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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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状况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第六节 后续筹划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第八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状况第十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第十二节 其她重大事项第十三节 备查文献第三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措

2、施(如下简称收购措施)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如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示收购要约文献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公示。第三条 收购人为多人或者通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各成员可以书面商定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并批准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规定。不管本准则与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

3、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规定对收购人的确不合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状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合适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阐明。收购人觉得无本准则规定披露的状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因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的确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阐明。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互相引证的措施,以避免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规定:(一)文字应

4、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足、客观、公正的根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阐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她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称于原则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原则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

5、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九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她有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阐明有关专业机构已书面批准上述援引。第十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措施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或者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献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一条 收购人在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步,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的规定所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献。有关备查文献应当为

6、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第十二条 收购人聘任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有关文献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 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重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有关申报文献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并就其保证承当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或重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刊登意见。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四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

7、XX公司(上市公司名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订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第十五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第十六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构造;(二)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地址;(三)收购人有关要约收购的决定;(四)要约收购的目的;(五)与否拟在将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六)要约收购的股份的种类、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七)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寄存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

8、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八)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九)收购人聘任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订日期。第十七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根据;(二)根据证券法、收购措施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XX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状况;截止本报告书签订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市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她方式在XX公司拥有权益;(三)收购人签订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背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四)本次要约收购的条件;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须特别提示也许导致被收购公司终结

9、上市的风险;以终结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还应当阐明终结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毕的合理时间、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发售其股份的其她后续安排;(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任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她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阐明。第十八条 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第十九条 收购人应对也许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状况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状况:(一)收

10、购人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重要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她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二)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状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她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涉及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到某种合同或安排的其她机构;收购人应当阐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公司和核心业务、关联公司及主营业务的状况;(三)收购人从事的重要业务及近来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阐明,涉及总资产

11、、净资产、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如收购人设立不满3年或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应当简介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近来3年的财务状况;(四)收购人近来5年内受过行政惩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惩罚或者波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惩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惩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成果,以及日期、因素和执行状况;(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涉及曾用名)、身份证件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示)、国籍,长期居住地,与否获得其她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前述人员在近来5年之内受过行政惩罚(与证券

12、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惩罚或者波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披露惩罚的具体状况;(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她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状况;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她金融机构的简要状况。第二十一条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状况:(一)姓名(涉及曾用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与否获得其她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

13、上公示;(二)近来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当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的单位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与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三)近来5年内受过行政惩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惩罚或者波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惩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惩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成果,以及日期、因素和执行状况;(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公司和核心业务、关联公司及主营业务的状况阐明;(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她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状况;收购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14、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她金融机构的简要状况。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披露各收购人的状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形式列示并做出阐明;(二)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阐明采用一致行动的目的、达到一致行动合同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合同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与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及保管期限。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涉及与否为了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否为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与

15、否为终结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与否拟在将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有关程序及具体时间。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具体披露要约收购的方案,涉及:(一)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波及多人收购的,还应当注明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本: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示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提示性公示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

16、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三)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其她支付安排及支付方式;(四)要约收购期限;(五)要约收购的商定条件;(六)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七)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八)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有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九)本次要约收购以终结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的,阐明终结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毕的合理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发售其股票的其她后续安排。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第二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并就下列事项做出阐明:(一)收购资金与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关联方;

17、(二)如果收购资金或者其她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当简要阐明如下事项: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涉及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其她重要条款;(三)采用钞票支付方式的,应当声明本次要约收购的20%定金已寄存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的账户,并注明寄存金额、该银行的名称。同步,将下列文字载入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将XX元(相称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 XX银行XX账户作为定金。收购人承诺具有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XX证券公司根据XX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成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四)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收购人应

18、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阐明书第二节至第八节的规定披露证券发行人及本次证券发行的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证券的估值分析,并做出如下声明:“收购人已将履行本次要约所需的证券(名称及数量)委托XX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收购人承诺具有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XX证券公司根据XX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成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第六节 后续筹划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要约收购完毕后的后续筹划,涉及:(一)与否拟在将来12个月内变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节; (二)将来1

