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认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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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的结识与防备 已阅读678次分类: 国际关系与经济学 区域经济 文章提交者: 馮一健 刊登时间:-08-26 反倾销的结识与防备入世在即,律师界将面临挑战。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冯一健律师导言国内入世在即,律师界将面临挑战。中国律师业将面临外国律师的竞争,重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的竞争。外国律师一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登陆抢滩,在涉外贸易、金融、证券等领域与国内律师竞争。二是人才的竞争。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生活习惯、风俗等不同,外国律师很难开展工作,投入资金、品牌,高薪聘任国内优秀的法律人才是其必然的选择。因此对反倾销这一问题是一段时间内律师必须认真研究和学习的重要内容

2、,律师只有掌握好反倾销的有关知识才干更好地为政府和公司做好入世的法律工作,才干更好地面对外国律师的竞争。本文简介WTO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并简介分析目前对国内提起反倾销较多的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反倾销的运作规则,以便此后工作中能较好地掌握做好防备工作和应诉工作,使国内公司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法律文献中有关反倾销的部分名为有关执行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条的协定(),这一法律文献是通过近半个世纪的演化才形成的,其源头乃是关贸总协定()第条。到目前为止,第条仍然是反倾销规则的总纲。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达到,其中第条名为“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该条有如下段重要内容:()

3、“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格销入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种缔约方境内已有行业导致或威胁导致重要损伤,或者大大阻碍一种国内行业的建立者,应予谴责。”()“缔约方为了抵销或避免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遇有从一种其贸易全由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品,在为第款目的拟定可比价格时,会有特殊困难,在这种状况下,进口缔约方会觉得必须考虑这种也许性,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作比较,常常并不合适。”对以上段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第一,导致倾销并不一定招致惩罚,只有这种倾销对进口国导致损害,才“予以谴责”。第二,对倾销的“谴责”

4、只容许一种手段,即征收反倾销税,并且征收的幅度不得超过倾销的差价。第三,最重要的一点,附件中有关由国家垄断价格而无法进行正常价格比较的解释,最后演化成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第三国替代措施,这种措施使中国公司深受其害,中国政府始终反对这种做法。近年,欧美等国在继续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同步,也提出了某些变通措施,例如欧盟法律规定中国公司可以根据条原则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也曾提出所谓“市场型公司”的概念,觉得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有某个行业完全独立于国家的控制或影响,因而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待遇。但是,在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大背景下,无论欧美如何体现善意,在具体的反倾销应诉中,中国公司始终处

5、在非常被动的地位。第条是一种原则性的条款,不也许对反倾销的内容及实行细则作出详尽的规定,这就导致各国执行的原则不一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昂首,第条开始体现出其局限性之处,对其进行修改也就成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为理解决问题,在年的肯尼迪回合、年的东京回合及年的乌拉圭回合中,反倾销问题都被提上议事日程,并达到了有关守则。年乌拉圭谈判决定制定具体而明确的规则,以增长透明度,避免反倾销手段的滥用,排除差价计算中的任意性或偏袒行为。乌拉圭回合最后形成有关执行关贸总协定第条的协定()。由于该守则是一揽子协定的构成部分,凡成员方或祈求加入者都必须遵守,因此具有广泛而强大的约束力。这个守则的确强化了程序规则

6、,增长了成员方执法过程中在各个环节上的透明度,对于避免反倾销手段被滥用品有重要作用。同步,该守则对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增长了公共利益条款,实行轻税原则。以上这些获得大多数成员方的肯定。反倾销法律的形成,通过一种长时间修修补补的过程,它曾不断遭到国际经济界、法律界专家的袭击和责难,有的专家甚至评论说,反倾销守则但是是给贸易政策中一处化脓的伤口绑上一条绷带而已。尽管如此,这条绷带仍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如果不理解它,不防备它,就有也许被勒住脖子。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中国产品屡遭欧盟、美国、拉丁美洲国家甚至某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倾销打击。于是,许多国人问着同样的问题,即:中国入

7、世后,“中国制造”与否可以避免日益增长的反倾销困扰?中国货与否从此扬眉吐气了?遗憾的是,我可以告诉人们的是此外一种答案:反倾销措施在中国入世,关税持续地大幅度减少后,将成为中国对外经贸部门越来越重要的贸易政策工具;而反倾销对策的研究和应用将成为中国出口产品和出口公司无法回避的战略性任务。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便宜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进口国对此类商品均应征收反补贴税。倾销在一般人看来,就是指特别便宜的或低于成本的买卖;但如果作为一种法律问题来看,就

8、会复杂得多。反倾销,作为发达国家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其定义为一项产品按一般贸易做法,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比在出口国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低,即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的商业,这种产品就被视为倾销。倾销是由如下几种要件构成的:通过调查拟定倾销成果:是指被调查产品出口到反倾销国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对反倾销国有关产业导致实质性损害:是指上述第项的出口行为已经导致或很也许导致对反倾销国的有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涉及丢失市场份额、被迫减价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率产生恶性压力;符合反倾销国的利益:是指采用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由此得到的益处不能不成比例。只有同步符合以上三个条

