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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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江宁区的发展一直都是比较规范的,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江宁区的科技、文化以及环保等工作都是非常的具有代表性的。江宁区政府也是在协调发展征地工作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为了能够统筹规划好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江宁区政府是制定都有非常详细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 南京江宁区的发展一直都是比较规范的,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江宁区的科技、文化以及环保等工作都是非常的具有代表性的。江宁区政府也是在协调发展征地工作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为了能够统筹规划好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江宁区政府是制定都有非常详细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

2、什么?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1日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3、的通知(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宁政发2015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按年度以街道(园区)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

4、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园区)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第六条 按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第七条 区国土分局

5、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社区、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国土分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同时参与听证。区政府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区)审批专用章”,具体由区国土分局承办,并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

7、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十条 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区人社局要配合区国土分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

8、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第十一条 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国土分局及其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南京市江宁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集收中心)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9、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区人社局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辖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所属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分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

10、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需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第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规定向区国土分局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第十四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 = 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

11、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第十五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区国土分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区国土分局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所属街道,并由街道会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

12、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区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区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不突破价格区间情况下,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区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若附着物出现区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

13、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论作为补偿标准;前述经协商或认证确定的补偿标准,今后其它项目征地涉及相同种类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协商或认证,参照该标准进行补偿。前述补偿费用全部在支付给所属街道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列支。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14、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区国土分局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九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15、,向区国土分局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补偿。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第二十条 被征地社区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第二十一条

16、 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在本区范围内户口互迁、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

17、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原城镇户籍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统筹调剂,在区国土分局设立专户管理。应当在区片价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被

18、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部分从区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确保足额支付到位。第二十三条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区国土分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标准,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在征地区片价

19、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区国土分局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进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全部农业人员少于前款公式测算人数的,根据已产生人数和第二十三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列支

20、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根据所缺人数和第二十三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其相应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人均土地少于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时,征地时按本条公式确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待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部剩余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若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 征地后应

21、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讨论通过,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社区村(居)委会审核报街道办事处确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委会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产生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程序有效性和名单真实性负责,并负责会同区国土、区人社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申报工作。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经区政府确定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两个月内,依法产生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被

22、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原则上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全部产生后,区国土分局方可进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超过三个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进入社会保障农业人员名单人数仍不足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其区片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所对应的全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该部分土地所对应的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不再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土地补偿费

23、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须确保土地补偿费中所包含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后应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重新分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剩余农业人员拥有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第二十九条 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逐步建立本辖区集体土地权属、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国土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与核减

24、。第三十条 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村民小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按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对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征地主体单位另行支付。第三十一条 征地后因河流水系被破坏、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种困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国家、省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区国土分局要依法实行征地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第六章 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25、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区国土分局是本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集收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征地补偿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征地纠纷协调等事务。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价格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费用的监管,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及时审核确认并报送名单,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被征地农业人员办

26、理社会保障手续,按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落实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再就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资金。区农工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政策解释等工作。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监管,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村务公开、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单位的户籍管理,配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户籍查询、户口迁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和动态调整工作。区民政、住房与城市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审计、信访、宣传、司法、行

27、政执法、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 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民自治原则,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产生符合本办法要求进入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调整分配,负责协调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内因产生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8、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的全部农业人员名单,对因组织或督促不力而超过规定期限未产生名单、造成征地补偿费用未及时拨付的,视为征地补偿不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多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一经查实,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退回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建

29、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人社局适时调整,制订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确保将集体土地补偿费补缴到位;对2016年12月1日起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11年4月29日印发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实际上这在江宁区的拆迁办的官方网站上都有向江宁区的民众的公告的。不论是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安置的费用,相关法律责任都在此补偿办法当中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江宁区的市民们可以以此安置补偿办法来监督政府拆迁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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