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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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置中的作用,加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中医 应急队伍的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 预案等文件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是指由国家和省级中医药 主管部门共同建设管理、统一指挥,参与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 场卫生应急救治的专业中医医疗队伍,是国家卫生应急救治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国家

2、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分为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和国家中医紧急医学 救援队。第三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联动、 快速反应”的原则,结合地域特点和突发事件的分布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 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 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中医应急医疗救 治任务。第二章队伍组建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规划布局,确 定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名单。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动 态调整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可根据工作 需要提出拟调整队员名单,经省级中医药主管

3、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备案。第六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组成应当规模适宜,年龄、专业、职称 等结构合理,队伍成员以依托中医医院医务人员为主,同时应纳入本省(区、 市)中医药系统相关领域和专业的高水平专家以及本省(区、市)定点医院有关 专家。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以中医疫病(传染病)、中医呼吸、中医急诊、重 症、院感防控等专业的医护人员为主。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以中医骨伤、 外科(普外、胸外、脑外等)、皮肤、五官、急诊、重症、麻醉等专业医护人 员为主。第七条 每支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管理 人员、医师、护士、医疗辅助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等构成,队长一般由依托 中医医院

4、院长或业务院长担任。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30 人,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每支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依托中医医院 人数占比不高于60%。第八条队员遴选条件:(一)热爱中医药事业,忠实履职,爱岗敬业,服从指挥,具有较好的团 队合作精神;(二)身体健康,队长及副队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他人员年龄 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医 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四)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成员、接 受过中医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中医药应急救治工作人员优先考虑。第九条队员应当相对固定。因健康、出国或其

5、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 和义务的,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终止任用,并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因 健康、进修、执行对口支援任务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不能履行队员职责和义务 的,应当立即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充 后备队员。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责:(一)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总体规划布局,指导国家中医应急医 疗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二)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中医应 急医疗队伍,确保中医药第一时间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 应急救治工作;(三)组织开展中医应急救治专项培训,并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跨地区联合 演练。第十

6、一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职责:(一)组建和动态调整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报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备案;(二)组织指导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国家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参 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治工作;(四)协调将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纳入本省(区、市)卫生 应急体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按照当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 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省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参与本省(区、市)中医应急 医疗救治工作;(五)为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和安排经费, 保障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7、;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职责:(一)制定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具体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中 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日常管理;(二)制定突发事件中医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组织运行、救治流 程和技术储备等工作机制;(三)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装备的配备、更新、补充、运行维护和 日常管理,以及防护物资和药品的储备与更新;(四)根据地域特点和突发事件的分布特点,对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 疗技术、方药进行梳理、优化,形成突发事件相关常见病、多发病中医救治 方案;(五)组织实施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日常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三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一)支持队员参与国家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

8、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拖延、妨碍队员参加中医应急医疗工作;(二)保障队员在培训、演练和执行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任务期间的工资、 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十四条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职责: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二)加强队员的培训演练,使其掌握突发事件相关常见病、多发病中医 药诊疗技术方法、现代医学技术和救治流程等,提高中医药应急医疗救治能 力;(三)对本省(区、市)内各级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指导, 发挥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四)参与研究、制订国家和省级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 技术方案;(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有关中医应急医疗 救治

9、工作的建议;(六)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派的其他工作任 务。第十五条队员的权利:(一)执行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知情权;(二)执行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 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三)接受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五)对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十六条队员的义务:(一)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随时听候调派;(二)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 密;(三)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四)参加中医应急医疗救治相关培训和演练,参与对国家中医药应对重 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

10、治骨干人才库其他成员、省级及以下中医应急医疗 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五)对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建设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信息管理平台, 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各支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统筹协调和动态管 理,组织开展大型联合演练和专业培训,对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工作开展 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等。第四章物资装备第十八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参照中医应急医疗队装备 参考目录(试行),配备信息指挥装备、专业技术处置装备、个人携行装备及后勤保障装备,逐步实现队伍装备车载化、功能集成化、模块化和标准化。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按照有关

11、政策规定采购有关装备,大型装备 纳入依托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应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负压 救护车、负压担架、移动中药房、移动中医治疗室等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突 发急性传染病的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转运能力。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应配备手术车、移动中药房、移动 中医治疗室、移动影像设备、后勤保障车等移动医院设备,移动医院应至少 满足30人紧急救治,每天可开展大型手术3-5台。确保每支队伍都能够快速 有效地开展省内及周边省份的应急救援,并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储备的应急药品种类和数 量要合理,适当储备中医应急常用的中药饮

12、片、配方颗粒,合理储备包括院 内制剂、中成药在内的骨伤科、内科、外科等常用应急药品。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应建立药品储备流转制 度,按照总量平衡,动态管理、及时补充、避免浪费的原则,加强应急药品 储备管理,保证储备的应急药品安全有效。第二十三条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负责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 伍装备物资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建立健全装备物资登记、保养、运行等管理 制度,配备专门维护人员,对装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并根据装备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报废、更新和补充,保证队伍物资装备储备充足、状况良好、 运行正常。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配备的装备物资应方便携带,适合 在中医应

13、急医疗救治中使用。配备的装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具有 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成套性。第二十五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队旗、服装、个人携行装备等标 识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名称 和规范标识管理的通知制作(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567号)有关要求统 一规范。第二十六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 为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配备必需的救治、防护、通讯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物 资,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储备物资。第二十七条 在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根据 需要,对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第五章培训

14、演练第二十八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依托医院提出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 计划,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原则上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全年累计培训演练不少于20天。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年度培训演练情况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报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第二十九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培训内容以中医紧急医学救援、疫 病防治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内容为主,体现预防与治疗相结合、 临床与科研相结合,每年培训不少于40课时。第三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 医疗队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救治能力、检 验应急

15、预案、磨合协同机制、完善应急准备、培训锻炼队伍为目的,通过桌 面推演和实战演练等形式演练突发事件相关常见病、多发病的救治流程、技 术和方法。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内跨地区实战演练, 全年累计演练不少于2次。第三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组织突发事件中医应急演练时,应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科学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和评估方 案,精心组织,规范流程,确保安全。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不断优化流 程,切实提高中医应急医疗能力。第三十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培训演 练进行指导和评估,持续提升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的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三十

16、三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领导和调 度指挥。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授权同意后,可指挥和调度本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在当地突 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发生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出指令, 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前往突发 事件现场开展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 的方式。第三十四条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任务指令后应携带应急装备 物资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开展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五条

17、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在开展现场中医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时,应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 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必要时随时 上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 必要的支持,协助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六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在执行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任务时实 行队长负责制。队员应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保持通讯畅通, 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队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保护自身健康与安全, 发现身体异常,应立即向队长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有序撤离。队长负责

18、按要求提交现 场中医药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第三十八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省(区、市)中医应急医疗 救治工作的队伍力量不足时,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援助申请,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统筹调派其他省(区、市)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进行应援。第三十九条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应发挥临时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 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应急工作一线锤炼党性,提高行动力。第四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在中医应急医疗 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和队员予以表扬。队伍依托单位和 队员所在单位在职称晋级、评先选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中医应急医疗 队员予以倾斜。第四十一条 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员在中医应急医疗工作中,不服从调 派、不认真履职、拒不参加培训演练以及违反其他相关制度和纪律的,由队 伍依托医院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除名,并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因严重失职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 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第四十二条国家中医应急医疗队伍执行国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时,应 当遵照通行的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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