法定税率,不利于税收征管。 国内内外资公司两个所得税法条文总共只

3、有50条规定。税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必将导致税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排她性。简朴的税法条文往往产生多种不一致的理解。特别是国内地区广阔,“税、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们对多种经济现象结识限度不一,甚至会产生狭义的见解。由于税法简朴、笼统,给税法的解释执行带来诸多困难。5、 公司划分原则不符合国际惯例,国内按公司性质划分,国际惯例按居民和非居民公司划分,现行外资非完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而内资公司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同步符合三个条件鉴定,但在实际判断起来很难。6、 税收连年大幅度增长促使国家有实力进行所得税税制改革。全国税收收入37000多亿,其中所得税5000多亿;全国税

4、收收入49000多亿,其中所得税7000多亿。三、 立法过程:略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于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1月1日生效。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于11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重要内容立法基本原则:兼顾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增进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税收优惠合适向西部倾斜,体现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所得税调控作用,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制度;理顺分派关系,加强征管,组织收入。(一) 统一税法:提高法律地位,分章明确,条款更加全面和详尽;(二)

5、 统一并减少税率:25%、20%,内外靠拢;(三)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措施(如工资、公益性捐赠、广告费等列支原则);(四) 统一税收优惠。1、 高新技术公司15%税率;2、 扩大创业投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税收优惠;3、 保存农业、基本设施建设税收优惠;4、对劳动服务、民政福利、综合资源运用公司由直接优惠变为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不同措施优惠;5、 消外资公司“二免三减半”定期优惠以及产品出口型、先进公司减半征收优惠;6、 两个过渡,一是过渡期优惠(老公司),二是部分特定区域过渡期优惠,详见税法第五十七条。(五) 征收管理1、 居民公司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具体措施另定)。2、 特别纳税调

6、节(反避税、资本弱化)。 公司所得税法和实行条例解说第一章 总则(法共四条,条例共八条)一、 纳税人新税法第一条(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如下统称公司)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不合用本法”。旧法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公司或者组织,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公司或者组织,必须同步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以依法成立的公司拟定纳税人,分为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商投资公

7、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合,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民办非公司单位等其她组织(如基金会、商会、农民合伙社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估计而新浮现的组织)。鉴定原则重要有两个: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8、内,国内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2) 获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课税对象)的公司和其她组织。 具体涉及: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旧法对内资纳税人三个条件规定缺少有限责任和自负盈亏鉴定的实质性条款,背离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原则,也增长执法难度。此外在国内从事营业的组织并不都是以法人和公司形式存在,也有以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形式存在,它们有的也从事营业活动以赚钱为目的。因此从法理上它们也是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不合用本法。是指依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投资者承当无限责任,属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但

9、不涉及依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它们有也许是国内居民或非居民公司纳税人,这重要考虑到国内外法律不同,此外实际操作中注意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二、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按纳税人分类原则)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也可以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新税法第二条,条例第三、四、五条)。居民是国际税法上的重要概念,她是指“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合或其她类似性质的原则,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明确居民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畴;另一方面,采用居民与非居民概念,可以避免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第三,界定本国税法上

10、居民的范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线,有助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签订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国际上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鉴定原则重要有注册地原则、总机构原则、资本控制原则、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原则、重要营业活动地原则五种。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原则”和“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原则”相结合的措施,对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作了明确界定。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原则鉴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公司。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1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居民公司:承当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所有所得纳税。如内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成立管理机构(如沃尔玛中国公司)等非居民公司则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非居民公司:承当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国内境内的所得纳税。如某些外国公司代表处。鉴定原则“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鉴定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原则。条例第四条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要同步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第一、对公司有实质

12、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公司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公司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条例第五条是列举具体的机构和场合以及非居民公司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代理行为的特例。该代理人视同非居民公司在境内的场合、机构。视同非居民公司在境内的场合、机构应同步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主体可以是中国境内公司、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代理活动必须是常常性行为;3、代理的具体行为涉及签定合同、或者是储存、支付货品等。三、 税率税率是一部税法的核心。它是指税款征收的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直观地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承当限度。新法第四条规定一般居民公司税率为25%

13、,非居民公司税率为20%。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国家限制和严禁的行业除外的小型微利居民公司税率为20%,高新技术公司税率减按15%,实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对非居民公司税率为20%减按10%,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分别对小型微利居民公司和高新技术公司作出认定。旧法公司所得税条例规定法定税率为33%,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规定了18%、27%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33%的比例税率。非居民公司所得原预提所得税税率就是20%后按10%减半征收。税率规定重要考虑1、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公司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国内周边18个国家(地区

