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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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

2、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市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四)入选其他市(厅)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五)已当选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第三条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20名(其中企业专家不少于半数),管理期限为3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第四条枣

3、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应具有原始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4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

4、社会效益,获得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等奖项。(二)在完成市及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市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

5、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市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市及以上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

6、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第七条选拔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拿出部分名额组织专门选拔,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度选拔总数的20%。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八条选拔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

7、进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枣单位组织实施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隶属关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接收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荐申报。第十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枣单位中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8、障部门。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各专业评审组对人选采取审核申报资料和申报人选现场PPT答辩的形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价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和公示、考察

9、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第十四条积极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二)鼓励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第十五条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年管理期内由市政府每人

10、每月给予政府津贴800元,按年发放。同时入选其他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第十六条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市人才办每年组织管理期内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第五章管理与联系第十七条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一)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

11、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枣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三)充分发挥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所在区(市)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枣庄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枣庄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

12、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第十八条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省驻枣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调往省外、市外工作的;(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第十九

13、条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鲁驻枣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2012年4月16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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