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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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发201217号签发人:程冠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关于下发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激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根 据国家科技部、河南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河南大学 等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 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办法,请遵照执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二0 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 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应有利于社会,具有一 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科技成果,包括:(一)科学理论成果:指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 及内在联系的,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

2、导 意义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 果,形式是研究报告、研究论文、学术著作等。(二)应用技术成果:指解决医学领域所取得的具有新 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学术论 文、专著等。(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 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 果。形式是调查报告、咨询报告、应用模型和具有一定操作 性的方法、规范及制度、法规、条例的草案等。(四)已被授权的专利成果(发明专利视同鉴定,不需 再组织鉴定)。(五)具有开发推广使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成果。第二条 科技成果权的归

3、属(一)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物质条件(指资金、房舍、仪器设备、试剂、实验动物及水 电等)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归属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承担国 家、省、市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 成果权归属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三)由我院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其 成果权归属应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划分。(四)凡是我院研究生在导师组织或指导下,以及主要 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属河南大学 淮河医院所有。第三条 科教科负责做好全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 作。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

4、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 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 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六条 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 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各级政府有关 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二)计划外项目:自选项目。第八条 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一)立项单位明确研究成果不需要鉴定的项目。(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 查确定的科研成果。第九条

5、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分为(一)会议鉴定:指科技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形式、由 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现场考察、测试,并需课题 负责人现场答辩的鉴定形式。(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 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 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 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第十条 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的条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 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论文形式的研究成果必须在省级或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刊 物公开发表

6、一年以上。(二)成果必须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三)没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 属方面争议;主要完成人必须要由各完成人亲笔签名,排名 顺序一经排定,不再随意更改。(四)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五)有经国家、省、市级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 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六)属合作项目要有合作单位证明。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程序与材料要求(一)鉴定程序1、科研任务完成后,科研人员应根据计划任务书(或 技术合同书)的要求,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及具有该成 果特色的鉴定送审材料。2、课题负责人应在确定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向科教科提 出鉴定申请。(二)材料要求1、科研成果

7、鉴定申请表;2、成果简介;3、工作报告(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其中 完成人员应按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4、技术报告(包括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原理、工艺 路线、图片、实验报告、临床报告(使用报告)、有关设计 技术图表等);5、检测测试报告;6、检索查新报告;7、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理论研究成果应提供论 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8、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专题论证报告及计划完 成情况,图纸等(单列),自选项目可不提供。9、其它(论文、专著等支撑材料)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时,原则上需7 名 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函审鉴定可由 5-7 名专家组成),并由 组织鉴定单位审批、聘请。鉴定

8、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 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 势;(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课题设计是否科学、先进;(三)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推理及结论是否正确、 合乎逻辑;(四)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五)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 相符;(六)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七)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鉴定费用。我院鼓励高层次、高等级

9、的科研成果鉴定。市级科研成 果鉴定医院每项报销 2000.00 元,不足部分可从项目经费、 成果获奖奖金和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国家级或省部级(包 括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医 院全额报销。第十五条 凡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必须 办理所有资料(申请表、鉴定证书、鉴定材料和登记证书, 包括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日志等)的归档。第十六条 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经有关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七条 为便于各类科技奖的申报,成果鉴定必须在 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如果逾期,报奖时间顺延一年。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不 一致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规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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