9、件,反倾销措施才会被启动。倾销又分为商品倾销、偶尔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长期性倾销。商品倾销(Dumping)是指垄断组织为了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国外市场,在一定期期内,以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一一种搬手段。偶尔倾销(SporadicDumping)是指因商品临时滞销或季节商品须在换季前售完,为解决剩余货品,公司偶尔以低于国内正常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的行为。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mittentorPvedatoryDumping)是指垄断公司以低于国内价格或成本在国外抛售商品,打败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后再提高价格的行为。这种倾销目的或是为了在国外某

10、一市场建立据点,提高市场占有率,或是为了阻碍本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与发展,以维持在本地市场的垄断地位等。长期性倾销(Long_runDumping)是指能使其出口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和获得政府出口补贴的垄断公司,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抛售商品的行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将反倾销措施正式合法化。关贸总协定1994第VI条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条款。该条款授予WTO成员国地区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权利。自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开始在世界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到1998年为止,已有54个国家地区颁布了反倾销法律。目前,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从世界贸易角度来看,随着

11、多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被迅速消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势将成为绝无仅有而又卓有成效的贸易保护工具,其重要性与日俱增。本文就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的反倾销措施的实行与措施进行简介分析,使我们对目前世界上针对国内重要的反倾销措施与手段有一种较全面的结识,以便我们广大律师在不久中国入关后能更好地为政府和公司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由于对国内提起反倾销的重要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因此本文就着重简介以上五个国家/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和针对国内的某些手法。一、美国反倾销简介美国政府采用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基本是1930年的关税法。根据该法规定:如果进口管理当局(美国商业部)裁定已经进口或将要进口的某一种类商品在以不公平价

12、格销售,与此同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美国的有关产业已经受到或也许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有关产业的建立因此被实质性地延搁,该种类产品就应当被征收反倾销税,征税幅度应当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价值或推定出口价值的差额。美国商业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前者负责拟定倾销行为与否存在以及倾销额度,后者则负责拟定倾销行为与否对美国有关产业导致了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可以由美国商业部自主决定展开,也可以在申诉人的申请下展开。申诉人必须代表至少25%的国内相似产品份额。申诉人必须同步向商业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商业部应当在20天内决定与否受理申请,最迟不得超过40天。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足够精确、充足,申请人也具有代表有关产业的资格,商业部就将批准其申请,展开反倾销调查。申请批准后,商业部将立即向国际贸易委员会通报决定,并共享双方的信息资料。下一步,轮到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方面作出裁决。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或收到商业部的调查决定后25天内裁决,裁定被调查商品与否实质性损害了美国有关产业,或延迟了有关产业的建立。如果裁决是肯定的,反倾销调查将继续下去,否则,程序就将终结。随后由商业部作出初步裁决,裁决应当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后的140天内作出。如果商业部觉得存在合理的事实以拟定或怀疑被调查商品被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就可以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这一裁决将拟定各有关商品生产商和出口

14、商的倾销额度,并采用反倾销临时措施。这些措施涉及规定提交钞票、债券和其她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甚至停止有关商品的结算、封存商品仓库等等。通过进一步调查,商业部应当在作出初步裁定后的75天内作出最后裁决。随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应作出最后裁决。这两项裁决中有一项与否认性的,调查程序就将终结。而如果倾销和损害都得到确认,商业部就将按照它所拟定的倾销额度批示美国海关向每宗被调查商品收取钞票保证金。而最后征收反倾销税还要通过一道“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Review)的程序。行政审查重要分为年度审查、新发货商审查(newshipperreviews);、情势变化审查(changedcircum

15、stancesreviews);、日落审查(sunsetreviews)和加速审查(sunsetreviews)五种。加速审查可以和前四种审查合并使用。被调查商品的每个具体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每宗具体报送项目,只有通过行政审查,才干最后拟定反倾销税率,从而与美国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否则,从法律上来说,进出口商、美国海关和美国商业部的法律义务就都没有完毕。以上是对美国反倾销程序的简朴简介,其计算倾销额的操作措施和具体原则和欧盟有较大差别,“行政审查”措施更是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反倾销规则所不具有的独特规定。中美有关中国入世的双边合同规定,美国在中国入世后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仍然可以将中国作

16、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因此,中国公司如果寄但愿于入世后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很不现实的。在大环境难以立即变化的状况下,要保护中国公司和产品的合法利益,必须由公司界和法律界通力合伙,付出艰苦的、不懈的努力。(一) 美国反倾销中的行政审查与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反倾销体系不同,美国商业部使用一种“回溯式”(retrospective)反倾销税评估体系,在被调查商品完毕进口手续后,征收最后反倾销税。这一体系的核心就是“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review)制度。行政审查的含义是:每一宗有关被调查商品的报关项目,都应当由有关人(生产商、进出口商或美国国内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向美国商业

17、部申请行政审查,通过行政审查来拟定在一定期期内(一般为一年)应当征收的具体反倾销税税率。如果该项目没有申请审查,美国海关就用近来一种时期已经完毕的行政审查拟定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该被调查商品从未完毕行政审查,美国海关就按照反倾销调查中拟定的钞票提交率收取反倾销保证金。这就意味着该项目没有清关,进口手续没有完毕。行政审查根据功能的不同,重要分为五种:)年度审查(annualreviews);)新发货商审查(newshipperreviews);)情势变更审查(changedcircumstancesreviews);)日落审查(sunsetreviews);)加速审查(expeditedre

