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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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怎么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审查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是有一定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的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且促进依法行政,全面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提高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法人,人民还有其他组织能够依法的获取政府的信息,所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款,制定了信息公开的规定。那么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容怎么样?一、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

2、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市、县(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

3、信息公开工作。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信息审查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

4、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三章 主动公开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5、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概况信息: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二)法规文件: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三)发展规划: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2、年度工作、重

6、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四)工作动态:1、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3、政务公告、公示等;4、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五)人事信息:1、领导干部任免公告;2、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六)财经信息:1、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4、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

7、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5、税收、金融、保险政策及工作情况;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情况;7、招商引资工作情况。(七)行政执法:1、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2、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情况。(八)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和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九)以上八类信息之外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需要信息。第九条 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农村

8、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二)、(三)

9、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二)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报刊、广播、电视;(三)新闻发布会;(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

10、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行政机关定期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第十六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11、、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十九条 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

12、照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13、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征求意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1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国家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第五章 监督

15、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指出。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

16、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17、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公开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结合实际情况,尽快进行清理并予以公开。第三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办事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信息公开制度针对一些情况是必须要公开的。比如涉及到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反应机构的设置,办理程序,还有职能等情况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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