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中止的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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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期间中止的情形是怎样的 1、申请人属于自然人的,在其已经死亡之后,他的近亲属还没有明确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其已经丧失了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并且此时也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但是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行政复议期间中止的情形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

2、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

3、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任一情况的,那么行政复议可以中止。其中若是属于前三种情形而导致中止行政复议的,在60日内如果造成复议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的话,那这个时候可以终止行政复议。而在其他情况下造成中止复议的,不会受时间的限制,一般是在导致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就可以恢复复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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