18、views)(sunsetreviews)。年度审查是最常用的审查类型。它的目的就是拟定美国海关应当对报关的被调查商品实际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量。新发货商是指被调查商品原产地国地区的新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它们应当是:一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出口过被调查商品;二与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关联关系。情势变更是指形成反倾销调查最后决定所根据的客观因素发生了足够的变化,以至于必须重新审查该最后决定来判断与否需要变更或撤销该决定。如果没有充足可信的理由,美国商业部不会在作出反倾销调查最后决定后的24个月内进行情势变更审查。到目前为止,被考虑过的情势变更因素只有两种,即)被调查商品的原产地国

19、地区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或之前的关贸总协定);)发生国家合并(如两德统一)。在反倾销调查最后决定发布五年后,美国商业部必须进行日落审查(又名五年审查five-yearreviews),以判断撤销反倾销措施与否也许导致被调查商品的倾销行为的继续或复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应当同步进行日落审查。在所需要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美国商业部可以启动加速调查。这些条件重要波及被调查的贸易往来的数量和复杂性、调查中争议问题的新颖性、被调查公司的数量和被调查各方提供的资料的充足性和可靠性等等。加速调查的目的重要是加快调查进程,因此它必须与前几种调查方式合并使用。但是,由于启动加速调查的条件非常严格,因此,使用加速

20、调查程序的案例非常少见。以上是对行政审查的简略简介,事实上多种审查方式的程序和内容都相称复杂。(二)美国商业部如何拟定倾销额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由美国商业部拟定倾销行为与否存在以及具体的倾销额。有关其拟定方式,用最简朴的话概括,就是比较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前者高于后者就是倾销,而两者之差就是倾销额。显然,出口价格越高,正常价值越低,成果就对被调查商品越有利。出口价格有两种计算措施:正常出口价格(EP)措施和推定出口价格(CEP)措施。美国商业部根据案件具体状况合用其中一种。一般状况下,辨别两者的原则是出口行为发生在销售行为(被调查商品初次被销售给非关联人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销售行

21、为在前,就合用正常出口价格;出口行为在前,则合用推定出口价格。但是,如果销售行为是由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的关联公司进行的,虽然该销售发生在出口行为之前,仍然合用推定出口价格。那么,合用不同的出口价格计算措施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两种计算措施都以被调查商品初次被销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格(startingprice),再以起始价格为基本进行调节,最后计算出相应出口价格。对于正常出口价格,需要在起始价格上增长出口包装费和出口国予以生产商的原材料进口退税,再减去出口运送费和出口税费。对于推定出口价格,除了以上增减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售行为在美国发生的多种费用,涉及: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

22、销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出、保险费用和合理利润等等。因此,同样的被调查商品在不同的计算措施下,得出的正常出口价格和推定出口价格会有很大不同。前者会比后者高出20-30%,甚至更多。对于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公司来说,争取正常出口价格的计算措施就成了非常核心的一步。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有三种计算措施,分别是出口国本国市场价格措施、第三国市场价格措施和推定价值措施。如果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本国市场有足够的销售数量(一般应当超过在美国市场销售量的5%),就可以使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作为基本来计算正常价值。如果本国市场价格不能拟定,则以合适的第三国(销售数量超过在美国市场销售量的5%)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

23、本。如果没有合适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就以推定价值措施来计算。由于美国将中国划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以上三种针对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使用的计算措施,对中国商品来说均不合用。美国将中国划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列。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是根据生产要素来推定的。(三)中国商品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地位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经济运作的国家。美国商业部的具体评判原则涉及:)货币的可兑换限度;)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限度;)设立合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的自由限度;)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或控制限度;)政府对资源分派、公司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限度;以及)商

24、业部觉得合适的其她判断因素。根据以上原则,中国被美国商业部拟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在美国反倾销调查当中的不同之处重要表目前计算被调查商品正常价值时的不同措施。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简朴简介了计算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商品正常价值的三种措施。这三种措施都不合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调查商品。在调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时,美国商业部以被调查商品的各生产要素在替代国的相应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替代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当与有关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尽量地相似。同步,替代国应当是被调查商品或可比的种类商品的重要生产国。只有同步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干拟定某国为非市场

25、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另一方面,被调查商品的生产要素则涉及,但不仅限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投入的原材料数量;)水、电等基本资源的消耗量,以及)典型的资产成本,涉及折旧等。以上数量结合替代国的价格水平计算出的价格,再加上工厂的平常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包装费用和利润额度,就计算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其中尚有某些例外。例如,劳动力价格并不按照替代国相应价格计算。美国商业部根据自己的一套措施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力价格,并每年更新。此外,如果生产要素是由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提供的,并以市场经济国家货币结算支付,那么该生产要素就可以用实际价格计算成本,而不再使用替代国相

