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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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WSC-1020800015180972-2017 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业务手册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2017年12月20日发布目录一、受理范围3二、办理依据3三、办理机关3四、审批条件4(一)总体规划审查通过条件4(二)详细规划审查通过条件4(三)前置审查通过条件4(四)依申请变更准予的条件4(五)依申请撤销的准予条件4五、申请材料5六、审批证件7七、办理时限7八、审批收费7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7十、中介服务7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7十二、资质资格7十三、审批流程7(一)审查流程7(二)依申请变更11(三)依申请撤销11十四、审查咨询及进程查询12(一)审查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12(二

2、)咨询途径12(三)咨询工作程序12(四)反馈时限12(五)进程查询12十五、监督检查13(一)实地检查13(二)投诉举报15附件1: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受理决定书16附件2: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7附件3: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18附件4:责令整改通知书19附件5:投诉举报处理单20附件6: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流程示意图-外部21附件7: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流程示意图-内部21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1.本业务手册适用于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设于玉溪市抚仙湖管理

3、局)对试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印发项目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规划、建设内容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相关上位规划的规定;(2)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初审;(3)项目审查报件符合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3.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审查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审查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

4、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办理依据1.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列(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2.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

5、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云抚旅试办发20135号)全部条款。3.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程序的通知(云抚旅试办发20144号)全部条款。4.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试验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通知(云抚旅试办发20173号)全部条款。三、办理机关 本批准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四、审批条件(一

6、)总体规划审查通过条件1.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列、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符合抚仙-星云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星云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旅游功能区控制性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修编(20132020)及抚仙湖保护治理和开发的相关规定;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导向,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避免与周边项目同质化;4.已通过社会风险评估;5.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7、讨论研究。(二)详细规划审查通过条件1.项目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已获批准;2.符合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旅游功能区控制性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修编(2013-2020)及抚仙湖保护治理和开发的相关规定;3.已编制项目环境管理方案(修详规审查阶段);4.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项目规划三维地理信息模型;5.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三)前置审查通过条件1.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列、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符合抚仙-星云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

8、防治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旅游功能区控制性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修编(20132020)及抚仙湖保护治理和开发的相关规定;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4.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四)依申请变更准予的条件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依申请变更准予的情形:项目名称或建设内容变更,但建设内容符合已批准的规划、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方向及相关审查条件。(五)依申请撤销的准予条件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依申请撤销准予的情形:1.政策发生变化,需要撤销原审查批准的;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污染事件等),需要撤销原审查批准的;3.原审批内容发生较大变更,

9、需要撤销原审查批准的;4.其他准予撤销的情形。五、申请材料总体规划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详细规划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前置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依申请变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依申请注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表1 总体规划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电子文件,按公文交换有关规定上报,并加盖电子公章。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总体规划文本原件复印件4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3风险评估报告原件复印

10、件4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原件复印件4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表2 详细规划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电子文件,按公文交换有关规定上报,并加盖电子公章。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总规、控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审查控规时提交总规批文件,审查修详规时提交总规和控规批准文件。3详细规划文本原件复印件4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4环境管理方案原件复印件4份审查修详规时提交

11、,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原件复印件4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件1份。6规划三维地理信息模型原件复印件1份审查修详规时提交,电子文件1份。表3 前置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电子文件,按公文交换有关规定上报,并加盖电子公章。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复印件12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文本11份,电子文件1份。表4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

12、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电子文件,按公文交换有关规定上报,并加盖电子公章。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变更后项目规划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复印件4份/12份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纸质规划文本3份,前置审查文本11份,电子文件1份。表5 依申请撤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要求依据1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电子文件,按公文交换有关规定上报,并加盖电子公章。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原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电子

13、文件,按公文交换有关规定上报,并加盖电子公章。或窗口送达纸质文件。六、审批证件规划审查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前置审查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代市政府发文批复。前置审查有效期2年。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规划审查10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报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前置审查6个工作日,提出预审意见报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查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补齐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八、审批收费无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审查流程

14、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通过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审查,同意列为试验区重大建设的项目。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为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公开。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信息网站应提供本项审查办事指南,供申请单位查询打印。查询地址为:(2)申请接收接收方式:县级人民政府请示为玉溪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接收,其他材料为窗口接收。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接收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市政府8楼规划建设科或2楼窗口。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

