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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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徐武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副教授关键词: 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法律救济内容提要: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规定对见义勇为 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 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 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救助的受益人而言, 在法律上也应负有赔 偿或补偿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两者之间产生一种无因管理 之债。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 理论上的研究目前还 不多见。从已经颁布实施或正在征求意见的全国近 30 个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规定来看, 关于见义勇为

2、行为的构成, 较为一致的都是将该 行为界定为行为人职责以外的危难救助行为(均为“危难救助”字样, 但都具有这一基本涵义)。主要分歧在于: 一是见义勇为的内容或者 说类型是否只限定于维护社会治安, 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是否属于 见义勇为的范畴; 二是实施危难救助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 是否必 须事迹突出或者有突出贡献;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危难救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何种情形下才属于见义勇为;四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是否限定 于个人(自然人) , 集体组织能否成为该行为的主体。针对上述分歧, 根据有关理论与实践, 我们认为应当这样界定 见义

3、勇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 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 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 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 应当具备下述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并且因此而承受一定程度的 人身危险。这是见义勇为行为构成的首要条件。所谓危难救助, 是指 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 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者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积极的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构成危难 救助。实践中危难救助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问题上, 大 量地表现为公民积极、主动地与各种侵犯人身

4、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 表现为不顾个人安危, 积极采取措施以及时制止 各种治安灾害事故或将该灾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见义勇为行为并非仅 涉及社会治安问题, 还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方面。例如抗洪救 灾, 救助因意外事故而落水的儿童等。在治安学理论上, 该类灾害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属于治安问题的范畴。总之,见义勇为的类型应包括一切危难救助 行为, 立法中不能将该行为仅限定于维护社会治安的范围 1。行为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也并非就一定构成见义勇为, 还 必须是行为人因实施该行为而使自身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见义勇为 与一般的助

5、人为乐行为相比较, 体现出了一种更为高尚的思想境界, 立法上应予以正确区别和界定。与此相联系, 我们认为, 只要行为人 不顾个人安危而主动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就已经难能可贵, 无需 像有的地方法规所要求的, 还必须是事迹突出的才可界定为见义勇 为 2。事迹是否突出, 只应成为奖励等级问题上所应考虑的因素。(二)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如消防队员之救火、警察 之救助, 虽然也是承受了一定的人身危险而进行的危难救助行为, 但这毕竟是其法定职责之所在, 与不负救助义务而为危难救助的情 况有所不同, 不应定为见义勇为。同样道理, 根据约定而负有救助义 务的危难救助, 亦不得成为见义勇为。负有特定

6、救助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非履行职务时间实施的 危难救助行为, 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对此 作了明确的肯定。我们认为, 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人 民警察, 一旦其选择了这一神圣职责, 就意味着要作好随时随地履 行职责甚至英勇献身的准备, 而不应受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人民 警察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 遇有其职责 范围内的紧急情况, 应当履行职责。”可见, 人民警察等负有特定职 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无论是在工

7、作时间或非工作时间, 实施危难救 助行为都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该类行为不能成立见义勇为。值得探讨的是,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 还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的规定。否则, 因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直接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3。我们认为此类 规定值得商榷。首先, 国家工作人员中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 如警察 等, 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是依法履行其职责, 如前所述, 该类行为不 能构成见义勇为, 那么又如何谈得上要求其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其 次, 对于负有特定救助职责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如果要 求其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亦是为了设置法定的义务, 然而如此 说

8、来, 该行为也就不成其为见义勇为了。所以, 关于负有特定职责之 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危难救助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两 种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11 因实施救助行为而使自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无论 是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实施该行为均不应成为法定的义务。为之 应成立见义勇为; 不为之也不应予以处分。例如, 某妇女为免遭歹徒 施暴而向一机关职员求助, 后者虽有条件将其隐藏但自身安危却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面临重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职员不顾个人安危而进行 了救助, 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条件, 无疑应认为是见义勇为行 为

9、; 相反, 如果该职员没有救助, 也难以有理由予以处分。这是因为, 如果要求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力所能及就应当进行危难救助, 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会因此承受自身安危的风险, 实际上就是将法 律只赋予某类特定主体的、承担一定人身风险的救助义务而赋予了全 体国家工作人员, 这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21 在实施危难救助行为并不影响其自身安危的条件下, 只要是 力所能及就必须为之, 这可以考虑将之明确为一项法定的义务。例如, 国家工作人员路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就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采取 措施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不应该不闻不问。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 人实施了救助行为是其应尽的义务, 不能成立见义勇为

10、; 反之则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公、私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 法律为充分尊重社会主体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意志, 确立了各自的事务应由各自决定, 其他人不得任意干涉的基本原则, 否则往往会构成侵权行为。见义勇为本是不负义务而主动管理他人或 者国家、集体的事务, 其性质之所以是合法的, 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 为而加以禁止, 反而应当受到大力褒扬、鼓励和保护, 其关键就在于 行为人的目的是高尚的, 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取报酬,