26、应价格。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必须用以上措施计算,除非美国商业部认定该国生产被调查商品的整个产业属于市场导向(Market-Oriented)产业。拟定市场导向产业的原则是:)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该产业为私有或集体所有;)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如果某一产业被拟定为市场导向产业,那么有关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可以用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计算。申请确认市场导向产业具有相称难度,至今没有成功的先例。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三资公司和私营公司的高速发展,申请市场导向产业的客观条件会越来越成熟,再配合观念的更新,特别是充足的法律准备,成功申请市场导

27、向产业待遇并非天方夜谭。二、欧盟反倾销简介接受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进行评估确认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有权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临时税,对煤炭和钢产品甚至有权决定征收反倾销最后税。在其她状况下,只有欧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征收反倾销最后税。如果欧盟内的某一产业觉得从非欧盟国家地区的倾销性进口导致了对该产业的损害,它就可以直接或通过该国政府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欧盟委员会将在45天内审查该申请,并与各成员国商洽,以决定与否存在足够的证据开始正式的调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或提出申请者所代表的该种产品数量低于欧盟总产量的25%,规定调查的申请将被立即驳回。反之,将开始正式调查。欧盟委员

28、会的调查范畴涉及倾销与否实际发生(这需要复杂的计算或推论,我们会在后来的系列文章中具体简介计算措施),也涉及倾销行为与否导致了对欧盟有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如果倾销性进口阻碍了欧盟内新产业的建立,或者存在明确而急切的实质性损害威胁,反倾销措施也有也许被启动。整个调查过程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15个月。反倾销措施只有在符合欧盟广泛利益的基本上才会被采用。生产商、进口商、单位或个人顾客都可以刊登她们的意见。在与各成员国商洽后,欧盟委员会将在开始调查后60天至9个月的期间内,向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临时税。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该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与欧盟市场价格的差额)。反倾销临时税的征收将会持续6

29、至9个月。一旦欧盟委员会完毕调查过程,在进一步征询欧盟各成员国意见后,反倾销最后税将也许被征收。反倾销最后税在五年内有效。五年期满,如果欧盟生产商证明,取消反倾销税将也许导致新的倾销后果,欧盟委员会将重新开始反倾销调查。TO的成员地位并没有与欧盟的反倾销待遇挂钩。欧盟的反倾销待遇分为三等。第一等是市场经济待遇,第二等是特殊市场经济待遇(即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申请个别市场经济待遇),第三等则是非市场经济待遇。中国和俄罗斯在1998年被一起“晋升”为二等待遇。而已经是WTO成员国的格鲁吉亚、蒙古等国至今仍在“享有”三等待遇。(一) 何谓中国的“特殊市场经济待遇”按照欧盟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

30、”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主线没有资格将自己的产品成本和国内销售价格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对此不必调查便可以指定一种“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相似产品作为价格比较基本。那么,中国产品与否也受到这样的歧视呢?在1998年7月1日此前,中国同样被划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范畴内,固然“享有”同样的歧视性待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对外贸易额的急剧增长,经济地位的大幅度提高,欧盟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后决定提高中国的反倾销待遇。1998年4月,欧盟理事会通过决策,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种“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介于前两个名单之间。迄今为

31、止,中国和俄罗斯仍然是“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仅有的两个成员。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如果充足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该公司就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合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即第三国类推法来拟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有关如何拟定被调查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公司与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五项原则:1、多种决策,涉及有关价格、成本投入(原材料、技术和劳工成本等)、销售和投资行为的决定,不是受到国家干涉而是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作出的,并能反映出合理的市场价值;2、公司拥有一整套符合国际会计原则的会计纪

32、录;产品成本和公司资本状况,特别是在资产折旧、易货贸易、债务补偿或减免等方面,没有受到此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干扰或优惠;有关公司受到公司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以保证公司行为的法律拟定性和稳定性;外汇调换应按照市场汇率进行。只有以上五项原则同步得到满足,有关公司才会被认定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从而享有市场经济待遇。欧盟委员会在今年6月15日结束了对中俄“特殊待遇”的两年一度的审查。欧盟委员会觉得,这一待遇的实行是卓有成效的,无需对以上原则进行任何修改,同步建议欧盟理事会将乌克兰、越南、哈萨克斯坦等“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加入“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由此看来,至少在几年内,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待遇在欧

33、盟不会得到任何变化。中国公司必须透彻理解欧盟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规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二)欧盟如何拟定倾销额我们已经简介过欧盟采用反倾销措施的三个要件,即:拟定构成倾销、拟定对有关产业导致实质性损害以及拟定符合欧盟利益。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被调查产品必须构成倾销。那么,欧盟是如何拟定倾销行为,又如何计算倾销数额呢?本文将为您作出具体简介。欧盟拟定倾销行为的措施表面看来很简朴:通过合理比较,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它的正常价值,就构成倾销。而倾销数额就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从这里引出了三个重要概念,那就是“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合理比较”。这三个概

