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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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B添加义项?本办法就是国家关于林业得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 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 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 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对本办法部分 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基本信息三个规程: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 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得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

2、理办法 就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得制定与实施经验得基础上制定得。它对森林采伐得种类,采伐许 可证得管理,用材林得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与湖泊周围、江河与干渠两岸、铁路与 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得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得技 术规程,采伐更新后得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得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 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得具体标 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本段(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3、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 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 用得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与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得森林、林木与个人所有得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与低产林改造。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 其她必备得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得年度木材生产 计划;农

4、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得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得,应 当提交上年度得更新验收合格证。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得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得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 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得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得 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 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对用材林得成熟林与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得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 树种主伐年龄表得规定执行。定向培育得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得主伐

5、年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用材林得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与渐伐中幼龄树木多得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得 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得林分, 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得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得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 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得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 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得林带、林块。对保留得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得幼树生 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得,每公顷应当保留适

6、当数量得单株或者群状母树。天然更新能力强得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 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得,可进行二次渐伐, 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得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 得,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得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得50%, 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得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得健壮母竹,不得少于2000株。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与更新采伐:(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与平地150米以内得森林,干渠得护岸林。(二)大江、大河

7、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得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得,以第一层山脊为界。(三)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得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得,以第 一层山脊为界。(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得森林。(五)生长在坡陡与岩石裸露地方得森林。第十条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中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得更新采伐技 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薪炭林、经济林得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得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得 改造,包括局部改造与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

8、布得有关技术规程执行。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得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与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得林木。(二)择伐与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得树 种生长与无生长前途得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得树木。(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与其她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 新得,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四)采伐得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8厘米得,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 得超过10厘米。(五)伐区内得采伐剩余物与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得原则下,采

9、取保留、利用、 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得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其她单位与个人得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得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 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森林更新第十四条采伐林木得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 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原则,在采伐后得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10、补植、补播后得成活率与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得标准天然下 种前整地得,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得天然更新标准。(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得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 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得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 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得标准。第十六条未更新得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 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第十七条人工更新与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得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 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得地方,应当培速生丰 产林。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

11、林木采伐许可证得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与质 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与森林法实施条例得有关规定处 罚:(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得,或 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得;(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得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得面积占批准得作业面 积5%以上得;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得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得作业 面积占批准得作业面积5%以上得;(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得,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得采 伐数量、地点、方式、

12、树种,采伐得林木超过半立方米得。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得,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 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得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得新林。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得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 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 月内未纠正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得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 正为止:(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得;(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得;(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得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得。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得单位与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得,依照森林 法第四十五条与森林法实施条例得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得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得,对其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 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 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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