14、)的平均税率为26.7%。税法规定25 的税率,在国际上属适中偏低,有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2、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畴内,符合国际上“简化税制、减少税率、扩大税基、严格征管”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但对小型微利居民公司税率为20%的合用上,实际操作起来鉴定难度及工作量均较大,不象旧法公司所得税条例只考虑到应纳税所得一种条件,还要考虑到全年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 第二章和第三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法二十条,条例七十二条)一、 收入(一)国内会计上和税法上对收入和利得的辨别会计上收入和利得的辨别:1、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定义:公司在平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长,

15、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涉及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2、公司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7条利得的定义:是因公司非平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长,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涉及政府捐赠、违约收取罚款、非流动性资产解决净收益、资产盘盈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互换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损益的收益等。税法上表述:公司在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长,与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涉及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她收入。没有强调“平常活动”,强调“总收益”概念。(二)税法对收入总定义收入总额

16、是指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多种来源获得的收入。而公司以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可拟定金额的钞票以及钞票等价物而持有的收入,具体涉及钞票(库存钞票、银行存款和其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公司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涉及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对公司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拟定性,一般按公平价格来拟定收入额。公平价格是指独立公司之间按

17、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互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收入总额必须是使公司资产总额增长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步带来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总额增长或减少而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就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能确觉得收入。 具体涉及:1、销售货品收入:是指公司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她货品获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送、仓储、邮政、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

18、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她劳务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公司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获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派获得的收入,涉及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5、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将资金提供她人使用或她人占用本公司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她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公司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她特许权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公

19、司接受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公司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公司当年度损益,公司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按合理的价格计入资产有关项目,同步作为公司当年度损益,弥补公司此前可弥补亏损后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9、其她收入:涉及公司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因素的确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解决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实现的收入(视同销售如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派等)、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非居民公司来源于中国境

20、内所得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利、非专利、商标、著作、连锁加盟等)和其他所得。新旧变化:1、增长了收入总额的界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多种来源获得;2、对非货币形式收入规定了计量原则;3、扩大了视同销售对象,从货品延伸到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但缩小了视同销售范畴,公司货品在统一法人内总分支机构调拨、领用、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注意与增值税政策的不同)。(三)收入确认时间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但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当的费用,不管款项与否收付,都应当确觉得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虽然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

21、收入和费用。但某些特殊的生产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品的,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司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竣工进度或者完毕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会计上和税法上对收入确认的不同,会计上要同步满足四个条件(风险、报酬、管理权、计量、估计经济利益流入),销售额的确认(钞票折扣、商业折扣、销货折让和退回),具体也可参阅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条例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和时限。二、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和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不征税收入作出具体规定1、 财政拨

22、款;财政拨款又称预算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直接拨付的财政资金。公司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贴的范畴,计入公司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公司获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等,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举例如软件公司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队及其她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行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

23、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涉及养路费、车辆购买附加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机场建设费等。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所需要,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献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涉及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等多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3、 其她不征税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上述两项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经国务院批准界定

24、的一切“不征税收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当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也许会获得某些新的收入,对这些新浮现的收入与否征税,税法授权国务院界定。4、 公司从政府获得的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都要作为应税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三、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对公司的某些收入免于征税,是公司应纳税收入总额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在特定期期,考虑特殊的因素,予以的优惠照顾,即准予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该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新法对当投资公司的税率高于被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股

25、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否按两者的税率差补征公司所得税没有明确,但从字面上看是不补税的。旧法规定内资公司是要补税的,外资公司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获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所得税原理上就不应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构成部分,按所得税原理应当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容许其免于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则属于税收优惠。四、 扣除(一) 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公司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26、合理的支出,涉及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原则。(二) 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有关性、拟定性原则。(国税发84号)(三) 严禁税前扣除的一般条款1、限制个人费用的扣除;生的资本性支出的“即时”扣除,对的辨别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扣除方式;3、不得反复扣除;(四)不得扣除项目。见税法第十条,重要涉及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本质上是被对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派);公司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她支出。征税收入