34、念各自牵涉到复杂的拟定规则。1、拟定“正常价值”的措施。正常价值一般是指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上,通过正常的销售过程,独立的消费者为该产品支付的价格。有关联的或者有补偿安排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不属于正常的销售过程,这种交易价格不是产品的正常价值。此外,如果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局限性向欧盟出口量的5%,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也不能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当正常价值不能通过国内销售价格直接拟定期,正常价值将由产品成本、合理的销售、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推定构成。另一方面,如果国内销售价格低于上述的产品推定构成价格,这种销售也不属于正常销售过程,其价格固然不能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产品成本一般是通过被调查公司的财务

35、纪录计算出来的,而这些纪录必须符合被调查方所属国家的会计准则,并合理地反映出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有关被调查产品成本分派的合理性,以及对被调查期间产品成本因采用新技术、发生新投资而产生的变化如何调节,欧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被调查公司提供的资料不能阐明其产品的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额的合理性,欧盟会运用如下几种措施之一来拟定相应的合理数额:一是该产品原产地国其她生产商或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中相应数额的加权平均数;二是原产地国国内销售相似类别产品的价格中的相应数额;三是其她任何的合理方式。以上的计算措施都是欧盟在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的措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欧盟

36、则采用一种“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相似产品销售价格或推定构成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例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中,就使用第三国墨西哥的相似产品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没有合适的第三国相似产品以供类推,就可以采用其她的合理方式,涉及使用欧盟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1、 拟定“出口价格”的措施。出口价格一般是指该产品由出口国达到欧盟,欧盟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没有前述价格,或者前述价格由于进出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补偿安排而不可靠,出口价格可以在欧盟独立消费者的购买价格的基本上进行推定,并根据发生在进口和再销售过程中的一切成本、关税、流通税和利润累积进行调

37、节。2、 拟定“合理比较”的措施。拟定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倾销数额并不是通过两者进行简朴减法就可以拟定的。只有通过“合理比较”,才干计算出对的数额。需要通过合理比较进行调节的项目重要涉及如下九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差别;()欧盟的多种进口费用和间接税;()根据销售数量发生的折扣和退款;()销售方式(如零售产品出口和OEM产品出口的差别);()运送、保险、装卸等附属成本;()包装:()金融信用;()售后服务成本;()佣金以及外汇汇率。被调查产品在通过上述项目调节后的正常价值仍高于出口价格,欧盟就认定为倾销,两者的差额就是倾销数额。欧盟最后将根据这一数额拟定反倾销税的幅度。三、加拿大反倾

38、销简介加拿大的反倾销机制类似于美国的反倾销机制,其反倾销功能由两个部门来行使,分别是加拿大海关与税收代理处(CRRA)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如果加拿大的生产商掌握了有关倾销产品的合理证据,就可以向CCRA提出申诉。但是,申诉人所代表的有关产品的产量应当超过加拿大该种产品总产量的25%;同步,支持该申诉的加拿大生产商应当多于反对该申诉的生产商。收到申诉后,CCRA应当在21天内审查申诉材料并规定申诉人完毕申诉文献的补充工作。材料补充完毕后,CCRA有30天时间用以决定与否开始反倾销调查。只要申诉材料提供了合理的倾销证据或证据线索,CCRA就将对有关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CCRA决定展开

39、反倾销调查后,应当立即将此决定告知CITT。CITT收到该告知后,将在60天内作出有关倾销行为与否构成对加拿大有关产业的损害的初步决定。如果CITT认定倾销行为导致了对加拿大有关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CCRA将继续调查,并在开始调查后90天内作出反倾销初步决定;反之,CCRA将立即终结反倾销调查。如果反倾销调查极为复杂,上述90天的时限可以被延长至135天。在CCRA作出反倾销初步决定后,被调查产品就将被课以反倾销临时税。在CCRA作出反倾销初步决定后60天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可以向CCRA递交书面承诺,提高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如果CCRA觉得,提高后的价格足以消除倾销行为或倾销行为对加拿

40、大有关产业的损害,CCRA就将接受该承诺,中断反倾销调查。只要该承诺得到有效遵守,被调查产品就不会被征收反倾销税。如果CCRA获得了足够证据,就会在作出初步决定后90天内,发布反倾销最后决定。而CITT则应当在CCRA的反倾销初步决定发布后120天内对倾销行为与否构成对加拿大有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作出最后决定。如果CITT的最后决定认定实质性损害的存在,被调查产品将从反倾销初步决定发布之日起被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如果CITT的最后决定认定没有发生实质性损害,但是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反倾销税则从CITT最后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之前己征收的税款应当全数返还;固然,如果CITT最后认定实质性损害并不存在

41、,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终结,所有己征收的反倾销税所有返还。四、澳大利亚反倾销简介澳大利亚大反倾销法的实行始于1975年。随着经济环境和澳大利亚政府有关政策的变化,澳大利亚反倾销法也处在不断变化中。特别是在过去的两年里(从1997年起),该反倾销法倾向于予以澳大利亚国内工业更大的保护。按照目前澳大利亚反倾销法,一种反倾销案的调查时限是有史以来最短的,并且自1988年以来,第一次只有一种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负责反倾销案的调查和有关事项,使得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和裁决过程中也许会失去制衡,并且在做出最后裁决前,外国出口商不再有机会向独立的第三方提出申诉。同步,新修订过的法律对于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有特殊规定