11、不能 构成见义勇为, 而只能是见利勇为。(四)行为主体是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不特定多数人。见义勇为 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实施特定 的救助行为以外, 凡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公民都可成为见义勇为的 主体。有一种观点认为, 公民作为见义勇为者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即 对于社会正义应有较为明确的判断, 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可能 产生或已经产生的法律后果, 有一定的预见和判断的能力 4。我们 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事实行为,而 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要件, 其意思中必须包含有效 果意思, 行为人还必须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为他人所知。因此

12、, 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见义勇为则不同, 法律 虽然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维护他人利益的意思, 但这并非发生某 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见义勇为的内容及效力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此种效果意思。此外,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也无 需表示于外部。不过, 见义勇为虽非法律行为, 却以一定的精神因素 即维护公私利益为要件, 因而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事实上, 现实生 活中见义勇为者并不仅仅是成年人, 中小学学生等未成年人的见义 勇为事迹也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由于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 当然也可 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至于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否只限于自然人, 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

13、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体单位可否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这一问题还有待于深入探讨。但在 法理上, 一般认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根据上述见义勇为法律构成要件的分析, 不难发现, 见义勇为实质 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 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见义勇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具体 表现在以下几点:(一)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 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 系。无因管理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社会现象, 在社会生活中极为常见。 它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 既可以具有经济性质, 也可

14、以不具有经 济性质; 既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 也可以是有关人身的事务; 既 可以是一时性的行为, 也可以是持续性的行为。其小者如替他人收取 果实、衣物, 其大者如救人性命, 凡为维护他人利益或者为使他人利 益免受损失的行为, 都可成立无因管理。显然,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等,都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对此, 民法学者均无异议。(二)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第一, 在客观要 件上, 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了他人的事务, 见义勇为也同样如此。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救行为无疑不能成立见义勇为。而且,这种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包括救 助, 都是以行为

15、人不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前提。职务上负有 特定义务, 或者依照合同负有约定的义务, 都不能成立见义勇为或 者其他无因管理的行为。此外, 见义勇为行为的表现方式也如同一切 无因管理的类型一样, 必须是积极的作为; 第二, 在主观要件上, 行为人都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意图。这种意图既可表现 为使他人的利益得以增加, 也可表现为使他人的利益免遭减损; 第 三, 在主体要件上, 无论是在见义勇为或者其他类型的无因管理中, 一切不特定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行为主体, 并没有对行为能力的特 别要求, 只需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即可。至于集体组织或者说单位能 否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学界鲜有研讨,

16、但无论结论如何, 对于两 者都是适用的。(三)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均与无因管理相同。见义 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 如同一切无因管理行为一样, 其法 律性质属合法的事实行为。立法上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和调整, 其宗 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维 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而且, 两者的立法精神, 也都侧 重于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以及其他无因管理行为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是如前所述,它只是无 因管理行为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 具有自身的特 殊

17、性。主要表现为:11 见义勇为的内容和范围有特殊的限定, 外延较窄。见义勇为 只是指危难救助, 即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以及公民人身安全 利益的行为, 并非所有的无因管理都是见义勇为。而无因管理除了包 括危难救助的行为外, 还包括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等助人为乐的行为, 外延较宽泛。21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的无因管理行为更为严格, 内涵 更为丰富。见义勇为的构成不但具备一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 共同要件, 而且还有进一步的特殊要求; 第一, 在客观要件上, 见 义勇为的成立不仅要求管理了他人的事务, 而且这种事务还必须具 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 行为人往往会因为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可能 损

18、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宝贵生命。不符合这一要求, 只能成立一般 的无因管理, 而不能构成见义勇为。第二, 在主观要件上, 见义勇为 的成立, 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意图, 而 且还应限定为只能是出于该意图而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危难救 助) , 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为高尚的道德标准。例如, 邻家失火, 恐祸及自家房屋而实施救助。该行为不能成立作为无因管 理特殊类型的见义勇为, 但仍可成立一般意义的无因管理。因为作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因管理的一般形态,管理人“无需具有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管理 人不妨同时为了自

19、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531 见义勇为应受到法定的表彰和奖励, 救济和保护的途径也更 为宽泛。由于见义勇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且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的 构成体现了更高的道德标准, 因而法律规定社会和国家应当给予行 为人以表彰和奖励, 并根据具体情况还应由社会、国家以及行为人的 单位来补偿其损失。但是对于一般无因管理行为而言, 并不能适用这 种规定。_三、见义勇为立法应当借鉴和体现无因管理制度既然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因管理, 那么见义勇为立法 充分借鉴和体现无因管理制度就是应有之义。这不仅在理论上, 而且 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一) 见义勇为立法借鉴和体现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我

