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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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谈混业经营模式与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兼论国内商业银行法有关立法的完善谈混业经营模式与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兼论国内商业银行法有关立法的完善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郑坤山内容提纲:加入WTO后,国内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在设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采用具体措施时,可以采用折中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

2、业的平稳过渡。在逐渐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用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在以上论述后提出某些完善国内商业银行法的意见。核心词:WTO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法中国于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如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自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合同对国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规定,加入WTO后,国内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容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

3、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1月1日,取消所有地区限制;从1月1日,容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区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容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如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严禁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国内商业银行法第43条

4、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内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种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国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本上提出某些完善国内商业银行法的意见。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近来一段时间,对于国内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剧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觉得这样才干提高银行实力有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觉得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觉得,在权

5、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一方面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渐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照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此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特别是20世纪后来,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华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运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仅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步也向商业银行渗入,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成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后

6、紧密地互相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觉得,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起经济“大萧条”的重要因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增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备,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她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始终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

7、是始终实行混业经营。此前某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足增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备,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用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种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一方面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有权利,同步不能承当超过国内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国内是一种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虽然在同一

8、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取能力亦差别很大。因此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步,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用试点经营、逐渐推广、以点带面、逐渐发展的措施,具体措施留待下文。二、 一种折中的方针就国内目前的具体状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公司病”,限于篇幅,本文不管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之前,可以制定某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公司)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代理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后来,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

9、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种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规定。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重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

10、高档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国内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本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国内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国内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因此,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固然,上述措施不也许一蹴而就,需要一种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如下几方面:第一,充足运用既有的法律空间。国内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

11、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重要是某些代理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且法律并不严禁商业银行在国内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立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备能力。第二,到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有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某些比较发达的都市(如上海),逐渐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某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

12、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渐推广。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老式的银行业务,其她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自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避免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由于“防火墙”的存在可以有效制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

13、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性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备并重的长处,因此,建议在逐渐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用此种形式。四、 结语综合以上论述,我觉得,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渐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将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毕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后确立,并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她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如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

14、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长对治理构造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构造问题在国内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但愿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长“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浮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渐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步,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山雨欲来风满

15、楼”,国内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内经济迈进的脚步。为了增进国内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国内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

16、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

17、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要参照书目: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

18、社,1月第1版;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月版;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1月第1版;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8月第1版。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月第1版,第31页。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措施。”3 混业经营是国内银行业

19、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月第1版,第13页。4 如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重要参照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该网站未能提供具体的文章出处。5 有关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教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6 具体的简介可参阅混业经营是国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月第1版,第23页。7 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析中

20、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月第1版,第10页。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所有业务:(一)吸取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她业务。”9 商业银行安全运营的商法研究,张东江,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月版,第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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