42、,从而使1996年以来中国产品享有的非歧视性待遇有所变化。这将有也许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呈上升趋势。本文将在如下篇幅中对澳大利亚大利亚反倾销法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具体阐明。(一)调查程序。1调查机关。根据澳大利亚反倾销法,澳大利亚海关是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政府机构,接受澳大利亚国内工业提交的起诉书。有时,澳大利亚海关还会向本国工业解释有关反倾销法的规定,以便于本国工业界准备起诉书和与起诉有关的事项。如果澳大利亚本国工业规定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起诉则必须按照海关发布的法律规定的固定格式提交起诉书。如果提交的起诉书内容被澳大利亚海关证明,则海关可以根据上述材料对外国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向主管部长提出征收

43、反倾销税的建议。1998年10月前,海关是从属于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旅游局。但目前,海关直属司法部。因此目前主管海关的部长是司法和海关部长而不是贸易或产业部长。2提出起诉。任何人都可以向海关提出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起诉,但该起诉必须是代表本国有关的工业即得到本国工业的支持。正如上文提到的,在正式提出反倾销起诉前,澳大利亚有关工业都会将起诉的意图通报给澳大利亚海关。由于澳大利亚海关同步又是具体执行调查的部门,外国出口商往往觉得澳大利亚海关对外国产品存有偏见。3起诉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任何规定开始调查的起诉人必须证明自己有权起诉并可以代表整个工业。这被称为起诉人资格。为使澳大利亚海关可以正式

44、启动调查程序,起诉人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支持起诉的公司的生产量必须占所有该行业中支持或反对该起诉的公司的产量的50%以上。并且所有支持起诉的公司的生产量必须占整个行业生产量的25%以上。例如:假设有4家澳大利亚公司生产一种相似产品,A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20%,对该产品提出起诉,B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25%,支持A公司的起诉,C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35%但反对起诉,D公司的产量占总产量的20%,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该起诉。在上述状况下,该起诉符合第一条规定,由于在所有支持或反对该起诉的公司中,支持该起诉的公司的产量超过50%。同步该起诉也符合第二条规定,由于支持起诉的公司的产量占澳大利亚整个

45、行业产量的25%以上。但如果D公司反对该起诉则状况会大不同样。在此状况下,澳大利亚起诉方将难以满足第一条规定,由于所有支持起诉的公司的产量只占总产量的45%,不能达到法律的规定。2)该相似产品必须是在澳大利亚国内生产的。1998年7月2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法律规定在构成该相似产品的所有生产成本中(涉及原材料,人工和工厂经营成本),必须有25%是在澳大利亚国内生产的或在澳大利亚发生的。如果起诉方不能达到该条件则没有资格进行起诉。但是在98年7月24日修正案生效后,上述规定被取消。目前的规定仅仅是生产该相似产品的一种重要生产环节是在澳大利亚完毕的。该项法律的修改来自一种出名的案例-

46、澳大利亚对华草柑膦反倾销案。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发现澳大利亚起诉方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25%原则。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用来生产草柑膦的重要原料PMIDA是从孟山都美国公司进口的,而用于购买PMIDA的成本占生产草柑膦的成本的绝大部分。此案结束后,孟山都公司和其他澳大利亚工业界成功的对政府进行了游说工作,使新法案对这条对澳大利亚本国工业界不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此后只要生产某种产品的重要环节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则该工业就可满足法律规定。4相似产品。外国产品与否的确同澳大利亚本国产品相似是决定一种反倾销案能否开始和进行下去的核心。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相似产品必须符合如下两个

47、条件:在各方面都相似;或?如果不相似,则在重要特性上非常相似。:在大多数状况下,外国出口商都会称自己的产品同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澳大利亚主管部门一般对外国出口商的上述辩解均会不予考虑,由于生产者在市场上的竞争意图不完全同样,同类产品一般都会在外观或特性上有所不同。但仅仅在规格,颜色,形状上的少量不同并局限性以阐明两种产品在本质上是不相似的。例如,在微波炉反倾销案中,从外国进口的带有转盘(一种在加热时用来旋转食品的装置)的微波炉被鉴定同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不带有转盘的微波炉是相似产品。而用甘蔗为原料制造的纸张和用木浆为原料制造的纸张就不是相似产品。因此每一种案子均有其特殊的条件和状况。5

48、.与制成品密切有关的农产品。如上文在相似产品中提到的,如果澳大利亚国内工业对某产品提出起诉,则该工业必须是生产与该产品相似的产品的。但是,澳大利亚大利亚法律涉及了一项特殊规定,容许不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也可以对某种产品提出起诉并在调查损害问题过程中被涉及在国内工业中。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保护那些生产初级产品的工业(如农产品)。由于大部分初级产品将被加工成为制成品,而国外制成品的倾销将对澳大利亚国内生产初级产品的工业导致沉重打击。并且在这种状况下澳大利亚本国的加工制造商也许并不乐意对国外制成品提出起诉,由于澳大利亚国内制造商可以直接购买外国便宜制成品或向国内初级产品生产者规定更低的价格。1995年对加