15、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3)登记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和资料的,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和资料时,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受理人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5)收件凭证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16、以及其他注意事项。(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无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材料。2.受理(1)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表2或表3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2)补正材料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机关向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从玉溪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发出补正通知。a)申请审查的规划项目已经通过试验区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为重

17、大建设项目,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上位规划的规划内容,但申请材料不齐;b)申请前置审查项目申请材料不齐或数量不足;c)申请变更材料不齐或数量不足;d) 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材料补正通知的送达方式为玉溪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送达。(3)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a)建设项目地址不在抚仙湖流域范围的;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

18、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玉溪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送达。3.审查(1)审查方式确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总体规划审查采用实地踏勘、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工作同时进行)和试验区会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细规划采用实地踏勘、征求意见会议和试验区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前置审查采用实地踏勘和书面征求试验区管委会11家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均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组织。(2)实地踏勘实地踏勘时邀请县区抚管局人员参与,主要对项目区位、用地范围、项目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实地踏勘可邀请有关专家和项目方相关人员参加。(3)征

19、求意见会议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抚仙湖管理局)根据项目详细规划的内容和规模等情况,组织试验区管委会11家相关成员单位听取申请人对规划内容情况的汇报,填写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技术咨询意见、实地踏勘情况和试验区11家相关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形成规划预审意见。(4)专家评审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根据项目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规模等情况,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并推选1名专家组长,根据需要,可安排专家参加实地踏勘工作。专家应为人事部门评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从事或熟悉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专家组组成应由项目

20、相关的多专业专家代表组成。会议结束后专家组出具全体专家签名认可的专家意见,试验区11家相关成员单位填写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技术咨询意见、实地踏勘情况和试验区11家相关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形成规划预审意见。(5)书面征求意见前置审查项目无特殊情况时不再单独召开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会议,以书面形式发送试验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填写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并签字盖章后反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6)试验区会议审查根据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21、试行)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将规划预审意见上报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或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查,会后根据会议审查情况印发审查意见。4.决定(1)规划建设科经办人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经办人应对申报材料、专家意见、成员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的,经办人员根据现技术咨询意见、现场踏勘情况、试验区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等提出预审意见,报分管科长;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预审意见;提交的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提出材料进行补正意见,由申请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补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2、(2)科长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长对项目规划、可研或建议书内容和经办人预审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a)审查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b)对经办人员根据技术咨询意见、现场踏勘情况、试验区相关成员单位的反馈意见和专家意见提出的预审意见进行审核;c)确定预审过程是否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科长审查后,确定结论: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

23、理由。(3)局分管领导审核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科长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预审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a)对科长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c)审核受理、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科长意见的,应与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c)不同意科长意见的,退回科长。(4)局长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局长对预审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长审查与决定的内容:a)对局分管领导出具的

24、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c)审核受理、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局长不同意局分管领导意见的,应与局分管领导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局长审查后,做出决定: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c)不同意科长意见的,退回局分管领导。(5)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查(前置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审查后,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对预审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的内容:a)对局长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c)审

25、核受理、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不同意局长意见的,应与局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查后,做出决定: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c)不同意市抚管局意见的,退回市抚管局。经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的项目,需上报试验区全体会议审查的上报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审查,不需上报的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代市政府发文批复。(6)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查(规划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审查后,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对规划预审意见进

26、行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的内容:a)对局长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c)审核受理、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不同意局长意见的,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应与局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查后,做出决定: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c)不同意市抚管局意见的,退回市抚管局。经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查同意的项目,需上报试验区全体会议审查的,上报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审查,不需上报的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审查意见。(7)试验区

27、全体会议审查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对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预审意见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出具审查意见。5.审查结果送达规划审查意见和前置审查批复通过玉溪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送达县(区)人民政府。6.归档审查结果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规划建设科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规划建设科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如发生)等。(二)依申请变更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试验区重大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查的规划和前置审查项目,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发生变化,应申请批准变更。申请人应符合以

28、下条件:项目名称或建设内容变更,但建设内容符合已批准的规划方向。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2)申请接收、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同新办的要求。2.受理同新办的要求。3.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经实地踏勘(视情况需要)和书面核查方式进行项目变更审查。4.决定依申请变更的决定同新办的要求。5.审查结果的送达、归档同新办的要求。(三)依申请撤销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抚仙湖流域获得审查结果的项目。申请人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材料见表5。(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同新办的要求。2.受理同新办的要求。3.审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