27、支出的扣除规定:有关性原则(五)具体扣除项目1、成本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她耗费。 成本计价基本:参照会计制度1)自产;2)外购;3)投资;4)劳务。存货成本结转措施: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措施。注意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因素:后进先出法是基于通货膨胀市场环境下存货流动速度较慢,使结转成本更接近于现行成本以减少虚增利润从而消除通货膨胀影响采用的一种措施,但同步减少了当期所得税奉献。也不是一种抱负的措施,公司在持续经营。存货在不断周转,此前的存货在若干年后来才干结转,这时候存货价值面目全非,不利于存货成本核算。 2、税金是指公司发生的除公司所得税和

28、容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以及其她损失。公司发生的损失,减除负责人补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公司已经作为损失解决的资产,在后来纳税年度又所有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原外资公司发生的各类损失采用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制度;内资公司采用正常销售、处置损失自行列支,实质性、永久性损失年度终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批制度,重要文献根据总局4号令,13号令。新法后究竟是实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制度还

29、是审批制度有待财政部或总局有关文献进一步明确。4、费用(新旧规定对照比较)1) 工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公司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钞票形式或者非钞票形式的劳动报酬,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她支出。 旧条例工资薪金支出,是指公司每一年度发放给本公司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钞票和非钞票形式的劳动报酬,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和雇佣有关的其她支出。地区补贴 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本公司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

30、系的员工涉及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发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新旧对比工资内涵定义基本不变。新法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采用据实扣除制。旧法内资采用限额扣除制,对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在规定原则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原则的,应调节应纳税所得额。重要措施有工效挂钩措施和计税工资。外资采用据实扣除制。新法借鉴外资规定。“合理”的判断:个人理解有两种含义第一、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范

31、畴和幅度内。职工提供的劳动涉及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数量以及复杂限度;与其她职工比较涉及市场、可比工资、能力、经营场合生活条件、职工工作经历、受教育限度;投资者的分派和所有权涉及股息和工资政策、职工的工资同其持有股权比例等;第二、公司总职工人数,有无虚报人员。有无建立职工花名册;有无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无签定固定或无固定劳动合同,按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生“劳务差遣”概念。2) 福利费 条例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旧条例内资 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计算扣除;旧法外资 公司为职工提存的医疗保险

32、、退休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外不得预提其她福利费。公司发生上述五项开支范畴内其她福利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职工工资税前列支的14%。比较:旧法内资可以在14%内据实列支,也可计提,外资超过部分可以据实列支,但不能提而不用。新法只能在14%内据实列支,不能提而不用。3) 工会经费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旧内外资 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2%计算扣除。比较:新法多了拨缴两字,是为了同工会法有关规定衔接。4) 职工教育经费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

33、、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旧条例内资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计算扣除;国税发()16号规定对技术培训规定高培训任务生,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可按2.5%提取;财税88号规定对公司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为职工提存的医疗保险、退休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较:第一、借鉴财税88号规定;第二、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鼓励公司加大

34、对职工教育投入,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增进公司技术创新,但是这里有例外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5)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畴和原则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公司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畴和原则内,准予扣除。旧条例内资 原无此规定,后随形式发展,国税发45号文发文有作规定。旧法外资 公司为职工提存的医疗保

35、险、退休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外不得预提其她福利费。比较: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扣除原则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为根据。住房公积金最新文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行意见(闽建金管7号),根据国家三部委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行意见(建金管5号)按工资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工资最高限额:本地城乡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近来,省政府规定,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目前执行高于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高于5167元的单位从1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将暂缓,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后按会议决定执行。6)

36、 借款费用和利息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公司为购买、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买、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公司向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公司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

37、无非条款具体化。借款费用可参阅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重要要辨别清晰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和需要资本化的借款。7) 汇兑损益条例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派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旧细则内资第二十四条和旧法外资细则第二十三条均有规定,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8) 业务招待费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内资国税发84号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38、减折扣、折让、销售退回,涉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她业务收入,不涉及营业外收入,是以年度的申报表为准)在1500万元如下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内据实扣除。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代理进出口公司自营销售收入部分业务招待费按现行行业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执行。(财税字199556号,闽国税所199541号)财公司251号)国税函906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保险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告知规定,金融保险公司销售收入要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旧法外资细则第二十二条 全年

39、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如下的,不超过销货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如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10,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 新旧比较:取消分档,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举例1:某内资公司实现销售净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全年合计发生8万元,年度汇算应作纳税调节多少?按旧:1000*5=5,8-5=3按新:8*60%=4.8,1000*5=5,4.85取4.8,8-4.8=3.2举例2:某内资公司实现销售净收入10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全年合计发生40万元,