49、拿大冻猪肉块的反倾销案是一种较好的例证。澳大利亚肉类制造商非常乐于进口加拿大冻猪肉块来加工成一系列猪肉类制成品(熏肉,火腿等)。但对于澳大利亚养猪的广大农户却导致致命打击。鲜猪肉和冷冻猪肉块并不是相似产品,但根据澳大利亚,鲜猪肉是和冻猪肉块密切有关的农产品,因此澳大利亚养猪农户有权对进口的冻猪肉块进行起诉并且被觉得是澳大利亚的国内有关产业。6备案调查。海关在接到起诉书后有20天时间决定与否备案调查。外国出口商可以从如下迹象判断有也许会备案。在进口记录数字中体现出大量产品以低价进口。有时会有某些有关此案的新闻报道,大多是有关国内工业探讨进行起诉。被起诉国的政府被告知已有澳大利亚国内有关工业对该国

50、的某产品提出了反倾销起诉(一般此类告知应在备案之前就发出,但是一般出口商都难以从中受益)。7调查的公开原则。一旦决定备案,一种公开的调查就开始了。按照法律规定,澳大利亚海关必须将开始调查的告知和某些与此案有关的技术性规定刊登在正式公报上。所有利害关系方涉及外国出口商、本国进口商、外国政府仅有40天时间提交抗辩材料,尽管该时限是可以延长的。递交的材料都应为一份保密文本和一份非保密文本。澳大利亚海关将负责保密文本的保密工作,而任何人都可以查看非保密文本。澳大利亚海关有也许对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核查,以便确认各方递交的材料的真实性。8调查的时限。前文已提到,海关的所有调查时间非常短。从1998年7

51、月24日起,调查采用新的时限规定即从起诉方递交起诉书到澳大利亚海关将最后决定提交主管部长的时限从252天缩短为175天。具体规定如下:在接到起诉书后,澳大利亚海关有20天时间决定与否正式备案调查;在正式备案告知发布后,各有关利害关系方须在40天内提交调查问卷。但应有关方面的规定,澳大利亚海关也许会将40天的期限延长;初步裁决可以在正式备案60天后的任何时间作出;海关必须在正式备案后的110天内发布基本领实报告。报告发布后,各方有最后的20天用来提交进一步的抗辩(主管部长可应有关方面的规定对110天的时限进行延期);并且从正式备案到海关向主管部长提交裁决建议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5天。(如果主管

52、部长应有关方面的规定对110天的时限进行了延期,则155天的时限也将顺延)。对于主管部长在收到澳大利亚海关的建议后用多长时间作出与否采用反倾销措施的决定,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一般状况下,部长会在2-8周内作出决定。9调查的终结。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在如下状况下反倾销调查应终结。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外国出口商没有倾销。外国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低于2%。如果被起诉国对澳大利亚的出口量低于全世界对澳大利亚的所有出口量的3%。(无论该国与否倾销),但在如下状况下例外:如果不同国家对于澳大利亚的出口量分别低于3%,但所有这些国家的出口量总和高于7%)。10初裁。按照WTO多边贸易合同项下反倾销条款,对有也许被

53、认定倾销或导致损害的产品作出初裁最快可以在备案60天后的任何时间。澳大利亚法律反映了上述精神。这重要来源于受季节变化影响的工业,如水果种植业。因该行业对时间的规定更强,季节性的产品积压有也许导致价格急剧下降,给该行业导致短期内的消灭性打击,因此需要澳大利亚海关能在最快的时间内采用行动,减少损失。11部长裁决。一旦海关将建议提交部长,部长必须对与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决定。目前主管反倾销事物的部长是海关和司法部长。一般来讲,部长对于海关的建议都会通过。部长的决定涉及:不征收反倾销税。对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征税。如果外国出口商提出规定,则可以接受同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达到承诺。(二)澳.计算倾销幅度的

54、措施.1出口价格。简朴的说,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一般是其国内售价)则该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但一方面我们要拟定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一般来说,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的出口状况下,一种独立的进口商应付给一种独立的出口商的价格,但该价格不涉及在出口后发生的任何费用。从出口价格中扣除多种费用非常重要,由于这样才干保证该价格是FOB价格。如果一种出口交易不是发生在两个互相独立的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或该出口交易被觉得不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则上进行的,则该出口价格将用进口商销售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倒推回FOB价格。必须从销售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涉及:关税和销售税。出口后发生的附加开支。进口商的利润。2第一种计算

55、正常价值的措施-国内售价。法律规定,如果用一种产品的国内售价作为正常价值,该价格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该价格是一种正常贸易活动下产生的价格,即如果该出口商在以这一价格进行国内销售时是亏损的,则该价格不能被用作正常价值。(2)必须保证该价格所代表的销售是用于国内消费的,从而保证用该出口商的国内售价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不是两个出口价格的比较。(3)该国内售价所代表的交易必须是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进行的。从而保证该交易是在两个互相独立的客户中发生的并且能反映该产品的真实的市场价格。例如卖主由于长期的合伙关系而予以买主的优惠条款或卖主在销售之外予以买主贵重物品,将使其价格被觉得是低于实际国内市场价格。

