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条文摘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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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常用安全标准条文(摘要)GB43872008 (2008-12-11发布,2009-10-01实施)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6.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时,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6.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

2、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6.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6.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6.3.9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b) 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c) 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d) 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

3、量不得超过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6.4.1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6.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机动车在特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最高行驶速度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15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10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5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

4、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6.4.7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HG2057195 (1995-05-31发布 1995-10-01实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2.2.4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2.2.6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2.2.6.2 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

5、求。3.1.10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3.1.11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3.2.1 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3.2.10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3.6.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

6、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5.1.3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20060712 发布,20061201 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3.5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 厂房

7、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8、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6 散发较空

9、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

10、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 甲、乙、丙类

11、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注: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3.5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 11.4.2 建筑内

1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081230公告,20090701施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

13、2的房间可只设1个。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14、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

15、负荷。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 助

16、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6.3.16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

17、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

18、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

19、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4. 仓库应通风良好;5.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7.2.7 公

20、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

21、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

22、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GB503512005 (20050317发布 20050701实施)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2.0.3 防火堤 fire dike用于常压液体储罐组,在油罐和其他液态危险品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用于常压条件下,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冷冻液体骤变成气体前外流的防火堤亦称围堰(cofferdam)。 2.0.5 防护墙 safety wall用于常温条件下,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

23、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下沉气体外溢的构筑物。3.1.2 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3.1.5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m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3.2.1 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该罐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或防护墙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注 高架立式罐(指罐环梁顶面到场内地面距离大于1.5m的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下述高度的一半;该高度等于罐壁高

24、度与环梁顶面到场内地面距离之和减去1.5m。3.2.2 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3.2.5 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立式油罐组隔堤高度宜为0.50.8m。3.2.71 防火堤内的地面坡度宜为0.5%;3.2.81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3.3.1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储罐组的防护墙高度宜为0.6m,隔墙高度宜为0.3m。3.3.12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及天

25、然气凝液储罐组的防火堤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容纳储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容量;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储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最高液体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3.3.2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储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最高液位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全压力式球罐罐壁到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球罐直径的一半。3.3.43 其他化工产品储罐组的总容量及储罐组内储罐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执行。3.3.5 全冷冻式储罐组和其他液态化工产品储罐组,其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

26、容量。3.3.6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内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3.3.7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3.3.82 全冷冻式储罐组应每罐一隔。4.1.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作防腐蚀处理。用于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4.1.5 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GB504932009 (20090319发布 20091001实施)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

27、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0.2 可

28、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3.0.8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4.2 工艺装置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

29、距离不宜大于2m;2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揶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3 储运设施4.3.1 液化烃、甲B、

30、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 大鹤管铁

31、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5.2.2 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探)测器;2 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3 氢气检测可选 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4 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

32、5 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6 氯乙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7 氰化氢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8 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9 碳酰氯(光气)可选用电化学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6.1 检(探)测器的安装6.1.1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6.1.2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

33、放源0.5m2m。6.1.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19940620颁发 19950101施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4262号第13条 罐体设计压力不得低于介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对于不带保温层或绝热层的罐体,其设计温度取50,设计压力原则上应取介质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的1.1倍。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表1选取。第15条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式计算值:W = V式中:W 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 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

34、 罐体实测容积,m3。常见介质单位容积充装重量按表1选取。第74条 汽车罐车所带装卸软管应符合下述规定: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3、软管耐压强度不得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4、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题;5、装卸软管在汽车罐车进行年度检验时,应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HG259994 (1994-04-08发布 1994-10-01实施)液氨汽车罐车技术条件 4.1.5 和罐体联接的装卸软管,应采用耐压强度不低于6MPa的耐油橡胶管。GB503162000 (2008-01-31修订公告 2008-07-0