40、年度汇算应作纳税调节多少?按旧:1500*5+(10000-1500)*3=7.5+25.5=33,40-33=7按新:40*60%=24,10000*5=50,2450取24,40-24=16在业务招待费相对不高状况下,新法比旧法扣除限制更严销售(营业)收入是如何界定?原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其她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涉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对单纯从事投资业务公司?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条例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内资国税发84号 公

41、司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后来年度结转。自1月1日起,从事制药、食品(涉及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以上均为生产性公司)、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可以涉及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不涉及营业外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列支,制药公司按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据实列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以及其她业务的高新技术公司、互联网站、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税前扣除。总机构集体支付广告费

42、: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公司汇总数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原则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公司已按照规定原则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金额作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公司或产品,公司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不得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公司不得列支广告费,但税法规定可以按2%比例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涉及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后来年度也不能扣除。外资对广告

43、费和业务宣传费无限额扣除规定。新旧比较:第一、统一内外资公司扣除规定;第二、提高了内资公司扣除比例,特别是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原规定2%(广告费)+5(业务宣传费)=2.5%,新规定合计不超过15%,提高了6倍;第三、内外资公司业务宣传费都可以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了重大变动,扶持了公司;第四、增长了授权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的公司或产品如粮食类白酒、烟草能否列支广告费或变相列支业务宣传费,有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10) 财产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公司参与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4、旧细则内资第四十六条也作相似的规定,外资公司发生也可据实扣除。新旧比较没有大的变化。11) 劳动保护费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内资国税发84号规定劳动保护费可按照劳动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据实扣除,发放钞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但在具体鉴定上要注意:第一、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环境劳动保护支出不同;第二、必须是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暑降温、安全保护用品。12) 固定资产租赁费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如下措施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

45、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旧细则内资第十七条也作相似的规定新旧对比没有大的差别。13) 公司间管理费、营业机构间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条例第四十九条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原旧细则外资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列支向关联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新旧比较: 第一、变化原外资规定,无论是向关联公司还是非关联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均不得税前扣除,总分支机构间发生的管理费在新税法下可以通过汇总纳税解决,独立法人间发生的管理费必须独立作

46、价;第二、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也可以通过汇总纳税解决,银行例外,由于其重要业务就是资金拆借活动。14) 非居民公司境内机构发生的与境外总机构有关管理费条例第五十条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合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畴、定额、分派根据和措施等证明文献,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旧内资(居民公司)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措施国税发1996177号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措施补充告知国税发1999136号文献及国税函115号规定:(1)总

47、机构提取并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公司(涉及微利公司、亏损公司和享有减免税公司)按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公司间调剂分摊比例。(2)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涉及房产出租收入、国债收入、对外投资分回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以总机构提取的税前扣除项中扣减。 旧细则外资第二十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合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畴、定额、分派根据和措施等证明文献,并附注册税务师查帐报告,经本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列支。新旧比较:第一、保存非居民公司扣除规定;第二、取消居民公司总机构提构并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的

48、规定,由于在新税法下可以通过汇总纳税解决。15) 公益性捐赠条例第五十一条公司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队,是指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队:(略)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原细则内资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赚钱的社会团队、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一定比例

49、内准予税前扣除。计算捐赠支出应纳税所得额为主表16行数额。附表八第1行第5列=主表第20行,对公益性捐赠,非金融公司一般按主表16行数额3% 据实列支,金融公司一般按主表16行数额1.5%。全额扣除和10%扣除例外。外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赚钱的社会团队、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新旧比较:第一、统一内外资公司税前扣除原则,公平税负;第二、将非赚钱性社会团队改为公益性社会团队,并对公益性社会团队定义在税法上作出界定;第三、必须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公益事业外延扩大;第四、由按应纳税所得改为按年度会计利润,计算简朴化。16) 未经核

50、定的准备金(含坏帐损失)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司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原细则内资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销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建立坏帐准备金的公司(非金融保险公司)不必经税务机关审批按现行会计制度可提取的范畴不超过5比例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资公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公司,经税务机关批准,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比例的坏

51、帐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后来取消审批,改为后续管理。其他规定同内资。新旧比较:新法取消了一般公司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税前扣除规定,但对金融保险公司有例外规定。如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多种保险赔款,应一方面抵冲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局限性抵冲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五)、资产的税务解决1、资产的种类公司资产涉及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2、 资产的计税基本 资产的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赁、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互换、债务重组

