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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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C)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市值达813.03亿美元,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20位,业务遍及130多种国家。作为保险业的龙头老大,以来AIC始终麻烦不断:先是于当年10月卷人马什保险经纪贿赂丑闻,后又因向Brightpoint Inc.及PNC金融服务集团发售构造交易产品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司法部盯上。2月14日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又以涉嫌运用不当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为由正式调查AIG,这些不当再保险交易重要涉及:一是AIG与通用再保险公司(General Re)之间在至间达到的一宗再保险交易,该交易也许使AIG保费收入虚增5亿美

2、元,同步也使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赔款准备金增长了5亿美元。二是AIG与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Richmond保险公司和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Union Excess公司之间达到的某些再保险交易,这些交易也许使AIG保费收人虚增12亿美元,负债减少12亿美元。在斯皮策调查的压力下,执掌AIG达37年之久的M.R.格林伯格被迫先后辞去首席执行官职位和董事长职位,AIG股票价格大幅下降。除AIG丑闻外,近年来世界保险市场还发生了多起影响巨大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与财务丑闻。如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HIH破产是该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美国互相保险公司的破产被称作福吉尼亚州历史上最大的保险欺诈案;苏黎士金融服务集团

3、、德国Hannover Re等多家出名保险公司因提供不当再保险产品而受到证券监管等机构的调查与惩罚。细察前述事件,不难发现它们均波及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或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einsurance)产品的滥用。这表白保险公司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来粉饰财务报表之情事并不鲜见,在某种限度上也折射出监管机构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存在局限性。在国内,虽尚未发生与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关的悲观事件,但并不表白国内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发生滥用这种再保险产品之情事。因此,有必要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及其国际监管趋势加以研究,并就国内如何防患于未然提出建议。一、有限

4、风险再保险的来源与发展一般觉得,有限风险再保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劳合社保险市场。当时在劳合社保险市场上浮现了一种称为“滚动”(rollover)的保险产品。这种保险产品的基本特性是,先由分出人向接受人交纳保险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则解除接受人的承保责任,即接受人无需向分出人支付赔款,但她有义务向分出人返还保险费并加付按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分出人所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继续滚入下一年。购买这种再保险产品的多为劳合社保险辛迪加中的个人,她们通过这种再保险产品可免于缴纳高额的税金。上世纪80年代劳合社严禁了此种做法。随后,劳合社保险市场上浮现了一种称为“时间与距离”(time-

5、and-distance)的保险产品。这是一种溯及性的再保险产品,它在特别的构造性支付筹划中为分出人提供摊回,这种特别构造性支付筹划与分出入的实际损失没有相应关系。在这种保险中,再保险费一般等于将来索赔款的净现值加上手续费。对分出入而言,相称于索赔额的再保险摊回,在收益表中可被反映为利润,并且,这种再保险摊回是容许进行打折的。当时保险人使用这种产品的目的,是逃避监管机构限制对损失准备金进行打折的规定。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财产保险危机的浮现,再保险承保能力下降,这极大地增进了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发展。然而,随着安然事件、HIH公司破产等相继发生,监管机构加大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有限风险再保

6、险陷入发展低谷,甚至有人惊呼:有限风险再保险死期已至!但事实上有限风险再保险并未寿终正寝,其仍继续存在和发展。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自身甚为复杂并始终处在不断发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一结识。在一份研究报告中,瑞士再保险公司甚至称,“从某种限度上讲,我们很难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提供一种全面的定义。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定义,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指那种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为弄清什么是有限风险再保险,需对的辨别如下几种概念:1.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老式再保险(traditional reinsur-

7、ante)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老式风险保险的一种,与老式再保险区别甚大。它们的区别重要为:前者对分出人所负风险转移的比例极低,后者转移风险比例较高;前者价格较后者低;前者期限一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后者一般为期一年;前者的费率更为灵活,常依分出人事后索赔的状况来拟定保险费,后者一般不能根据分出人事后索赔状况来拟定或调节保险费。2.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将它们视为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称谓,也有人觉得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本质上届财务再保险的一种”j。但严格地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指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所谓财务再保险,是指以改善财务报表或提供资金融通为唯一目的,不含任

8、何实质性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其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要区别是承保范畴与功能不同:财务再保险中并无实质的风险转移行为,分出入购买该保险的目的仅为资金融通;有限风险再保险涉及一定的风险转移成分,兼具风险转移与资金融通功能。3.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ART即另类风险转移或非老式风险转移,是指通过老式再保险产品以外的途径进行风险转移,涉及通过非老式风险载体和非老式风险转移产品。其中,非老式风险载体涉及自保筹划、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和共保集团等,非老式风险转移产品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结解决方案、承诺资本等。可见,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老式风险转移产品的一种,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属属种关系。(二)有

9、限风险再保险特点1.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老式再保险产品仅能转移分出入的核保风险,不能分摊分出人的财务风险。有限风险保险的目的是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步为分出入提供财务支持。2.再保险接受人承当很有限的风险。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核保风险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再保险接受人虽须依合同商定承当赔付责任,但分出人将在其后的年限中依合同商定将其接受的赔款返还给后者,即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大部分风险仍由分出入自己承当。3.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运用“时间通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换言之,通过购买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将其所承当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人再通过合同安排,将此风险分散到各

10、保险合同期间,以减轻分出人短期之资金调度及巨灾损失等财务危机,故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实践中多为三至五年。4.强调金钱的时间价值,在合同中明确考虑投资收入。在估算保费时,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将保险期间内保费的预期投资收益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5.与分出入共同分享成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保险合同期满时,如实际经验损失率低于预期损失率时,再保险接受人要依合同商定将资金结余的部分退还给分出人,与分出人分享再保险合约正绩效所产生的利润。三、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功能与被滥用的危害(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功能1.平衡各期收益,减少收益波动。通过老式再保险,分出入可将核保风险予以分散,但有时成本也许