19、2个月内与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发售、合并、与她人合资或合伙的筹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筹划; (三)与否拟变化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档管理人员的构成,涉及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筹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筹划或建议;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高档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高档管理人员的简况;阐明收购人与其她股东之间与否就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四)与否拟对也许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五)与否拟对被收购公司既有员工聘任筹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

20、化;(七)其她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构造有重大影响的筹划。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毕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足披露,涉及:(一)本次收购完毕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与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与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否保持独立;(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与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与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收购人已做出的保证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应安排。第八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第二十九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

21、自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如下交易:(一)与被收购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近来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状况(前述交易按合计数额计算);(二)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三)与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她任何类似安排;(四)对被收购公司股东与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她已签订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状况第三十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日

22、的如下持股状况:(一)在被收购公司中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二)各收购人(如波及多人)在被收购公司中单独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应当如实披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日各自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名称、数量及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前款所述关联方未参与要约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要约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有关持股状况的申请。第三十二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被收购公司股份有关的所有交易。

23、如就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销等方面与她人存在其她安排,应当予以披露。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股票的,应当披露交易的起始期间、每月合计交易的数量、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记录)。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行为的,应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具体的交易状况。前款所述关联方未参与要约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要约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

24、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有关交易状况的申请。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在指定媒体公示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可以不公示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示中予以阐明。第十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列明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名称,阐明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与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状况。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聘任的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与否合法合规、收购人与否具有实际履行收购要约的能力所刊登的结论性意见。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所刊登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第三十九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

25、她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近来3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与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重要内容;其中近来一种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重要内容、采用的会计制度及重要会计政策、重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阐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重要会计政策与近来一年与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节。如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近来一种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当提供近来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阐明。如果该法人或其她组织成立局限性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

26、财务资料。收购人是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近来3年财务会计报告;但应当阐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节 其她重大事项第四十条 收购人应当具体阐明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她关联方与否已经采用或者拟采用对本次要约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存在对本次要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关内容外,收购人还应当披露:(一)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她信息;(二)任何其她对被收购公司股东做出与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规定披露的其她信息。第四十二

27、条 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如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用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波及内容均已进行具体审查,报告内容真实、精确、完整,并对此承当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如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

28、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如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并对此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十三节 备查文献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献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献涉及:(一)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献;收购人为法人或其她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献;(二)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献; (三)收购人就要约收

29、购做出的有关决定;(四)如以钞票支付收购要约价款的,有关资金来源及有关合同,涉及借贷合同、资产置换或其她交易合同;(五)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商业银行的存单或者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所有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证明文献;(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有关交易的合同、合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她合伙意向;(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如收购人为上市公

30、司)股票的阐明及有关证明;(八)收购人所聘任的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示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状况; (九)任何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合同和其她安排的文献;(十)收购人不存在收购措施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的阐明;(十一)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的收购人的财务资料,涉及但不限于收购人近来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近来一种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近来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涉及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十二)财务顾问报告;(十三)法律意见书;(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规定的其她备查文献。第四

31、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列示上述备查文献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献上网的,应披露网址。第三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明显位置做出如下声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状况,本次要约收购文献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称的不拟定性。如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献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于年月日刊登于。投资者在做出与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根据”。第四十八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有关本次要

32、约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的内容和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9月1日起施行。附表要约收购报告书基本状况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收购人名称收购人注册地收购人与否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否有一致行动人收购人与否对境内、境外其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收购人与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要约收购目的履行要约义务 获得或巩固公司控制权 退市 其她 (请注明) 要约类型(可多选)全面要约 部分要约 积极要约 强制要约 初始要

33、约 竞争要约 预定收购股份数量和比例数量: 比例: 要约价格与否符合收购措施规定是 否 对价支付方式钞票对价 证券对价 钞票对价与证券对价任选其一 钞票对价与证券对价两者结合 与上市公司之间与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与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否 收购人与否拟于将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收购人前6个月与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与否存在收购措施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与否已提供收购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献是 否 与否已充足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与否披露后续筹划是 否 与否聘任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收购与否需获得批准及批准进展状况是 否 收购人与否声明放弃行使有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填表阐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状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阐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状况;3、需要加注阐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收购人(如为法人或其她组织)名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收购人(如为自然人)姓名: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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