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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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

2、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第三条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第五条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

3、、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三)临床科室齐全。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

4、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医疗费用得到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根据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能针对本

5、地区的主要疾病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第三章建设原则第六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基本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第七条完善功能,发挥特色。加强急诊、门诊、住院、

6、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基本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第八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县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第四章建设内容与标准第九条县中医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

7、之比原则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测算。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第十条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应按照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大小设置。规模较小的民族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表1县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建设规模床 位60100200300400500日门(急)诊人次2103507001

8、05014001750面 积 指 标697272757578788080848487注:1.根据县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2.大于500床的县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第十一条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见表2)。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表2县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床位数60100200300400500急诊部3.13.23.23.23.23.3门诊部16.717.518.218.

9、518.519.0住院部29.230.533.034.535.535.7医技科室19.717.517.016.616.016.0药剂科室13.512.19.48.58.38.0保障系统10.410.410.410.09.89.0行政管理3.73.83.83.73.73.8院内生活服务3.75.05.05.05.05.2注: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县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第十二条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执行(见表3)。表3县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建设

10、规模项目名称床 位100200300400500中药制剂室小型500600中型8001200大型20002500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350500650第十三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县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人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第十五条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国

11、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 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 列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二 建设原则第四条 整合资源,填

12、平补齐。统筹规划县医院布局,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和设备的填平补齐。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同时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县医院要求。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

13、,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三 建设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的配置。第八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基本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执行。第九条 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临床服务人员。第十条 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5张的标准,县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按以下公式测算: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统一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下限2张确定)全

14、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根据本次规划填平补齐原则,县医院床位设置不足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调整,已经达到标准的不再增加床位。第十一条 县级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六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m2/床.第十二条 县级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扩建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第十三条 县级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15、。县级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部门比例(%)门、急诊部17住院部40医技科室23保障系统9行政管理5院内生活6第十四条 县级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第十五条 县级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四 设备配置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医院的设备器械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第十七条 在满足基本

16、设备配置的情况下,本次县级医院的重点装备按表2由县级医院自行选配。县级医院重点装备表 表2编号设备名称1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2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3肺功能分析仪4血液透析机5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6血液分析仪7酶标分析仪8冷冻切片机9数字X线机10移动式X线机11预真空高压才12化学气体消毒柜13内窥镜清洗消毒机14高压氧舱15救护车16焚烧炉五 建筑要求第十八条 县级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县级医院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

17、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十九条 县级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五、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条 县级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有条件的

18、地区规划时应考虑停车和绿化用地。第二十一条 县级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第二十二条 县级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第二十三条 县级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第二十四条 县级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第二十五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1 诊查室2

19、.60m,病房2.80m;2 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第二十六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2 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3 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

20、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6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二十七条 县级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二十八条 县级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

21、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第二十九条 县级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条 县级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县级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第三十一条 县级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第三十二条 县级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三十三条 县级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医院

22、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附表1 县级医院基本服务功能基本功能具体内容医疗1、 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2、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3、 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4、 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拍片;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1、

23、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2、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服务。3、健康教育。4、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业务指导1、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2、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附表2 县级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门、急诊医技科室住院保障系统行政院内生活1、 急诊2、 公用部分3、 内科4、 外科5、 妇产科6、 儿科7、 五官科8、 中医科9、 皮肤科10、 理疗科11、 肠道门诊12、 肝炎门诊13、 麻醉科1、 药剂科2、 检验科3、 血库4、 放射科5、 功能检查6、 手术室7、 病理科8、 供应室9、 营养部10、 医疗设备科1、 公用部分2、 病房3、 产房1、 锅炉房2、 配电室3、 太平间4、 洗衣房5、 总务库房6、 通讯7、 设备机房8、 传达室9、 室外厕所10、 总务修理11、 污水处理12、 垃圾处置1、 办公用房2、 计算机房3、 图书馆1、 职工食堂2、 浴室3、 单身宿舍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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