56、(4)必须指出,进口商以外的其他销售商在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也可以被用来作为正常价值,这种做法也许会给该出口商导致不利。3第二种计算正常价值的措施-生产成本.在有些状况下,正常价值无法用一种产品的国内售价来拟定。例如,该出口商也许在国内没有销售,则该产品也就不存在国内售价,或者该出口商在国内的销售是处在亏损状态下的。在这种亏损状态下,用一种高于售价的成本拟定正常价值的做法始终是被引起争议的。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机构只有在下述两种状况下可以使用生产成本作为拟定正常价值的根据。在国内销售过程中存在数量巨大的亏损;并且由此引起的亏损很难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恢复。这里所说的数量巨大是指所有国内销

57、售数量的20%以上都是处在亏损状态的。尽管有20%以上的销售都是处在亏损状态下的,但只要在调查期内其销售价格高于其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则该进口商的国内销售所引起的亏损也被觉得是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能达到恢复的。如果该出口商的国内销售量不不小于其出口量的不到5%,也可以使用生产成本作为拟定正常价值的根据。一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仅仅限于用于直接生产的投入还涉及多种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所有和用于该产品的国内销售有关的费用。只有在使用生产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的因素不是由于国内销售处在亏损状态的状况下,才把利润也作为一种因素加入到成本的计算中去。至于如何拟定利润的多少则由部长决定。4第三种计算倾销幅度的措施-对第三

58、国的出口价格。尽管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使用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计算正常价值,但这种措施很少被使用,由于一般来讲如果一种出口商可以对澳大利亚市场进行倾销,则可以认定其对其他市场也同样进行倾销。5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正常价值的措施。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将使用替代国价格。中国始终被认定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直到近来才被认定是转型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是:政府完全或大部分垄断贸易;并且决定或实质上影响该国的商品价格。在上述状况下,该国商品的价格或成本将不能被用来计算正常价值,而必须使用另一国家的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生产成本或出口价格来计算,这种价格

59、被称为替代国价格。如果替代国的价格也无法找到,则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可以被用来计算正常价值。中国在被认定为转型经济国之前,始终是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公司深受其害。诸多产品如果使用本国的价格或生产成本可以得出没有倾销的成果,但由于使用成本和价格均较高的发达国家(美国,意大利等)作为替代国,往往被计算出很高的倾销幅度。6计算转型经济国的正常价值的特殊措施。在1996年对华草柑膦反倾销案中,澳大利亚政府有史以来初次承认中国已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替代国是不合适的。这一对华政策的变化遭到澳大利亚国内工业的剧烈批评。澳大利亚国内工业称国有公司和政府定价仍

60、然在中国广泛存在,如果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对于澳大利亚广大国内工业而言将是不公正的。针对这种见解,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有关反倾销法,引入了转型经济的概念。转型经济同自由经济稍有不同。对于转型经济的修正案在99年7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该法案具有如下特性:法案合用于那些此前被觉得是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如中国);如果某种产品在该国仍然存在政府定价的状况,则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仍然要在所有有关信息的基本上计算;如果一种产品的国内售价实质上是有政府控制的,则也属于政府定价。同步,一种计算正常价值的规定是专门合用于中国产品的:如果一种产品的价格不受政府影响但用于生产该产品的重要原材料

61、是由国有公司提供的并且该原材料的价值占生产该产品的总成本的10%以上,则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其国内价格计算而要使用生产成本法。在计算生产成本过程中,该原料的价格要根据其他有关信息拟定,而不能使用其在国内的购买价格。这项立法表白,使在大多数状况下,外国出口商都会称自己的产品同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澳大利亚主管部门一般对外国出口商的上述辩解均会不予考虑,由于生产者在市场上的竞争意图不完全同样,同类产品一般都会在外观或特性上有所不同。但仅仅在规格,颜色,形状上的少量不同并局限性以阐明两种产品在本质上是不相似的。例如,在微波炉反倾销案中,从外国进口的带有转盘(一种在加热时用来旋转食品的装置)

62、的微波炉被鉴定同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不带有转盘的微波炉是相似产品。五、日本反倾销法律制度80年代此前,日本的进口产品多为原材料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国内行业很少发生冲突。日本政府对国内反倾销申诉的态度也比较谨慎,一般先通过外国出口商与本国生产商双方协商来解决,不倾向于采用严肃的反倾销措施。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经济向内需主导型转变,逐渐扩大了其他国家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导致进口压力不断增大,同步某些国家也强烈规定日本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这些都促使日本产业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反倾销手段。1991年11月,日本有关产业对从中国、挪威和南非三国进口的硅锰合金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日本政府于1993年最后裁

63、决对国内此后向日本出口的硅锰铁合金征收反倾销税。日本反倾销法律的国内法渊源重要有三项:海关和关税法、反倾销和反补贴命令、有关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阐明。海关和关税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重要是第九条。反倾销和反补贴命令是日本内阁为了实行海关和关税法第九条而制定的。日本内阁还通过了有关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阐明,对如何实行海关和关税法第九条及反倾销和反补贴命令作了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它是日本反倾销法的实行细则。在日本,负责解决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即大藏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通产省。这三个机构共同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实践中,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事项均由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种人共同构成调查小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由大藏省单独行使。日本海关和关税法规定,对日本产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日本人都可以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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