11、过高,且只能将损失在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进行分散,不能实现损失在时间上的分摊,难以有效减少收益波动。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人可将某一年度内较大的索赔分散到数个年度内,从而有效地减少收益波动,平衡各期收益。2.在保存已保业务赚钱的同步扩大承保能力。多数国家对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进行一定限制。这样,虽然保险公司已保业务为风险较低的优质业务,为满足监管需要,其仍需将超过承保能力的业务分保出去。如按老式再保险方式分保,分出公司的赚钱将受影响;但如按有限风险再保险方式进行分保,则该业务的利润事实上还留在分出公司。3.合理避税。多数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在一定年限内逐年延续弥补。由于

12、有限风险再保险能将损失或盈余在各年度内进行调配,因此,通过运用这种产品,可在一定范畴内合法地调节各年度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避税目的。4.发挥再保险接受人的资金运用优势。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可运用其资金运用优势发明价值,并与分出人进行分享。特别是对资金运用渠道较窄或管制过严国家的保险公司而言,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其可以交纳保费方式将保险资金运用于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发挥接受人的资金运用优势。(二)被滥用的危害从国外实践看,分出人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目的重要是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或逃避税收。从操作上看,分出入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重要体现为再保险合同中风险转移局限性或通过单边合同变化再保险

13、合同内容。因此,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重要有:1.影响分出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损害利害有关者利益。如果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提高收入与盈余,则其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将好于真实财务状况,从而也许导致购买分出人股票的股东、向分出入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及与分出人发生其她商业往来的利害有关者做出错误或不当的商业决策。2.阻碍保险监管机构及时有效地对分出入进行监管,易导致问题的积累。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支柱之一。如果保险人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了财务报表,特别在使用单边合同的情形下,监管机构很难获得被监管对象的真实偿付能力数据,其成果只能是减少监管的有效性,使分出人得以将问题临时隐藏起来,等

14、到问题无法继续隐瞒而暴露时,其往往已病入膏肓,救之不及了。3.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制度。从税法上说,任何公司不得人为调节各年度间的利润。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可以以交纳保费方式隐藏当期利润,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4.导致其她监管机构介入保险公司的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名誉与正常经营。上市保险公司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报表、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有限风险保险产品,也许会因信息披露不实或协助提供不实信息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与惩罚。如果保险公司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进行逃税,则也许招致国家税收征管部门调查与惩罚。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实行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的侦查、

15、起诉甚至审判。司法机关与其她监管机构的调查与惩罚,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且将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的名誉。四、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在国外,人们并非一开始即清晰地结识到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危害。但随着HIH公司破产、AIG财务丑闻等事件的发生,监管机构加强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一)美国11月,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宣布将有限风险再保险滥用作为其调查保险业的重点。其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展开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具体审察。3月,乔治亚州宣布将传唤多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调查非老式保险单。目前,全国保险人协会(NAIC)也正考虑纽约州保险局提出的旨在严格看待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解

16、决的提案。根据这一提案,保险人将有义务披露那些对保单持有人盈余之影响超过3%,或占再保险保费支出超过3%,或占再保险风险转移超过3%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同步,该提案还规定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保证不存在任何单边合同。此外,美国财务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也正在重新审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解决。(二)英国在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已经着手调查保险公司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状况。12月,FSA宣布,对任何被怀疑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或单边合同粉饰财务报表的公司,其均会“毫不踌躇地采用强制措施”。3月,FSA向在英国营业的各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发送信函,规定她们在4月底前向FSA确认,她们的

17、资本评价已考虑到了运用财务工具(涉及再保险合同)的状况,并要她们确认,她们没有运用也许粉饰其财务真实状况的单边合同或其她财务工具。(三)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其审慎监管局(APRA)已开始制定有关规定,拟对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进行严格管制。特别是,APRA提出,保险公司要签订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在内的“没有风险转移安排”的合同,均须事先获得APRA的批准。五、国内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现状及完善建议从法律规定看,国内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未就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解决作特别规定。此外,财政部公司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也未明确有限风险再保险

18、合同的会计解决。在国内,理论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问题几无研究,实务中与否存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也不得而知。然而,基于如下因素,不排除有保险公司会运用该产品改善财务状况的也许:一是应对监管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在监管压力下,也许会有保险公司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国内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也许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仅2亿元,据媒体报导其年自留保险费应不超过14亿元,但该公司保

19、费收入高达100多亿元。对该公司而言,如严格执行保险法规定,其须将承保业务的绝大部分进行分保。若这些业务质量不高,其应难以获得再保险;如业务质量好,则无异于肥水流外人田。通过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保险人即能在事实上保存绝大部分保费的同步,提高了自己的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的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需“在近来三年内持续赚钱”。为通过证券市场筹资,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故国内虽尚未发生波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仍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采用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备于未然。这种监管措施

20、应涉及:一是明确规定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解决规则。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建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解决,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解决,在会计制度上消除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动力。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具体披露其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状况。这种披露涉及向保险监管机构、公众投资者、外部审计机构等进行披露。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既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对的评价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也利于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三是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保证不存在单方合同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状况的存在。单边合同的存在,使得外部审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难以真正掌握保险公司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状况。故有必要规定公司高管人员个人对不存在单边合同进行保证。四是对违背规定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其重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规定明确而严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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