20、们认 为, 见义勇为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见义勇为立法的重点是鼓励与保 护见义勇为行为, 而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 为见义勇为者排忧 解难, 尤其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我国必须对见义勇为问题进行立法, 把善行义举纳入法制轨道的根本原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立法上必须切实规定相 应的救济措施。如果这种损害是由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应由不 法侵害人负责赔偿。这在我国的基本法律, 即民法通则第 109 条 的规定中可以找到明确的立法依据。但是, 假使不法侵害人不能确 定、不能归案或者无力赔偿,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又该

21、如何救济? 而且, 对于发生在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抢险救灾中的见义勇为而言, 根本 就不存在不法侵害人。实践中, 上述情况并非少数。我们认为, 在这 些情况下, 对见义勇为的人的救济义务不应当全部推向社会和国家, 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立法中在对见义勇为的救 济问题上就应当明确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并将其具体化。在见义勇为法 律关系中, 见义勇为人是管理人, 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使其利益损失 得以避免或减轻的受益人即是本人。根据无因管理制度, 管理人为本 人管理事务, 本人应负责支付管理人必要的费用, 管理人和本人之 间因此而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必要的费用,

22、 当然包括管理人 为管理事务而使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学者认为, 这种损害本人应当予 以赔偿。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但其损害的发生应 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6。立法上体现和适用无因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受益人对见义勇为 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 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和正义。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损 害而挺身而出, 使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然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 不闻不问甚至恩将仇报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应当受到道德 的谴责, 而且还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进行

23、调整, 使之承担相应的债务 清偿责任。否则, 把对见义勇为人进行救济的责任全部推向社会和国 家, 有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值得注意的是,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 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见义勇为人利益, 责令受益人向其家属 补偿经济损失的案例 7。第二, 有利于减轻社会和国家的负担, 也 更有利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见义勇为不同于一般的无因管理, 社会和国家有义务对行为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和保障。但是, 社会所筹 集的资金和国家的财力也都是有限的, 往往能以实现对见义勇为人 的充分救济。法律规定受益人对于见义勇为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有利于减少社会和国家的负担, 有利于使有限的资金救济更多的见 义

24、勇为行为, 也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障增多了一条渠道。(二) 见义勇为立法如何借鉴和体现无因管理制度。见义勇为作 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行为, 立法上在规定其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时 应作以下具体规定:1. 因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所发生的见义勇为, 对于见义勇为人 因此而遭受的损害, 应由不_法侵害人负责赔偿, 受益人也应给予 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 109 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由于在此场 合, 已由侵害人首先向

25、见义勇为人进行赔偿, 因而受益人承担的应是 补充性的补偿责任。我们认为, 见义勇为不同于一般的无因管理, 具 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行为人自身利益容易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危及 其家庭生活, 而侵害人的经济能力又不一定能给予全部赔偿, 因而 在见义勇为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而不是“可 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解释上, 如果侵害人对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能 够足额赔偿, 受益人可无需补偿; 反之, 应根据受益人的经济地位 和财产状况、避免或减轻的利益损害的性质及其程度等因素, 就不足 部分进行弥补, 但是应以不高于受益人所得以免遭损害之利益的50% 为限。2. 为避免、减轻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

26、灾害,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应由受益人负责赔偿或者补偿。在没有不法侵害人的场合, 受益人对 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损害, 应根据该损害与受益人所得以免遭损害的 利益之比例关系确定其责任。如果受益人所得以免遭损害的利益大大 超过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损失, 受益人宜承担赔偿责任, 即全部赔 偿见义勇为人的损失; 如果受益人所得以免遭损害的利益大体上等 于或者小于见义勇为人所受的损失, 受益人宜承担补偿责任, 但是仍 以不高于其所得以免遭损害之利益的 50% 为限。只有这样, 才符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法的公平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只应以财产方式承担

27、赔偿或 补偿责任, 而不能承担任何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3. 在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不能获得全部赔偿及足额补偿的情况下, 社会和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济义务, 给予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基 本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保障。其具体内容也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点 之一。需要强调的是,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济和保护, 社会和国家应 当是最后的保障, 而决非唯一的义务人。立法中应当明确体现和具体 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 理顺三者 之间的关系, 充分运用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手段, 共同完成对于见 义勇为的鼓励和保护任务。注释:1 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96 年 8 月 28 日关于 制

28、定北京市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的说明中, 对此持 与本文相同的观点。但是也有不少生效或草拟中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持相反的意见。2 1996 年 7 月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草案)。3 参见重庆、江苏、山东等地已颁布或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见 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编.见义勇为条例和法规精选M.北 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44.5 “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债法总论M .北京:法 律出版社, 1997.73、80.6 “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债法总论M .北京:法 律出版社, 1997.73、80.7 日照一见义勇为官司终有说法N .人民日报,1998- 07- 13.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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