35、1实施)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 3.1.4.2 管道组成件应能承受或消除因静态流体受热膨胀而增加的压力,或采取预防措施。 3.1.5.5 在管道布置和支架设计时,应能承受由于流体的减压或排放时所产生的反作用力。 4.4.5 选择连接接头和辅助材料诸如胶泥、溶剂、钎焊材料、填料、衬垫及“O”型环、螺纹的润滑剂与密封剂等用以制作或用作密封接头时,对上述材料与所输送流体应有相容性。 8.1.35 安全阀的管道布置应考虑开启时反力及其方向,其位置应便于出口管的支架设计。阀的接管承受弯矩时,应有足够的强度。 8.1.15.2 对大型贮罐至泵的管道,确定罐的管口标高及第一个支架位置时,该管道

36、应能适应贮罐基础的沉降。 11.6.3 大型贮罐(或大水池)的管道与泵或其他独立基础的设备连接,或贮罐底部管道沿地面敷设在支架上时,应注意贮罐基础沉降的影响。对此类管道,要求在贮罐液压试验后安装;或将贮罐接口处法兰在液压试验且基础初阶段沉降后再连接。 5.10.2 波纹膨胀节和金属软管不得用于受扭转的场合。 10.5.4.2 碳钢的支吊架零部件与有色金属或不锈钢管道组成件不应直接接触,在接触面之间可增加非金属材料的隔离垫层或相应措施。 12.1.2 严禁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与不锈钢管接触。 13.2.4 A2类流体管道应对玻璃液位计、视镜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注 A2类流体指:有毒流体,接触此流体

37、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级及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14.2.3 安全阀应分别按排放气(汽)体或液体进行选用,并考虑背压的影响。 14.2.4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整定压力)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为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最低为1.05倍。 14.2.7 安全阀或爆破片的入口管道和出口管道上不宜设置切断阀。但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设置切断阀时,还应设置旁通阀及就地压力表。正常工作时安全阀或爆破片入口或出口的切断阀应在开启状态下锁住。旁通阀应在关闭状态下锁住。工程设计图中应按下列规定加标注符号:L.O.或C.S.O = 开

38、启状态下锁住(未经批准不得关闭);L.C.或C.S.C = 关闭状态下锁住(未经批准不得开启)。14.2.8 双安全阀出入口设置三通式转换阀时,两个转换阀应有可靠的联锁机构。安全阀与转换阀之间的管道,应有排空措施。14.3.1 需防止流体倒流的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14.4.1 当装置内停运维修时,装置外有可能或要求继续运行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除设置切断阀外,还应在阀门的靠装置一侧的法兰处设置盲板。14.2.2 运行中,当有的设备需切断检修时,在阀门与设备之间法兰接头处应设置盲板。对于B类流体管道、阀门与盲板之间装有小放空阀时,放空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安全地点。注 B类流体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

39、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14.4.4 流体温度低于-5时,或大气腐蚀严重的场合,宜使用分离式盲板,即插板与垫环。不宜使用“8”字盲板。14.5.3 不经常使用的常压放空管口,应加设防鸟网。14.6.2 对于安装在室内的输送B类流体管道的薄弱环节的组成件,如玻璃液位计、视镜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14.6.5 下列情况应设阻火设施:14.6.5.1 与明火设备连接时的B类气体的减压后的管道,包括火矩管道;14.6.5.2 需隔断易着火的管道(包括放空管)与其连接的设备时。14.6.6.3 除非工艺流程有特殊设计要求及可靠的安全措施保证,氧气管道与B类流体管道严禁直接连接。未完待续2010年1月2日附:氯气泄漏隔离疏散距离*少量泄漏 200 L大量泄漏 200 L紧急隔离白天疏散夜间疏散紧急隔离白天疏散夜间疏散30 m300 m1100 m275 m2700 m6800 m*数据来源:系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联合编制的The 2000 Emergency Re-sponse Guidebook(ERG2000)中的数据。参照时,应当根据现场的气象条件、地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备等的具体情况,对数值进行校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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