29、料进行审查,核查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4.决定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作出准予撤销的决定。依次报科长、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核,由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或试验区管委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5.审查结果送达同新办的要求。6.归档审查结果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市抚仙湖管理局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决定书、审查结果。7.公开依申请撤销决定通过玉溪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发送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发送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十四、审查咨询及进程查询(一)审查咨询岗位的

30、职责和权限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审查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窗口和电话咨询答复。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主要负责对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二)咨询途径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三)咨询工作程序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8楼市抚仙湖管理局或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二楼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玉溪市抚仙湖管

31、理局政务网站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2.电话咨询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咨询电话 0877-2294289,0877-2294113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转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四)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五)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8楼市抚仙湖管理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二楼玉溪市政务服

32、务中心市抚仙湖管理局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人员进行回复。2.电话进程查询电话 0877-2294289,0877-2294113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五、监督检查(一)实地检查1.检查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第一款:宣传和贯彻执行

33、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款: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关于印发(云抚旅试办发20133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加强对试验区管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和保护开发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市、县区抚仙湖管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开发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抚仙湖管理局负责在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开发建设内容与审查规划不符的项目,由县区

34、人民政府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撤销原审查结果。3.检查承担机构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规划建设科和各县区抚仙湖管理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检查人员条件实地检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和邀请县区抚管局工作人员共同进行。5.适用情形随机检查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6.检查量化表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7。表7 实地检查量化表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方法裁量基准项目管理情况、已批准规划(可研、建议书)执行情况、其他需检查的情况按已批准规划(可研、建议书)要求建设、运行对照已批准规划(可研、建议书)检查建设内容情况与已批准规划(可研、建议书)相符情况7.组织检查人员(组)市抚仙湖管理

35、局检查人员,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也可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和县区抚管局工作人员共同进行。8.检查时间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9.检查计划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检查开展之前,检查机关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以随机检查为主。10.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应准备好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提前了解被检查人审查情况、既往检查情况,近期建设运营状况等。具体检查程序如下:(1)告知项目方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项目建设运营状况等情况的介绍,请企业提供所需检查材料。(2)在企

36、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项目现场进行检查。(3)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5)与项目方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6)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现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随后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4),根据建设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7)

37、将日常监督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11.结果处理(1)结果处理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结果处理岗位的责任a)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检查人员负责结果处理的公布,负责召开整改会议。b)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执法队伍负责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结果处理。(3)不接受检查处理方式拒不接受检查的,由负责组织检查的市或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组织检查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抚管局执法队伍依法立案查处。(4)暂缓检查处理方式对长期停止建设的企业,暂缓检查。待这些企业恢复推进建设项目后进行检查。(5)结果处理程序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组织检查的抚仙湖管理局发出相关执法文书

38、,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进行查处。12处理结果送达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企业、并抄报县区人民政府和抚管局执法队。13.处理跟踪程序相关执法文书作出后,检查人员应当适时跟踪监督执行情况,并将跟踪结果报告部门和单位领导。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的,要及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14.违法行为抄告移交处理程序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收集必要证据;对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随同所获证据材料一并移交执法队伍;涉及其他方面违法的,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15.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督检查材料包括: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

39、由检查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行政机关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16.归档时限长期。(二)投诉举报1.投诉举报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2.投诉举报投诉途径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3.投诉举报范围对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上位规划等污染抚仙湖水体或乱建乱占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4.投诉举报受理条件(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

40、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c)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市抚仙湖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相关科室和各县区抚仙湖管

41、理局依法处理。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市抚仙湖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投诉案件可以延长30日。(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附件1: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受理决定书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受理决定书 抚受

42、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经抚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符合项目审查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云抚旅试办发2013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抚管委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抚未受字 第 号 :你(单位)申请的,经审查,不符合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经讨论决定不予以受理。 抚管委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征求意

43、见表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征求意见表项目名称: 审查意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附件4: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 抚改通字 第 号 :根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规定,经现场检查你单位项目建设(运营)与所审批(审查)规划方案不符。不符合项如下:1、2、3、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日常监督检查复查申请。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附件5:投诉举报处理单投诉举报处理单受理编号: 受理人:举报时间举报方式类别举报人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被举报人企业名称联系电话项目名称联系人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举报内容领导批示处理结果备注附件6: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流程示意图-外部 19 附件7: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流程示意图-内部申请人(县级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玉溪市抚管局)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试验区管委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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