52、、改建计税基本详见条例第五十八条。由于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也许导致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本不同,例如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工具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基于交易实现原则,对公允价值计价或因重组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条例第条 公司的各项资产,涉及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本。历史成本,是指公司获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公司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节该资产的计税基本。资产的帐面价值计税基本或负债的帐面价值计税基本,会浮

53、现应纳税临时性差别,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帐面价值计税基本或负债的帐面价值计税基本,会浮现可抵扣临时性差别,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3、 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送工具以及其她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她生产设备,为;(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

54、轮船以外的运送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新旧不同:取消元规定;公司在确认折旧年限上有自主权,但不得随意变化,如一年一变;取消最低残值率限制。新法后原资产折旧措施能否重新调节?4、生物资产及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涉及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涉及消耗性、生产性、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5、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涉及专利权、

55、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不低于,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商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公司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原税法规定自创和外购商誉,不得摊销。6、长期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租入的房屋装修发生装修费支出可按三年摊销。注意长期待摊费用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区别。7、 投资资产成本的税务解决(条例第七十一条) 对外投资持有期,不容许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转让或处置时可以扣除成本。五、亏损弥补新税法则在

56、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后来年度结转,用后来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局限性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局限性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旧税法唯一的差别在于:新法将本来“弥补”期限修改为“结转”期限”,属于对旧税法的保存和延续六、

57、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第五条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容许弥补此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表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容许弥补此前年度亏损 旧税法公式表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容许弥补此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参见国税发56号)比较新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增长了不征税收入;2、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各项扣除和容许弥补此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扣减,体现了公司所得税基纯洁性;现行公式将免税所得放在容许弥补此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容易导致当纳税人在纳税调节后亏损或纳税调节后有利润但在容许弥

58、补此前年度亏损后亏损,这时候有免税所得,会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享有到税收予以的优惠。原规定如果一种公司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后来年度弥补的亏损,应当是抵冲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局限性弥补此前年度亏损时,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此前年度亏损。公司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公司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财税199722号)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容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补税。如公司有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再用不需

59、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举例:某公司销售收入净额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税后投资收益300万元,当年各项可扣除成本和费用1800万元,此前年度未弥补但税法规定容许弥补亏损为400万元,无其她减免税优惠,试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结转后来年度可容许弥补亏损是多少?按新税法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00-300-1800-400=-200万元 -200万元0,则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0 结转后来年度可容许弥补亏损=200万元 按旧税法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00-1800-400-100-200=-200万元 200万元0,但为免税所得,则该公司应纳税所得 额=

60、0 结转后来年度可容许弥补亏损=0(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此前年度亏损)税法同步规定,公司汇总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获利,但境外机构之间盈亏可以对抵。七、 应纳税额公式表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合用税率减免税额容许抵免税额减免税额第四章简介,这里简介容许抵免税额抵免税额:条例第七十八条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61、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举例:某居民公司境内所得300万元,来源于A国所得100万元,A国所得税率40%,来源于B国所得200万元,A国所得税率15%,试问该公司应交公司所得税多少?A国已交所得税=100*40%=40万元A国抵免限额=(300+100+200)*25%*100/(300+100+200)=25万元40万元取25万元B国已交所得税=200*15%=30万元B国抵免限额=(300+100+200)*25%*200/(300+100+200)=50万元30万元取30万元该公司应交公司所得税=(300+100+200)*25%-2530=95万元结转后

62、五年抵免限额=A国(40-25)+B国(0)=15万元税收抵免法是国际税收中消除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根据税收抵免内容的不同,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 1、直接抵免是指对公司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一般合用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总公司与海外分公司、总机构与海外分机构之间的抵免。 2、间接抵免是指对公司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获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涉及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3、多层抵免是指对公司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

63、其她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孙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孙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上述第二项所说的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涉及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孙级子公司抵免局限性的税额。 在国内对外签订的8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除了同亚美尼亚等少数国家以外,一般都明确对国内公司从对方国家居民公司获得的股息,同步该中国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分派股息公司就支付该股息的相应利润缴纳的税收,即予以间接抵免,但这仅是在税收协定中的原则性规定。 国内在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以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行细则中,虽然都明确规定,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即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反复征税,但是都没有明确与否仅限于直接抵免,与否可以有条件的准许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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