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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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一般情形下是没有溯及力的,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被告或嫌疑人更有利的,可以适用新法。 【引用】 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于2015年8月6日公布,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行,在该司法中,于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但是该规定却对该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没有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下面小编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进行分析。从以往司法解释情况看,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

2、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明确的、统一的,就是不适用新司法解释。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该解释施行前发回重审、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小编认为,由于司法解释对于其实施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再适用新解释,而该问题所列案件虽然处于重审一审或二审的审理阶段,但就其实质而言,是曾经“已终审”的案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不应再适用新解释。此处亦不展开。接下来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故应当从公布之日起,对尚

3、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应适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解释虽然在理论上是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但我国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立法空白,甚至创新规则的作用,因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小编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均又不尽然。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样一部兼具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司法解释而言,更不应采取“一刀切”式的思路来处理,而是应当遵循“从旧、从轻兼从新”的原则加以区分考虑。具体而言,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般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基于我国司法解释的特殊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应参照适用于司法解释。我们知道,法律是指导人

4、们行为的准则,只有在其公布后才能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具有稳定性和预期性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法律公布实施之前就应加以遵守显然是不正当的。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去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新颁布的法律可以规范人们以前的行为,将会使得人民们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也将不利于法律关系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具体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开创性地规定了许多规则,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问题,该司法解释设置了法定之债(年利率24%以内)自然之债(超出24%到36%)债权无效(超出36%的部分)三级安排,诸如此类的涉及

5、民间借贷纠纷最关键的实体规则,为此前的司法解释所没有,如果其可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则将会导致规则适用的混乱,并对当事人原有预期造成破坏。比如,如果一审判决债务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的四倍偿还借款利息,一审审结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利率计算出的年利息超过24%但未达到36%的,则在一审判决适用当时法律判决完全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不得不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利率调整到24%,而这纯粹系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所致,一审判决适用当时的规定并无错误,二审判决予以变更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依据并不充分。类似情况也会发生在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如

6、果采用这种做法,将会导致案件审判上的混乱,不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又如,假设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前,债务人已经按照40%支付了利息的,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如果应适用该解释,则债务人将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债权人返还其超出36%部分的利息,这无疑会使得原本已经自行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因此而产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现有秩序的稳定。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该解释,而对于受理于该解释实施之前的案件,无论是处于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均不应适用该解释。其次,所谓“从轻”,主要是指对于某一事件或行为,应当从尽量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的角度出发,优先适用保护交易及当事人合

7、法权益的规定。比如,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曾长期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就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虽然近年来对此问题的司法理念和政策已经放宽,但仍有不少案例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则通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的精神。这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尽量使合同有效,确保交易安全,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规定,在案件审理时,就应当根据“从轻”的原则加以适用。再次,“从新”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例外,主要

8、应限制在程序性的规则上。对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有关程序性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的规定,这是我们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一贯主张。尤其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过去的规定不仅分散、不成体系,而且不全面,有许多程序性的问题如何解决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则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限于时间篇幅,此处不赘。综上所述,按照司法解释的惯例,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涉及实体问题的,应以案件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未审结的从新。已审结的再审从旧。当然在实践中,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对溯及力问题做出全面的解释之前,可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做出相关的解释。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如何举证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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