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讲堂系列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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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讲堂系列课程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解读(2020年6月24日)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今天我来讲解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有关问题。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的背景大家知道,今年2月,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实施“免、减、缓”,包括: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湖北省免征范围还包括大型企业

2、等其他参保单位;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自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以后,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至关重要,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以更大

3、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着力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加快落实各项政策,推进减税降费。李克强总理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障就业和民生,必须稳住上亿市场主体,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其中特别提到“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今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保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4、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的主要内容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和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两项新政策。(一)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参保单位类型不同,享受的减免政策和期限不同。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

5、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三)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此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

6、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与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相比,新的延长政策有以下三个新特点:第一,实施期限更长。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允许补缴的时间最长到明年底。第二,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第三,政策内容更丰富。2月份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只允许减免单位缴费部分,新的延长政策不

7、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三、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减免的社保费的范围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部分城市正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也不包括在内。(二)政策覆盖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范围新的延长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

8、范围之内。 允许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三)减免的社保费款的属期减免的社保费严格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四)5、6月已缴三项社保费的处理中小微企业、湖北

9、省的所有参保单位此前已明确免征到6月底,不涉及5、6月已缴社保费的处理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这些单位如果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五)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

10、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各地一般在每年5-6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全口径社平工资标准和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公布本地今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个别已调整今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并征收社保费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具体实施办法作后续处理,涉及退抵费的,要按规定做好退抵费工作。(六)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暂缓缴费的处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选择自愿暂缓缴纳社保费的,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补缴应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1、(七)参保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当地人社或税务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社保费可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执行至2020年12月底,不得跨年。(八)参保单位划型新的延长政策的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本地有关企业划型规定。我还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大部分地区正在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以上是我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讲解的主要内容。大家如果在参保缴费过程中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反映,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谢谢大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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