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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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 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和特

2、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 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 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 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 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 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二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

3、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 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 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 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 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 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

4、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 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 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 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 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 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 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 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必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 用二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

5、、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 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 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 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 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

6、 推荐、证明;(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 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 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 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 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五)含有“安全以安全无毒副作用必毒副作用小”;明 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以家庭必备、免费治疗、 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 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 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 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 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 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第十三条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 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 查机关提出。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 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

8、出。第十四条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 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 记文件;(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 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 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 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 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9、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申请。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 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六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 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 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

10、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 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 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 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 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第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 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 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 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

11、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 被撤销、注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 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批准文号。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 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 告审查。第二十一条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

12、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 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 械;(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 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 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

13、 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 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 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 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第二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 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 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 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14、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 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 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 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 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 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

15、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 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一项、第二 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 七条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16、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第三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3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 定,2007年3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 月7日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 年4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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